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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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银办发[2001]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银办发[2001]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2001年5月28日银办发[2001]135号)一、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研究和作出决定的内设专门工作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条法司的司局级领导以及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司、货币金银局、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等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的司局级领导组成主任由主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由条法司主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司长担任。

条法司行政复议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为:(一)对案情重大复杂,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对金融规章以下规则的审查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三)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处在经办具体行政复议工作过程中,与业务司局意见个一致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处在经办具体行政复议工作过程中,提交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及本工作制度确定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方法开展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会议和案件审查会的形式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工作会议。

行政复议员坐班制度

行政复议员坐班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层级监督中的主渠道作用,为仪陇经济发展创造平稳、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复兴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建立行政复议八项制度。

一、行政复议案件责任人制度(一)受案责任人1.复议受案责任人指接收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

2.负责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和接收、登记申请材料,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下列处理:(1)材料齐全、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填写案件承办登记表,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责任人。

(2)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补充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案件承办登记表,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责任人;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理由。

(3)属于其他复议机关受理的,转送该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二)承办责任人1.承办责任人是法制办两名以上专职复议人员。

2.具体负责审理复议案件,并对案件办结后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督促、监督。

(三)考核复议案件责任人工作情况按照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量化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奖惩。

二、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审理制度(一)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制机构同意或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简易程序审理。

(二)下列案件,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审理:1.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存在异议的;2.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不成立或无效的;3.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且事实清楚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部分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5.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复议机构将此告知当事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审理期限一般不得延长。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应诉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二)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

对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讨论后,向县政府负责同志汇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

县政府法制办要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负责同志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

(四)以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

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拟定,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五)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该乡镇(园区)、部门或组织的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2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2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应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包括复议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查、评议、决定等环节中的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民。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合法的、公正的方式解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注重与复议申请人的沟通和协调,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依法办事,确保应诉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章应诉申请受理第七条复议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申请。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事实性,确保受理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对受理的复议申请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存在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将其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受理的决定,并明确法定期限和可行的途径。

第三章应诉材料准备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复议申请人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在准备应诉材料时,应当认真核查与复议申请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应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应诉材料交给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四章应诉策略与措施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在应对复议申请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和措施。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责。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复议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行政复议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任职资格与条件第四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3. 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4. 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行政复议工作。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复议人员:1. 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2. 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纪律处分的;3. 其他不宜担任行政复议人员的情况。

三、权利与义务第六条行政复议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2. 获得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条件;3. 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4. 获得与其工作性质和贡献相适应的待遇。

第七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2. 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3. 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4.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管理与监督第八条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行政复议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地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

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一些原则和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确保复议决定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和意图。

2.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处理。

3.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便利性原则便利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尽可能减少其时间和财力成本。

5.终局性原则终局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尊重已经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并且不能再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制度1.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其职责包括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事实、作出决定等。

2.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程序。

3.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重大案件时,应该公开举办听证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参加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4.调解和谈判制度调解和谈判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争议时,应该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可能避免走上法律程序。

总之,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程序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和终局性原则,并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和调解和谈判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机构规章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规章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的任务是依法审查、裁决和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法规的实施,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制秩序。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案件、调解纠纷、作出裁决、履行决定等。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平公正、保密合法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和利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制,设立机构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和法制部等职能部门,协助机构负责人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立复议委员会,由机构内部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负责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定。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立调解小组,由具有调解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调解纠纷和促进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设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案件管理、数据统计和文件存档的电子化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处。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对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应当依法提交书面申请,明确申请人的身份、事实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核实申请人的主张和事实,对与申请事项相符的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和审查。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保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聘请具有法律背景和行政执法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复议员和调解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理和调解。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复议案件进行事实审查和法律裁定,作出具体的裁决和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第一条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小组由五人组成:司法局局长刘建军为组长,副局长鄢鼎文、刘鸿为副组长,依法治县办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张玉云、法律服务工作股股长杨志毅、宣教股股长李彦文、基层工作股股长李风全、网络信息工作管理股股长者鹏亮为成员。

第二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参加律师、公证员或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二)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办理律师、公证员或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三)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工业滤布(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机构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检查、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赔偿损失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对司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和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司法局负责。

对司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和申请,由县司法局负责。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其中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并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诉。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滤布(一)根据复议、诉讼内容,组织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办理;(二)研究制定复议决定意见、应诉意见;(三)研究制定是否举行听证会意见;(四)培训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复议,应诉工作经验;第六条司法局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行政复议条例_规章制度_

行政复议条例_规章制度_

行政复议条例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行政复议的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部门规章制度范本

行政复议部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部门是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行政复议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行政复议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严格审查,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章受理范围与条件第五条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征收、征用决定不服的;(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三章审查程序第七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四)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行政复议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行政复议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第十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违反法定职责的;5.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水平。

第二章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主体为行政复议机关。

第七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时即时受理,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调取相关资料和材料,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向当事人发送审查通知书。

第三章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查清案情,理顺问题,做出合法、公正的复议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案件审查需要保密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审查工作,并向当事人发出审查结论通知书。

第四章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复议决定书。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申诉的内容等。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青政字〔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字〔2017〕5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市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成立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以下简称复议应诉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决策、重大制度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开展工作。

第四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受理、审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二)办理行政应诉、被复议、行政赔偿事项;(三)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复议应诉工作;(四)统计分析复议应诉案件情况;(五)对复议应诉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管理;(六)受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托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七)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复议应诉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行政复议的规章制度

行政复议的规章制度

行政复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秩序,加强行政作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作出合法、正确的决定,并予以解决的过程。

第三条行政复议实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合法合理、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行政复议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是否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条具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机关、其他依法设立的机关。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履行复议职能,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复议程序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应当依法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申请复议,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复议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复议决定应当包括理由、依据、结果等内容,具体表述清晰明确,确保公正合法。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行政申诉。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复议决定的要求,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决定,并对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特殊程序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因遭受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不作为应当直接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上一级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权决策的组织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值班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复议值班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值班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值班工作,包括值班人员职责、值班程序、值班纪律等内容。

第三条行政复议值班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值班人员及职责第四条值班人员由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担任,值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责任心强,保密意识高。

第五条值班人员职责:(一)负责接收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及时转交相关业务部门;(二)负责解答当事人咨询,提供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三)负责记录值班工作情况,对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四)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五)协助领导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

第三章值班程序第六条值班时间:(一)正常工作日:8:30-12:00,13:30-17:30;(二)法定节假日:8:30-12:00。

第七条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岗。

第八条值班人员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及时转交相关业务部门。

第九条值班人员对当事人咨询的,应耐心解答,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告知当事人原因。

第十条值班人员对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应立即报告领导,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值班纪律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关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值班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本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场所整洁、有序,不得在值班场所吸烟、饮酒。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对值班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值班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赣司复审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司复审字〔2019〕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江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规定》《江西省行政复议人员办案守则》等五项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19年10月28日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办理适用本规则。

厅行政复议审理处和行政复议受理与应诉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复议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当面递交、邮寄,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其他机关转送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业务处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方便。

第五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包含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为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登记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同时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第四条申请人不能提供书面申请且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八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对行政复议机构已批准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即时交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

二、行政复议受理制度第一条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以下行政复议申请:(一)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乡级政府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什么

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什么

一、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09]98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09]98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09〕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1、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人员接待,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

2、对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机关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其基本情况的有关证据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4、对内容欠缺且不能当即补正的申请书,应当要求申请人另行补正,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受理立案制度5、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6、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机制

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机制

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机制
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机制是指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审核和裁决的一种工作机制。

该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裁决。

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审核和裁决,对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行政诉讼
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裁决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诉讼判决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并向申请人赔偿损失。

五、行政复议机构建设
为了加强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行政复议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加强公众教育
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应当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加强公众对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机制的了解,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是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政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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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一)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县卫生局指定人员接待,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材料收取凭证》给申请人。

(二)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三)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复议机构可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通知书应载明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对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在收到申请资料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确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接待人员应认真作好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经申请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二、受理立案制度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完毕。

(二)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复议机关提出。

(三)承办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提出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四)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三、调查取证制度
(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二)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签名或注明来源。

(三)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进行质证。

(四)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质证要求,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质证。

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审理制度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权属决定的,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开庭审理并经行政复议机构批准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均可以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但不得公开进行。

(三)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应当由三名复议员(其中可以有1至2名特邀行政复议员)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不当庭宣布复议决定,需待复议决定书签发后,依法送达。

(五)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在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办案人员签署意见后,报卫生局审定。

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六)办案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五、听证制度
(一)对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申请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举行听证
(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复议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三)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可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听证,决定不举行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但是,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再要求举行听证。

(五)行政复议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指定2至3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作为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其中1人担任主持人。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六、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一)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

(二)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建议争议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

七、行政复议决定讨论制度
(一)承办人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均应提交《审理报告》。

对简单并经行政复议人员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拟写《行政复议决定书》。

对重大、疑难或者经讨论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提交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讨论案件情况均需形成笔录附卷,参加讨论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对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提交政府法律顾问组讨论,制作案件讨论笔录,综合讨论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八、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案件,报县卫生局分管副县长签发;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报县卫生局分管副县长、县长签发。

(二)县卫生监督所应在每月25日前向局分管领导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情况;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报法制办备案。

九、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一)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代为送达,并要求乡(镇)政府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

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

(二)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十、复议案卷归档移送制度
(一)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正、副卷分类整理、立卷和装订,并在材料收齐、装订成册后一个月内归档。

(三)正卷装订的材料可以依法对外查阅和提供,副卷装订的材料不得对外查阅或者提供。

(四)被申请人移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均应是原件,装订成册,最迟在提交书面答复时一起移送。

行政复议案件审核后,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处罚)案卷原件,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一并退回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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