甘肃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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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以及设置国有股权的省内各类地方企业或公司、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资产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四)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益;(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七)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八)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财政部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六条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40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科目。
第七条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其中同级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国有资本增量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国资部门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适当比例返还国资部门或企业。
第九条第九条企业应在国有资产收益确定后的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如实申报,10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条第十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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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对甘肃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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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 现 有 上 市企 业 l 9户 。
第一. 上市公司要善于发现潜在 的特定战略投资机构, 通过投
资 者关 系管 理 工 作 . 建 沟 通 平 台. 之 作坦 诚 而 融 洽 的沟 通 。上 搭 与 市 公 司 应该 加 强 对 基 金 等 机 构 投 资 机 构 投 资 风 格 的研 究. 过 专 通 职 部 门 的 调 研 或 在 投 资 者 关 系 顾 问 公 司 的 帮 助 下, 出对 公 司所 找
户 .其 中 境 内 上 市 企业 甘 肃 三 星 石 化 (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集 20 o 2年 7月 1 日经 资 产重 组 .o 3年 1月 2 日完 成 股 权 转 让 . 2 20 4
效 果有较大的 区别 . 进而对公司治理模 式的形成 、 运作 及绩效有 较 大影响 。 为杜绝上市公司非流通 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利益 的侵 害行为, 中国证 监会颁 布了《 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 关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 ( 规定》 力推流通股股东表决制度, ) , 将上 市 公 司权益性融资 、 重大资产重组、 以股抵债、 附属企业境外上市等 重 大 事项 的决 定 权 . 予 了流 通 股 股 东 。 如 何 培 养具 有 长 期 价 值 赋
甘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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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 月刊
fzA ・USUoG E G l HNxEH zN HN A
关 键 词 : 市公 司 国有 股 权 上
控 制权 ,即国有 股比例应保持 3 %以 级市场增持上市公 司股份就是空谈 。 0 技
管 上 , 且国有股东为第一大股东 。具体到 术 问题是通过二级 市场购进上 市公司
理 目标
政 策
已上市或将上市的公 司。
股份 的时点选择 和价格 问题。 无疑应在
对 国有股逐步退 出和非控 制的公
全 流通制度 的建立为公 司并购提 司的持股 比例一般低 于 3 %甚 至减持 市公司的政策 0
供了可行性 , 并成为我国资本 市场的主 为零 。我们认为 , 甘肃省 国有资本逐步 流行 为之一 , 使控制权市场逐 步形成 和 减 持对一般加工业 、 一般制 造业 、 纺织
变化在 二级 市场 出售、 转让或购买上市 比 例
要保持对上 市公 司 的相对 控股和 战的情况下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
化 内部人控 制, 动上 市公 司实施股权 控制权 ,持股 比例一般要在 3%以上 以保持或稳定控制权 。 推 0 采用这一方式增 激励 ;国有大股东要真 正履 行 忠诚 义 且 为第一大股东。我们认为 , 甘肃省 国 持上市公 司股份必 须重视一个 前提 问 务; 以优质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有 资本应保持对 甘肃省经济发 展具有 题 、 一个技术 问题 。前提问题是要赋予 行的股票; 通过国有股东的作用对处于 重要影 响和 重要 作用 的装 备制 造 、 化 国有 资产管理部 门国有资本 收益的投 困境的上市公 司及 时实施战略重组 ; 建 工 、 医药 、 水泥 、 农业高新技术等行业处 资权 或运营权 。如果 国资部 门无此权 立 与交易所相 联系 的上 市公 司股权 变 于龙头地位 的上 市公司的相对 控股和 限 , 则无增 持股份 的资金 来源 , 通过二 动的监测系统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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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甘政办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6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9日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各类交易场所创新发展,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但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指以商品现货为主要标的,具有公开性、经常性特点,同时附带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交易,可包含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他交易特指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
第三条省政府授权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易场所的布局规划、政策监管,对新设交易场所报批进行审核,并按程序申报,负责协调交易场所准入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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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甘政办发〔1999〕2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7【实施日期】1999.05.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22号1999年5月17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企业:《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为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甘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职工持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三条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
第四条实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不妨碍、不排除社会法人、个人、外商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参股。
第五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坚持入股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dade59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95.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甘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0ff5ff9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d4.png)
正茂公司对于部下分、子公司公司管控的基来源则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对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 ,保证分、子公司业务切合公司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例、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联合公司本质 ,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分公司”系指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公司所属的不拥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公司受权范围内相对独立运转的分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含 :(一)全资子公司 ,即公司拥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1、绝对控股的子公司 ,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 )超出其总股权份额的50%;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 ,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 (直接或间接 ) 份额低于 50%,但因股权分别或其余原由 ,公司对其拥有本质控制性。
依照公司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归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
第三条公司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层 ,以及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对本方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依照本制度规定 ,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察等工作。
第四条分、子公司在公司公司整体目标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公司财富。
同时应该执行公司公司对分、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分、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直接委任。
公司公司向分、子公司委派或介绍高级管理人员 , 并依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介绍的高级管理人员作适合调整。
第六条分、子公司应准时召开经营管理睬议,会议应该有记录 , 会议记录和会议定策须有到会委员和会议记录人署名。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https://img.taocdn.com/s3/m/acc2ace201f69e314232945d.png)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GANSU MOGAO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LTD.6005432006年年度报告二○○七年四月十五日目录第一节重要提示 (2)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3)第三节主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4)第四节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6)第五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第六节公司治理结构 (15)第七节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18)第八节董事会报告 (19)第九节监事会报告 (24)第十节重要事项 (26)第十一节财务会计报告 (30)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 (68)一、重要提示1、2、3、传真:(0931)8439543E-mail: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9号陇鑫大厦15-16层4、公司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号园区公司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9号陇鑫大厦15-16层邮政编码:730030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公司电子信箱:5、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登载公司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证券部6、公司A股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简称:莫高股份公司A股代码:6005437、其他有关资料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95年12月29日公司首次注册登记地点: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饮马农场公司第1次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4月12日公司第1次变更注册登记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号园区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税务登记号码:公司聘请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请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B座11楼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一)本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单位:元币种:人民币资本公积变动原因:股权分置改革费用盈余公积变动原因: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变动原因:结转法定盈余公积金四、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一)股本变动情况1、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单位:股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现场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同时流通股股东于6月22、23、26日以网络投票形式表决通过公司“流通股每10股获得股”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年7月10日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https://img.taocdn.com/s3/m/ef7b60bc960590c69ec3765d.png)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关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兰汇股(2006)28号致: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指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健律师出席贵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及验证。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本所律师验证:2006年6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股票停牌、复牌等,并明确了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安排、现场会议登记方法、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投票程序等事项。
2024甘肃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1]
![2024甘肃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1]](https://img.taocdn.com/s3/m/7b0c66b9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551ea68.png)
甘肃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1]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第二章:股份转让标的2.2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标的股份比例】。
第三章:股份转让的交割(1)双方已就股份转让事宜签署本合同;(2)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3)目标公司已就股份转让事宜完成必要的变更登记手续;(4)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和审批程序已履行完毕。
3.2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一切股东权利。
第四章:转让价款的支付(1)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支付期限1】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支付比例1】%;(2)在目标公司完成必要的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支付期限2】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支付比例2】%;(3)在交割完成之日起【支付期限3】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剩余部分。
4.2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后,应立即向受让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第五章:陈述和保证5.1转让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转让方是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转让标的股份;(2)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3)转让方转让标的股份已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手续和内部决策程序;(4)转让方提供的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2受让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受让方具有购买标的股份的合法资格和支付能力;(2)受让方购买标的股份已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手续和内部决策程序;(3)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5.3双方同意,如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和保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份转让的限制6.1转让方同意,自交割完成之日起【限制期限】年内,不得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股份进行转让、设定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得到受让方的书面同意。
6.2受让方同意,自交割完成之日起【限制期限】年内,不得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进行转让、设定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得到转让方的书面同意。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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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甘政发[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2〕1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现将《甘肃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9日甘肃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企业的登记设立、托管、备案、运作等行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类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作为投资对象的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各类公司和合伙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合伙人员。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工商局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工作。
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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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7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单独出资,或与中央财政、市县财政、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母基金—子基金”架构。
省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专项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应根据投资方向逐步进行整合,实现统一管理。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行使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成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审定母基金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协调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等事宜,并对本领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等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母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依照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基金管理机构。
甘肃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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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8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业厅,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甘发改财金〔2018〕173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8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部署,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树立诚信社会风尚,推动诚信甘肃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34部门《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兰州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省旅发委、省机关事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甘肃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兰州铁路局等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非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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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股份有限企业章程(非上市企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本企业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法定名称:甘肃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法定地址:第四条企业注册资本:第五条企业是甘肃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甘肃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企业。
第六条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企业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企业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条企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应当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企业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企业为永久性股份有限企业。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七条企业宗旨:推出您的品牌、塑造您的形象;立足西部,力争成为广告业界的带头人。
第十八条企业经营范围。
主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专业创意、制作影视广告;专业制作发布网络广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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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甘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九日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3e958e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c9.png)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强化产权意识,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略)3、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略)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略)5、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略)6、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略)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全省各级其他行政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政党组织、社会团体、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甘肃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甘肃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资本结构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566946f30242a8956bece44a.png)
甘肃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资本结构的影响研究赵立韦(河西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甘肃张掖734000)[摘要]选取2007-2010年甘肃省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系统分析股权结构对资本结构的影响表明:股权集中度、流通股比例与资产负债率显著正相关;国有股比例与资产负债率显著负相关。
优化甘肃省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应进一步改善甘肃省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完善政府监管职能;强化股权约束机制,提高管理者持股比例;建立适度分散的公司股权结构;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拓宽甘肃省上市公司直接融资的渠道,以改变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
[关键词]甘肃省;股权结构;资本结构;实证研究[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识码]AThe Im pact of the Ownership Structure to the Capital Structure of Public-Listed Com panies in GansuZHAO LiweiAbstract:Taking the 2007-2010public-listed companies in Gansu as the sample of this study,the paper analyzes the impact of owner-ship structure to capital structure and concludes that there is a prominent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concentration of stock equity,pro-portion of circulation stock and asset-liability ratio and that state-owned shares have prominent negative correlation with asset-liability ratio.To optimize the ownership and capital structure,the situation of the domination of state-owned shares of public-listed companies in Gansu need to be changed,the supervisory role of the government shall be improved,the stock equity restraint system shall be enhanced by raising the stock right proportion of managers,a moderately decentralized ownership structure shall be built,the stock market shall be developed vigorously to expand the financing channel of these companies and finally change their capital structure.Key words:Gansu province,ownership structure,capital structure,empirical study[收稿日期]2012-10-10[作者简介]赵立韦(1977-),甘肃张掖人,河西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
甘肃省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甘肃省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cbc3a6a58fafab069dc02a3.png)
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省属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省属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班子的省属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省政府国资委依法聘用、由非本企业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监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就职于其他单位的人员。
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监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省政府国资委机关干部可以通过挂职锻炼的方式,担任监管企业外部董事。
第五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四)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第六条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董事职责的关联关系。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上市公司担任外部董事的,还应满足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董事任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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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以委托持股形式实现自然人出资。
为规范出资自然人及受托人相互之间的投资、委托关系,保障出资自然人对公司的投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人出资是指具备资格的自然人以直接向公司投资或受让的方式获得公司股权,并按照《委托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该等股权委托给受托人持有,由受托人依据《委托持股协议》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自然人出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按照“自愿重组,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组公司积极吸纳参与重组的员工出资入股;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要求以自愿持有规定数额的出资,作为担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的先决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中层管理者具有所有权的出资,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在离任时方可办理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本人依据其与出资自然人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的约定,依法享有和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出资人。
第五条出资自然人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的权利仅限于: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及办理设立登记。
(其它属出资自然人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均属出资自然人所有,即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自然人其出资的有关经济利益不因委托持股而受到影响。
)第六条出资自然人作为投资公司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受托人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出资自然人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出资自然人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登记事宜,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表决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
押),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为出资自然人,公司设立后的出资证明书直接签发给出资自然人并由出资自然人持有。
出资证明书的内容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额;
4. 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七条出资自然人委托给受托人持有的股权构成委托股权。
委托股权并非受托人的自有财产。
第八条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其股权交由经批准依法设立的股权托管机构托管。
股权托管期间,因该股权需转让、继承、回购等或在该股权上设定他项权利时,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出资自然人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受托人须无条件签署。
在受托人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均由出资自然人承担;在受托人将代持股份转为以出资自然人或出资自然人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出资自然人承担。
第十条作为委托人,出资自然人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
因出资自然人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应由出资自然人承担。
第十一条出资自然人作为实际出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人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受托人应以不低于一般人的审慎态度,诚实、信用、积极有效地处理委托事宜。
第十二条出资自然人认为受托人不能以善良、谨慎和诚实的态度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出资给出资自然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十三条受托人代理出资自然人持有的股份以及所获一切收益(包括债权),均归出资自然人所有,受托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享有
和继承。
第十四条为实现公司员工出资的初衷和宗旨,出资自然人中的本公司员工欲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可以转让给本公司其他员工。
出资自然人中的本公司员工辞职或自动离职或被公司辞退者,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应转让给公司其他员工(包括受托人)或由公司回购。
出资自然人中的本公司员工因故身亡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欲转让该等股权的应转让给公司其他员工,继承人也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出资自然人中的本公司员工享受国家破产政策提前退休者,其股权随之自动放弃,由公司收回和处置。
回购和转让股权的,其价格以原始股价确定。
第十五条未经出资自然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第十六条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受托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到本管理办法的限制。
受托人不得向出资自然人许可以外的第三人披露委托事项,不在受委托股权上设定任何权利限制(但出资自然人同意的除外)。
受托人自己的合法权利继承人不得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要求。
第十七条受托人将来因受托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由公司直接交付给出资自然人。
第十八条在出资自然人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受托人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十九条受托人在出现下述情况时及时通知出资自然人:
(1).患有重大疾病;
(2).丧失行为能力;
(3).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4).受托人欲转让其本人出资致使其不再享有公司股东身份。
受托人解除委托或因前述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出资自然人的指示或决定将其持有的代表股份及权益转回给出资自然人或出资自然人所指定的接替人,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受托人自愿无偿地代表出资自然人持有受托股权和处理委托事宜。
源于受托股权的任何权益或义务均归出资自然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实际享有或承担,各出资自然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应依其出资数额按比例享有或承担上述权益或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出资自然人委托股权管理手册。
手册应详细、清楚、准确地登记所有出资自然人的姓名、出资额度,以及委托股权数额、委托股权分红及股权数量变化等情况。
受托人应当将委托其出资的出资自然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置于公司股东名册。
受托人应就受托事宜的处理接受出资自然人的质询和监督。
受托人应保存其处理委托事务情况的完整记录及所有文件,并于每次的股东会议期间向各出资自然人公开。
按照股权托管的规定,公司应当办理股权托管,将所有出资人的股权交由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托管机构托管,并按照托管要求,办理与股权管理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应为全体出资自然人利益利用其公司股东身份定期查阅、抄录或复制公司财务帐目,并于每季首月通过公司公告宣传栏向各出资自然人通报上季度公司财务帐目。
受托人应在公司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后30天内,将经确认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情况向出资自然人公布。
第二十三条各出资自然人有权向受托人查阅并抄录或复制与委托事宜处理有关的全部文件、收支帐目以及公司财务帐目。
第二十四条全体出资自然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关系依法或依约终止的,受托人应向股东会提交处理委托事宜的清算报告并将受托股权返还给各出资自然人或其继承人由其自行行使和履行公司股东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任何出资自然人签署《委托持股协议》的即视为同意本办法。
对出资自然人和受托人均具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需经股东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会
二○○六年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