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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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财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二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所属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八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

(一)学院所有收入必须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除计划财务处委托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收费。

(二)各部门为学生提供服务或对外提供服务时,必须填写《收费申请表》,经该部门分管院长及计划财务处同意后方可收费。

(三)受计划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时,必须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并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加盖校计划财务处公章印章。其他学校、中心提供的票据一律不得使用。

(四)各部门受计划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时,若本月有发生额,月底前必须进行结算。已发生收费行为而不能按时结算的,收款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受计划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的,应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计划财务处应不定期进行收费检查。

(六)所有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处理,不得用支出冲抵收入。

(七)所有收入必须入学校财务帐,并依据规定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交财政专户。学校统一使用或分配。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收费,不使用学院统一收据收费,应该收费而不收费,截留收费者,一经查实,无论金额多少,一律上交财务,责任人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八)学院财务应建立收入内控机制,每月底对各项收入进行审查、核实和统计,对发现的问题应上报,并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收入不流失。

(九)所有二级管理部门收费按计划财务处收费制度执行,各种欠费、退费、减免也按相关制度执行。

(十)计划财务处定期修订《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及依据汇编》,做好各校区的收费公示。各二级管理部门应配合校计划财务处的修订工作和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支出

(一)各部门要加强支出的管理。业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多余的教学资源使用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

(二)各项支出标准应严格执行学校新制定的公共标准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校内绩效工资的发放参照经学校批准后的各二级管理部门核算办法。

(三)结合人事部门的预发制度,所属二级管理部门所有教职工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和所在二级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及财政工资、补贴等其他收入确定每月预支的校内绩效工资,以便实现合理避税。

(四)各二级管理部门于每月14、15日制表当月教职工的校内绩效工资(包括分表所制的本校教师课酬),并在当月25日前发放;各二级管理部门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制表当月临时工的工资,计划财务处于次月5日前发放;各二级管理部门于每月4、5日制表上月外聘教师的实际课时酬金,

计划财务处于10日前发放。若二级管理部门不能按时制表,计划财务处将推后至下一发放日发放。所有工资、酬金均以打卡形式发放。

(五)校内绩效工资应按《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中规定的项目制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计划财务处,其余各交人事处或教务处一份留档备查。

(六)招待费、餐费、礼品的支出必须控制在学校划拨给各二级管理部门资金总额的0.2%以内,同时,招待费、餐费、礼品支出必须经各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

(七)各职能部门在每月28、29日将当月各二级管理部门的文印费、饮水费、交通车辆费、短信费、低值易耗品、教学资源使用费用、办公用品领用情况等结算清楚经二级管理部门核实、经费审批人签字认可后报校计划财务处核算科;宣传部每年末将各二级管理部门的订报费报校计划财务处核算科。各职能部门同时要加强对购入商品的价格管理。

(八)学生代管费每学年末结算一次,并结算到每个学生。但不进行清算,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期期未进行一次性清算,多还少补。

(九)未经人事处批准的临时工工资计划财务处将拒发。

第十六条报销

(一)报销依据:教职工报销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必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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