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避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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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上飞机:包括为能在水上操作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即只要任何航空器设计了能在水上操作的功能)

①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第二章规则。

A. 水上飞机无论是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还是水上操作

(即任何时候),都不应妨碍他船,但条件是:互见;

B. 水上飞机超低空飞行时不遵守海上避碰规则;

C. 在空中飞行的“水上飞机”仍属于规则定义的水上飞机;

②如果是在狭水道或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则狭水道或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优先于“水上飞机的不妨碍”;2地. 效船:是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各种船艇。

①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非排水状态下飞行时,应让请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但条件是:互见;夜间此时应显示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气垫船是黄色闪光灯);

②地效船在水面操作(即水上航行)时,应作为机动船,遵循第二章规则;此时亮桅灯、尾灯和舷灯;

③特例:如果地效船(或水上飞机)沿分道通航贴近水面起飞、降落、飞行,另一穿越船:

A. 如果穿越船L≥20m,地效船不妨碍穿越船;

B. 如果穿越船L<20m, 穿越船不妨碍地效船;

④如果是在狭水道或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则狭水道或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优先于“地效船的不妨碍”;3气. 垫船:

A. 在排水状态下: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

B. 在非排水状态下: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还应再加黄色环照闪光灯;

C. 规则只为气垫船规定了号灯、号型,没有规定特殊的责任规定;

D. 避碰责任:无论是否处于排水状态均按照普通机动船遵守规则;

③定义:

A. 机帆并用船是机动船;

B. 未装机器并未挂帆的船认为是帆船;

C. 失控船必须处于“在航中”操(限船也是);在锚泊、抢滩、搁浅和系泊中不存在“失控”;

ⅰ .常见失控船:帆船无风遇急流;火灾船按灭火要求操纵;大风浪船无法变向变速;走锚船;拖锚船;干舷消失无法正常航行的船舶;

ⅱ .不属于失控船:大风浪主机降速滞航;起锚时锚机故障,另一锚机正常;罗经、雷达等导航设备发生故障;

④号灯号型:

ⅰ .各种天气条件下:

A. 应(必须)显示号灯的时间:从日落至日出;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时间;

B. 应(必须)显示号型的时间:白天;

C. 应(必须)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间:白天能见度不良;晨昏蒙阴;

ⅱ .各种灯装设位置:

A. 桅灯、尾灯尽可能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

B. 舷灯:不一定装在左右舷最宽处;

C. 拖带灯:要求设置在尾灯的垂直上方;

ⅲ .号灯射程:

A. 射程分点:50 、20、12 海里;

B. 桅灯:6、5、3、2;

C. 舷灯;3、2、2、1;

D. 环照灯:红绿白黄;

E. 不在“射程分点”的灯:操纵号灯(五套操-即其射程5海里),未定闪(即闪光灯射程未规定);

F. 闪光灯:黄红;

G. 特殊:不易察觉被拖船闪光灯:3 海里;临近捕鱼船的额外号灯:至少 1 海里,但小于渔船规定号灯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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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号型;圆锥体号型高与底面直径相等;圆柱体号型高是地面直径的两倍;

ⅴ.机动船、帆船、划桨船、拖带船、被拖带船、限吃水船、失控船、在航转运和拖带严重受限锚泊时号灯和号型

A. L<50m 时,一盏白灯(一盏白灯代替前后锚灯,甲板灯没要求);

B. 50m ≤L<100m, 前后锚灯(必亮前后锚灯,甲板灯可以亮);

C. L ≥100m,必亮前后锚灯,必亮甲板灯;

D. 号型:以上都是在最易见处一个锚球;

E. 长度<7m 的船,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通常航行的水域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锚灯、锚球

F. 注意:锚灯就是环照白灯;

G. 注意:锚泊中并靠在一起的船;各显示各的锚泊号灯、号型;

H. 注意:锚泊时间:从“抛锚开始”至“锚离底”; ⅴ .机动船(包括气垫船和机帆并用船)航行时号灯:

A. L ≥50m时,都是桅灯、舷灯、尾灯;但

B. 12m ≤L<50m 时,前桅灯+舷灯+尾灯(后桅灯可不亮);

C. 7m≤L<12m 时,一盏环照白灯+合色舷灯+尾灯(前后桅灯都可用一环照白灯代替);

D. L<7m, 且(最高)航速≤7Kn一, 盏白灯+尾灯(可只亮一盏环照白灯,舷灯有条件亮); ⅵ.帆船(包括划桨

船)航行时的号灯:

A. 总的都是舷灯、尾灯(没有桅灯);

B. L ≥20m时,可另加上红下绿环照灯;

C. 7m≤L<20m 时,三色灯(可显示三色环照灯);

D. L<7m 时, 电筒或白灯(可电筒或白灯代替三色灯);

注意:舷灯在船长L<20m 时(无论是机动船还是帆船),可合并成一盏合色灯,显示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 ⅶ.拖带:(拖带长度:拖船船尾至被拖船后端)

A. 尾拖(拖带长度>200m)时: ①应用三盏桅灯代替一桅灯(前桅灯或后桅灯);

②号型:菱形体;

B. 顶推、旁拖和尾拖(拖带长度≤200m)时:(注:顶推、旁拖时,不显示拖带灯)

①应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前桅灯或后桅灯);

②无号型;

③非拖船临时拖带: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不要求显示号灯,但应采取招引信号,应标明拖带船与被拖船之间的关系尤其应将拖缆照亮;但必须显示号型(拖带长度>200m 时,拖带船和被拖船各显示菱形体)

④与被顶推船成牢固组合体: 按一个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 ⑤如果拖船两舷各有一队船

被旁拖,则每舷的船作为一艘船显示号灯(任何数目的被旁拖船);

⑥被旁拖时,舷灯要靠前, 以表示旁拖长度;

ⅷ .被拖船;(注:每个被拖带物上都得点灯,但只要在最后一拖带体且配备人员时船名声号)

A. 总的就是显示舷灯、尾灯;

B. 被尾拖时,可以点灯或表明其存在代替;

C. 旁拖时:舷灯、尾灯;

D. 被顶推时:舷灯;

E. 被尾拖时(拖带长度>200m)号型:最易见处菱形体; ⅸ.部分淹没不易察觉被拖带体:(能见距离为:3 海里)

A. 总的间隔不超过100m 显示环照白灯;

B. 宽度<25m 时,只前后显示环照白灯;

C. 宽度≥25m时,前后左右各显示一环照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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