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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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品质

我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以FOB条件向国外出售一批大米,国外买方延误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货运抵该国港口后对方拿出证据声称:大米发生虫害,系我方公司过失,而不是运输途中发生的。为此提出索赔占货款的20%,作为其损失的补偿。

我方公司不同意,因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的装船口岸中国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即以“离岸品质”为准。卖方只负责交货时的品质,不负责到岸品质,且保存检验货样仍完好无虫害。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长期争论不休,最后只好通过仲裁调解解决。结果怎么样呢?

分析:在离岸品质条件下,当货物运抵进口国目的地(港)时,突然发现品质有缺点(Defect),买方也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品质证明书的证据效力对双方来说都是有约束力的,即买方再无权对卖方提交的品质证书提出异议。

但不能认为,有了卖方提供的品质证明书,实际货物就肯定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买方是可能提出反证的。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在FOB交易中,卖方的责任是供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当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交货后产生的货损是由卖方的过失或由于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造成的,卖方仍应负责。不过,买方须负举证之责。

故本案大米生虫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在装船前由于卖方的过失造成的,还是在装船后运输途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国外买方强调虫害损失的原因发生于装船前,而不是在运输过程中,并提出了检验证明;而卖方则强调自己不负运输风险和到岸品质,但却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虫害不是由于卖方的任何过失和疏忽。

其中包括包装材料的检验证明就没有。事实上,据查该批大米是用旧麻袋装的,旧的袋内很可能附有虫卵。如果旧麻袋无虫卵或者已采取清除虫卵处理,卖方就应该提出证明。

2. 贸易术语CFR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

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

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

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3. 贸易术语CIF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采用CIF术语,由我方向中过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舶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并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退回全部货款。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4. 贸易术语CPT

有一份CPT合同,河南ITC公司出口3000公吨小麦给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公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3000公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小麦。货抵目的地后,有货运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运货物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运通知。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小麦损失了3000公吨,其余2000公吨安全运抵目的地。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3000公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照INCOTERMS 2000对CPT的划分,货物的风险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试分析A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

5. 贸易术语FCA

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

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分析: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

6. 信用证开立的形式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冻加吉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电开信用证。信用证有关货物条款规定:50M/Tons of Frozen Snapper Sea Bream,fresh,quick frozen,weight per fish: 2-3kgs.(50公吨冻吉加鱼,新鲜,速冻。每条重2-3公斤)。该公司备妥货物后于7月21日装运完毕。7月23日又接到通知行转来的该信用证的证实书。7月24日该公司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8月2日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不符的异议:发票规格漏表示“整条不去内脏”。

该公司单证人员立即对照信用证条款,发现信用证关于规格并未规定“整条不去内脏”的类似条款,后经联系有关业务员才知开证行在信用证的证实书中确有此规定。这位业务员当时认为合同中确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本公司实货也已是“整条不去内脏”的规格,货又已装运完毕,所以也未将证实书交给单证人员。但单证人员认为可以不用表示该规格,即于8月3日作出反驳:根据UCP500第十一条a款第1项“如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者有效的修改书,不应再邮寄证实书。如仍邮寄证实书,则该证实书无效。通知行也没有义务将其与以电讯方式开立的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书核对”,你行电开信用证是有效的信用证,邮寄的证实书应属于无效文件。而你行电开信用证中并未有“整条不去内脏”的规定,所以我单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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