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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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间接性、抽检性和强制性的宏观质量控制活动,所以,对市政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着重突出“全”和“预”两个字。

所谓“全”,就是要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和所有参建单位及其人员的质量行为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强制性的政府监督。换言之,就是要从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控制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和对受监项目的全过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参建人员的质量行为等实施全方位的、强制性的政府质量监督。

而所谓的“预”,就是要在市政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和贯彻“预防为主”的质量监督控制方针,采取积极、主动的质量监督控制措施,把质量监督控制的关口前移至项目的正式实施之前,切实把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从而达到有效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

因此,实施对受监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控制,应着眼与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推动工作,使其真正发挥“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作用,否则,就无法实现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的目的。

现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按照接受监督的对象归纳为对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和对形成工程实体质量过程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分别介绍如下。

一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市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是落实受监市政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项目的总策划,所以,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后简称条例)和建设部第29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和义务。在对建设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控制。

1.1督促建设单位依规按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因此,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领取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必须携有关资料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应按施工承包合同造价(建安造价)计算的应缴质量监督费数额缴纳质量监督费。

1.2 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并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质量监督委托(或申报)后,应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受监项目的建设并自觉履行各项质量责任和义务,具体应控制:

1、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原则,杜绝“三边”工程的出现

《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的建设程序”。所以作为政府委托(或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担负起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受监市政项目建设的监督责任。

2、应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和重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受监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建设法规的规定通过项目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和重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分别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权力和义务,确定工程和材料的质量要求。

3、督促建设单位依照有关建设法规、质量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依规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项目的质监员应督促并检查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保证受监项目的建设质量。

开工前,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关单位进行审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交工验收合格且施工单位已对交工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及时提请当地(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其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4、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档案

建设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的市政工程建设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受监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按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建设项目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建设档案资料。

二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业主)单位委托后,就必须担负起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三控(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两管(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的具体组织落实责任,是保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其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在整个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扮演着工程项目的“导演”的角色。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过程中,主要控制以下几个要点。

2.1 监督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承揽监理业务

在接受建设(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委托(或申报)后,质量监

督机构应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监理招投标文件,着重对负责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及其监理能力进行核查。若工程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则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重新委托有能力的监理单位实施该项目的工程监理;若所委托的社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或其营业范围,不能满足受监项目监理的技术要求时,应立即提请建设(业主)单位,另觅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这是有效发挥“社会监理”的作用和有效地实现对受监项目的质量控制的又一重要步骤。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监督机构应及时制止,并提请当地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给予处罚:

(1)工程监理单位非法取得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5)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2 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业主)单位委托后,应在“监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建设法规、质量标准、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承包合同,对受监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质监机构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应控制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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