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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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单位自备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其相关服务(含装卸、押运)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便民、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鼓励集约化、专业化运输,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各种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注重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
(一)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2463),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等级。
(二)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三)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押运和装卸管理的人员。
(四)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许可条件
(一)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经检测,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1589)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并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3、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时,应使用罐式、厢式车辆或专用容器,车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4、专用停车场地及相关设施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规定。专用停车场的面积不小于专用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运输I类包装的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车辆清洗、消毒以及回收污液的设施、设备。
(二)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驾驶人员和车辆、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许可条件
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民用爆炸器材生产企业,以及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除车辆数量以外其他相关条件满足第六条规定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本单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有:拟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范围(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品名)及运营方案;
(三)公司章程;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和通讯设备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总质
量、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配备情况;
(六)拟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停车场地平面图和安全防护、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停车场地产权证明;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九)具备回收污液的设施、设备的证明,租用的出具1年以上使用合同。
第九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提交第八条第(四)至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除外;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应当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事项、许可条件、许可实施主体、许可程序、申请文书及申请材料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公布、公示。
第十一条运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当场或5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予以许可的,应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三),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危险货物运输范围及类别、项别(品名)、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
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被许可人已获得许可从事其它道路运输经营并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再另行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许可的最高一级运管机构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做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应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自备车辆,应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六条运管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被许可人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