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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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烟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有序,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主要包括申请登记、挂牌公告(公示)、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六项内容。

一、申请登记

主要包括出让申请,审查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等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一)出让申请

出让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产权,填写《产权出让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产(股)权出让上市申请书》(适用于公司制企业股权转让),并提供相关材料(详见下款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也可委托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向中心提出申请。出让方委托中心会员提出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审查申请材料

收到产权出让申请后,交易中心交易部负责对出让方提

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交易中心领导审批。出让方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出让方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产权权属证明(出让方和出让标的国有产权登记证明、或股权托管登记证明、或其他出资证明等);

3、出让标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

4、产权出让行为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企业最高决策层会议同意出让的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出让的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出让标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6、出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产权的应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7、对购买方的要求(购买方所处行业及其类型、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职工安置、付款方式等);

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转让企业产权后导致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权地位时提供);

9、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10、《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只适用于出让委托时使用);

11、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办理登记

出让方出让产权的申请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企业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或《委托代理合同》。然后由交易中心交易部办理产权交易的登记手续,中心向出让方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

二、挂牌公告

主要包括:确定挂牌公告内容、期限、方式,办理挂牌、延长挂牌、撤消和停止挂牌及终止挂牌等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一)挂牌公告

对经政府或国有资本出资人批准进入交易中心公开征集购买方的国有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挂牌公告的方式发布信息;对经政府或国有资本出资人批准采取定向协议方式出让国有产权的,交易中心采取挂牌公示方式发布信息。

挂牌公告产权转让信息时,出让方应明确承诺,评估基准日到权证变更日期间,出让方负责监督出让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出让标的企业除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外,不得有随意借款,放弃债权,提前清偿债务,对外提供担保,隐匿、私分、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本企业财产行为。

1.挂牌公告的产权转让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购买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2.挂牌公告的内容由交易中心会同出让方商定,并由交易中心在公开发布前抄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书面表示异议的,交易中心可进行信息发布。

3.挂牌公告的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以交易中心名义发布,同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场所发布。中心挂牌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撤销或停止挂牌

国有产权出让信息一经挂牌公告,在挂牌期限内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提出撤销或停止挂牌,不得改变挂牌内容。因特殊原因坚持撤销或停止挂牌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停止挂牌。停止挂牌正式批准后,交易中心应于当天撤销其挂牌,出让方同时应在原发布媒体上刊登撤销挂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三)延长或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对挂牌标的无人提出购买的,交易中心可根

据申请人请求延长挂牌期限或终止挂牌。延长挂牌、终止挂牌,由交易中心交易部提出意见,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挂牌公告信息查询

国有产权出让挂牌公告期间,拟购买方可以通过交易场所、中心网站和报刊查询项目信息。拟购买方办理购买登记后,可以详细查询该产权出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详细资料。

(五)购买登记

1、拟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购买产权,填写《购买产权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也可委托交易中心会员提出购买申请。拟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提出申请的,应与交易中心会员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拟购买方或其代理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购买方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购买人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

(2)近期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购买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支付能力证明);

(3)购买方基本情况;

(4)如购买专卖、专营等产权,需提交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的证明文件;

(5)《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只适用于购买委托);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拟购买方的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缴纳购买保证金。购买保证金一般按照出让产权挂牌底价10%的标准支付,最低不应少于3万元。购买保证金可抵交交易佣金、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拍卖、招投标、竞投)保证金、咨询服务费、违约金和交易价款等款项。确定正式购买方后,交易中心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拟购买方无息退还购买保证金。

3、拟购买方与交易中心签订《企业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或《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后,由交易中心交易部办理产权交易的登记手续,向拟购买方出具《购买申请受理回执》。

属于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购买产权的,应推选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代表参与交易,并事先签订协议。

在确定国有产权项目交易方式前,出让方仅可以通过中心了解意向购买方的数量,在确定交易方式后,才可以查询购买方基本情况摘要。中心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三、组织交易

主要包括: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等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一)选择、确定交易方式

挂牌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根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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