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管理与作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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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管理和作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理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际保理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国际保理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GRIF),及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为便于理解,对本办法中有关保理的重要术语、概念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保付代理(Factoring)

简称保理。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向公司申请办理保理业务,经公司同意,卖方以将其对其特定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基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而取得向买方请求于一定清偿日支付一定款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公司的方式,委托公司为卖方提供《保理协议》所约定的包括代位收款、或/及融资、或/及账务管理、或/及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等保理服务。

以上所述的应收账款,单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放账交易。

卖方: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买方: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

二、买方信用风险(Credit Risk)

是指因买方破产、倒闭、重整、解散、停止营业、拒绝往来、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付款

的情形。

所谓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在无任何理由而拒不付款的前提下,因上述原因,买方无法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后的90天(或信保保单的等待期到期之日)内足额付款,由公司负责先行支付卖方该笔应收账款后,公司再按相关程序向买方进行催收及法律追索。

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即承保额度,指在特定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公司依《保理协议》及附件的约定对卖方应履行担保付款的最高限额。

三、保理融资

指根据卖方的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公司在卖方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于公司的前提下,依《保理协议》及附件的约定按照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一定比例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供融资的服务。

保理融资额度:是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公司针对某一特定买方的合格应收账款可以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的余额的最高限额。

四、保理产品的划分

按照公司作为保理商是否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以及是否提供卖方保理融资服务的划分标准,分为以下四种:

1、公司同时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以及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称为全功能保理服务(Full Services Factoring)。公司承做本项业务若发生信用风险,由公司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担保付款金额应扣除公司已提供的保理融资及相应利息,并依公司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协议》中约定之最高承保额度为上限。

2、公司仅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但不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称为到期

保理服务(Maturity Factoring)。公司承做本项业务若发生信用风险,由公司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担保付款金额应依公司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协议》中约定之最高承保额度为上限。

3、公司不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称为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公司承做有追索权保理,在应收账款到期30天后无论任何原因无法从买方收取足额账款,公司有权向卖方追索保理融资借款。

4、公司不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也不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称为保理服务(Factoring),公司得以债权人身份协助卖方向债权人对账、收款。

五、双保理(Two-Factor Factoring)和单保理(Single Factoring)

1、双保理是指至少有一家保理商与公司合作。

2、单保理是指仅由公司独自承做的保理。

六、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1、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买方与卖方同为境内注册的企业;

2、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卖方为在境内注册的企业、买方为在境外地区登记的企业;

3、进口保理(Import Factoring):买方为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卖方为在境外地区登记的企业;

4、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简称EF):指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提供协议约定的出口保理服务的保理商;

5、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简称IF):指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国际双保理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提供进口商保理服务的保

理商。

七、商业纠纷(Dispute)

是指买方因任何理由提出不按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约定的账期及应收账款金额向指定的付款账户付款时,或虽未提出但未向指定的付款账户付款的情形。

商业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公司不参与商业纠纷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八、保证付款(Payment Under Guarantee,PUG)

也称担保付款,是指在承担买方信用风险项下,于公司信用风险承保额度范围内、对于已转让予公司的应收账款且经公司核准,买方因前述信用风险的原因未能向卖方足额付款时,公司将按照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协议》的约定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

九、销货折让

指买卖双方达成的因退货、货物降价、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应收账款的金额。

十、卖方额度

指公司承做保理业务,核予卖方的保理融资总额度上限。

十一、买方额度

指公司承做保理业务,主动授予债务人(买方)的、且并未与其签订任何协议的额度。买方额度分为两类:

第一类:承保额度。即担保买方信用风险的最高上限。

第二类:集中度额度。即不担保买方信用风险的备忘额度。

十二、保理商额度

指针对与公司有签订双保理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的保理商,公司所核给的信用风险额度的上限。

第三章产品

第三条依操作方式不同以及便于理解,公司的保理业务分为:

一、国内保理

二、出口保理

三、进口保理

第四条本业务的目标客户定位:

一、藉由公司提供账款管理服务,提高收款效率、减少公司人力负荷的企业。

二、企业应收账款平均账期大於应付账款平均账期,为支应营运周转,有资金需求的企业。

三、希望降低或转嫁买方信用风险,以规避坏账发生的企业。

第五条客户属交易性质产生的债权(提供商品或服务)皆可承做,但如有下列情形时,原则上不予承做,但经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同意者除外:

一、合约或订单有禁止债权转让之限制条件者。(买方事后有出具书面同意转让者除外)

二、买卖双方相互买卖,且债权及货款有相互抵销的情形者。

三、与公司签订《保理协议》前已到期且未获清偿的应收账款(池)。

四、工程性质的招标案,并有分批验收情形者。

五、买卖交易属一次性交易、无后续订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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