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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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0〕10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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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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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必须设立在试点开发区(园区)内。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6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其中,主要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创业投资工作经验,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5年以上,创业投资负责人应从事创业投资工作3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主要管理和经营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也可通过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经过批准的股东借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等方式,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100%的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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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及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与投资管理模式。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不得超出所在试点市。

其中,用于支持开发区(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具体标准由市金融办会同当地科技部门确定,报省金融办备案)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即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中小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发区(园区)内的创业投资金额不得低于其创业投资总金额的60%;对单个企业的创业投资总额不得超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也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本净额的10%。

创业投资总金额不得高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0%。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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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不得从事结算业务。

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成立科技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金融办、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

各试点开发区(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市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省科技管理部门协助省金融办核定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地区、业务发展模式、推荐贷款对象和创业投资对象,以及评估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科技创新的成效。

省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省金融办做好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创业投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负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管理。

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负责指导和管理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与会计工作。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09〕1号)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并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全省统一的小额信贷管理系统、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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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系统和业务监管系统等,并按省金融办要求联网运行。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省有关部门的定期业务考核,贷款业务和创业投资业务不符合本试点意见规定的,省科技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限期整改、停止试点及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账外经营,不得暴力收贷,一经发现,将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利率执行、信贷收支、资产负债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五、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扶持政策
试点期间,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可享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其科技贷款业务经省有关部门评估审核,符合相关贴息和风险补偿规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其创业投资业务经省有关部门评估审核,符合《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等相关规定的,可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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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各试点开发区(园区)也要研究制订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扶持措施。

六、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七、其他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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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金融科技小额贷款△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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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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