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0℃冷处保存的47个,在2~8℃暗处保存的8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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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0℃冷处保存的47个,在2~8℃暗处保存的89个,
在8℃以下保存的19个。
需在冷处(2-10℃)保存的药品如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注射用头孢尼西钠、头孢哌酮钠、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盐酸万古霉素、人胎盘组织液、丽珠肠乐、催产素、培菲康、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注射用吲哚菁绿、卡莫司汀注射液、五肽胃泌素注射液、胰岛素注射液、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精蛋白锌胰岛素注射液、西妥昔单抗、注射用硫酸长春地辛、司莫司汀胶囊、注射用硫酸长春碱、人血白蛋白、麦角新碱、替莫唑胺胶囊、注射用异环磷酰胺、注射用门冬酰胺酶、阿糖胞苷注射液、垂体后叶注射液、五肽胃泌素注射液、阿法骨化醇胶丸、前列地尔尿道栓、亚叶酸钙注射液、注射用多西他赛、塞替派、注射用顺苯磺酸阿曲库铵、注射用细辛脑、维生素D3注射液、盐酸金霉素滴眼液、塞替派注射液、硝酸一叶秋碱注射液、肝精补血素口服液、双氢青蒿素片、注射用两性霉素B脂质体、戊柔比星注射液、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紫杉醇注射液、注射用多西他赛、注射用亚叶酸钙、膦甲酸钠氯化钠注射液、尿激酶、辅酶A、三磷酸腺苷、奥曲酶、巴曲酶、复合酶片、蜡样芽胞杆菌粉、维A酸搽剂。
冷处
各版药典对冷处的规定均为2~10℃,似乎无懈可击。
此温度主要适用于贮藏生物制品。
但是从95版药典起,对生物制品的贮藏温度严格为2~8℃。
自此,药典对冷处的温度规定,不再完全适用于生物制品。
因此,药典中对适合在2~10℃贮藏的药品注明为“冷处”或“冷暗处”(例如“卡莫司汀”),对大部分生物制品则注明为“2~8℃的暗处”。
生物制品的贮藏温度只与“冷处”的大部分温度范围重合,当冷藏设施温度控制在大于8℃小于10℃的区间时,虽然符合冷处的规定,却不符合生物制品的贮藏要求。
其实在生物制品之外,需要冷处贮藏的药品屈指可数。
可以说,生物制品是“冷处”贮藏药品的主体。
因此,有必要将“冷处”的温度范围调整为2~8℃,使“冷处”温度范围与生物制品对贮藏温度的要求完全吻合,使目前有所区别的2种贮藏温度条件完全统一起来。
“冷处”温度范围变为2~8℃后,对于原来需要冷处贮藏的药品不受任何影响,反而简化了实际操作,便于贮藏保管。
因此建议,将“冷处”的温度范围规定为2~8℃。
这样改进后,药品贮藏温度的“冷处”与试验温度的“冷处”有所差异。
可以保留这种差异,也可以将试验温度的“冷处”也规定为2~8℃。
3.2 凉处(含阴凉处、凉暗处)
在早期版本的药典中,对药品【贮藏】项下的凉处并没有确切的温度范围。
如53版药典,在规定注射剂、酊剂等剂型贮藏温度为凉处的同时,规定青霉素、眼用软膏的贮藏温度为15℃以下的凉处;77版、85版、90版药典,在规定酊剂、肝素、青霉素贮藏温度为“凉处”的同时,规定缩宫素的贮藏温度为20℃以下。
假如药品【贮藏】项下的“阴凉处或凉暗处”(即凉处)与“凡例”规定的试验温度的“阴凉处或凉暗处”是完全一致的概念,试验温度的“凉处”就是指“不超过20℃”,为什么在附录的“制剂通则”和品种【贮藏】项下要出现“凉处”和“20℃以下”2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呢?答案只有一个,当时对药品贮藏的“凉处”还是一个边界不十分清晰的概念,遇到对温度要求更加严格的品种,就需要用具体的温度值来表示。
在90版明确了【贮藏】项下“凉处”的温度范围后,从95版起,对缩宫素注射液的贮藏温度改为用“凉处”表示。
可以看出,关于药品贮藏“凉处”的温度范围规定,是一个逐步清晰的过程。
因此,药品【贮藏】项下“凉处”确切的温度范围,是从90版药典开始明确的,而且,来源与药典“凡例”试验温度中对“凉处”(即阴凉处或凉暗处)的规定,表述为“不超过20℃”。
试验温度的使用场所是药品检验室,是检验员日常工作的地方。
如果在北方地区,药品检验室一定会有供暖。
因此,试验温度的“凉处”,以控制上限为着眼点,表述为“不超过20℃”没有问题。
但是在药品【贮藏】项下的“凉处”如果仅仅表述为“不超过20℃”,在药品仓储中就可能出现仓库实际温度在冷冻范围内,却依然符合“凉处”的规定。
而需要“凉处”贮藏的药品,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液体制剂,至少一部分品种应该有防冷冻的要求。
因此建议,将“凉处”的温度范围,规定为“0~20℃”。
目前,在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一些规定中,已经采用了这种规定。
另外,需要阴凉贮藏的药品在营业厅待售期间,营业厅温度是否应该保持在20℃以下呢?能够符合这个规定当然更好。
但是,由于药品营业厅是一个有较大人流量的场所,夏季控制在20℃以下不利于人的健康,更影响营业环境的舒适度,还加大能耗。
因此,建议药品营业厅的温度可以放宽到25℃以下。
但是,需要阴凉贮藏的品种必须保证在营业厅的存放期不超过1个月。
少数需要阴凉贮藏的药品,如果属于冷僻且必备的品种,不能保证在一个月内销售出去,可以放入冷藏柜中,以防长期存放在超出贮藏上限的条件下,影响药品质量。
3.3 常温
在已经使用过的各个版本的药典中,都没有规定药品【贮藏】项下常温的概念。
正文品种【贮藏】项下也不使用常温一词,一般用“30℃以下”这种有具体温度值的方式来表示。
关于药品贮藏的常温一词,最早见于GSP。
GSP对常温的规定是“0~30℃”。
应该说,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