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侦查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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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
第4期总第70期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ShandongPublicSecurityCollege
Jul.,2003
No.4Ser.No.70有组织犯罪的侦查思维
杨宗辉,李玉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有组织犯罪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其侦查思维方式与侦查常规犯罪相比有许多不同的特点。针对有组织犯罪及其反侦查的一些特征,侦查人员应改进思维方式,提高侦查情势分析能力,运用正确的思维方法和模式。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侦查情势;系统分析;思维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246(2003)04—0069—04
有组织犯罪不同于一般普通犯罪的诸多特征(在很多论著中已有论述,本文不再赘述)决定了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不同于一般普通犯罪的侦查,特别是在侦查思维方式上更是如此。本文就此作些探讨。
一、改进侦查思维方式是侦查有组织
犯罪的有效途径
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了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使作为社会矛盾综合反映的犯罪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组织犯罪的出现和发展是最为集中的表现。其作案手段、作案方式的组织化、智能化、技术化和现代化,使得有组织犯罪较传统的个体犯罪无论是作案能力还是反侦查能力都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由于受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短时期内侦查机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不可能有很大改观。要解决侦查工作与侦查能力的问题,最迅速、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改进侦查思维方式上寻求突破。这就使得刑事侦查活动面I临这样一个课题:要求刑事侦查人员,特别是刑事侦查的指挥员在同刑事犯罪斗争时应实现战略、战术思想的转
收稿日期:2003—04一08
作者简介:杨宗辉(1962一),男,陕西宝鸡人,白俄罗斯国立格罗德诺大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李玉峰(1978一),男,湖北天门人,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和侦查学研究。变;要求刑事侦查方法、手段、技术也必须有更进一步的“升级”。这种升级,不仅是侦查谋略水平和判断、协调、应变、决策能力的升级,更重要的是侦查思维能力的升级。这个问题无论是从现实性角度还是前瞻性层面考虑,都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1]
二、提高侦查情势分析能力是增强有组织犯罪
侦查能力的基础
侦查情势是对案件侦查有意义的各种条件和状况及其携带着的动态信息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沌体系o[21分析侦查情势是侦查人员运用自己的知识储备和方法储备,解读案件信息的内容、状态、形式及各信息问相互关系的过程,是使侦查情势这一“混沌”体系透明化、清晰化的过程。与个体作案和一般团伙作案相比,有组织犯罪无论是涉及的人、财、物等物质因素,还是作案人的作案能力、反侦查能力及其对涉案人员的影响等非物质因素都复杂得多。这就使原本已经处于“混沌”状态的侦查情势变得更加模糊。因而,提高侦查人员的情势分析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
1.克服侦查人员消极思维定势的影响。
思维定势是侦查主体运用已有知识经验收集、分析、评价案件信息时的一种既定的思路,表现出心理的一定倾向性。这就使得侦查主体在收集、接受、评价案件信息时带有选择性。侦查主体认识评价的信息仅是他有思想准备并引起其兴趣的信息。[31受思维定势的影响侦查主体对案件信息也是选择性地接受、分析和解读的。不可否认,思维定势有其积极的功能,但有选择必有限制,这种限制带来了思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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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性和片面性。[41这就可能使许多对案件的侦查有作用甚至是对案件的侦破起决定性作用的信息或信息源被忽视,这也可能使主体在对案件信息片面性地接受、分析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评价、判断,从而导致侦查决策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将侦查工作导人歧途,甚至形成僵局。
在有组织犯罪侦查中,思维定势的消极作用最突出的表现就在于侦查人员往往将自己的思维局限于单一犯罪主体的思维模式之下,习惯于将有组织犯罪的现象、知识、信息转移到具有类似特征的单一犯罪主体的典型情势中来分析、推理,对侦查活动的发展结果进行预测。这样就容易将有组织犯罪等同于单一主体犯罪或一般团伙犯罪,忽视有组织犯罪以外的其他信息。这种状况的形成恰恰在于侦查人员思维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并被引入侦查活动的最不理想的典型情势。可见在有组织犯罪的侦查中克服侦查思维的消极影响,可以帮助侦查人员从多方位收集、分析案件信息,避免片面性和单一思维,为全面客观地分析侦查情势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提高侦查情势分析能力的重要途径。
2.掌握系统分析方法。
所谓系统分析,主要是通过侦查信息系统的运转,采用定量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已有的侦查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对蕴涵侦查信息的案件事实进行提炼、评价,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为把握案件事实的整体,进行良好的侦查提供科学的依据。【51有组织犯罪是在组织首领的领导下组织、策划、实施的。它不仅包括实行行为,而且是由组织、领导、策划和实行等多个环节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即系统。侦查工作的任务不仅要找出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而且还要找出幕后的组织、策划者,最后摧毁整个犯罪组织。因此,在有组织犯罪的侦查中,侦查人员分析侦查情势时,不仅要对实行行为进行分析,更重要的还要将领导、组织、策划等行为与实行行为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从整体上对案件事实进行把握。从案件信息体系上讲,这样可以帮助侦查人员了解其掌握的信息在案件信息系统中的位置,不断变换信息,使其能够得到充分地利用。从犯罪组织结构上来看,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涉案人员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侦查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施谋用策分化瓦解犯罪组织。同时通过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系统分析还有助于发现案件各信息间的相互联系,挖掘出仅凭孤立的分析单个行为得不到的信息,为丰富侦查线索、开启案件黑箱、开辟新70的侦查途径提供帮助。
3.强化犯罪心理痕迹分析。
心理学研究表明,行为是心理的外化,其实质是行为人的个性特点、行为动机、情绪状况、知识、经验、技术、习惯等构成的主体状态和特定情景相互作用的结果,是行为人心理活动的产物,是其心理状态的反映。行为与主体状态及情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犯罪心理痕迹正是犯罪人主体状态和特定现场情景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犯罪心理状态所支配的犯罪人行为的产物。可以用这样的模式来表示:犯罪痕迹——犯罪人的行为活动——犯罪心理痕迹——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及其心理状态——犯罪人及案情。因此通过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利用,可以为正确的分析案情、准确的刻画犯罪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提供重要的帮助。有组织犯罪是在其首领的领导下经过严密的组织、策划后实施的,因而在现场留给侦查机关的线索和信息就很少,而且有组织犯罪实行者一般是经验丰富的惯累犯,他们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和意识。传统的现场勘验对象(如指纹、足迹等)往往不能很好的提取或对确定侦查方向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利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无论作案人组织、策划的多么严密,作案和反侦查手段多么高明,都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其活动的痕迹——犯罪心理痕迹。特别是有组织犯罪,它一般是经验丰富的惯累犯实施的,而且是多次作案。这些人在多年的犯罪生涯中形成了一定的动力定型,养成了一定的行为习惯。因此其实施作案的方法和手段就具有一定的惯性。通过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可以将原来看起来没有什么联系,但作案手段、方式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联系起来,并案侦查。虽然各个案件的线索很少,但这样可以积少成多,为我们正确地分析案情、准确地刻画犯罪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提供重要帮助。同时,通过分析犯罪心理痕迹可以了解作案人的个性特征,从而针对作案人的个性弱点展开攻势,对分化瓦解犯罪组织是很有裨益的。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分析作案人的思维方式,并以此为基础有针对性的施谋用策,在斗智斗勇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侦查有组织犯罪的思维方法和模式
思维之思维,是指在制定决策时,决策者不仅要考虑和探求活动各方的实际情况,而且还要在明确自己思维决策的基础上,探求其余各方决策者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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