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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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21•【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2001年1月21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2024年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计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组织,并委托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应当依法实施,不得私自调整、修理或篡改。

第二章计量器具的管理第六条计量器具应当具备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检定并获得检定合格证书。

第七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台账,详细记录计量器具的基本信息、采购渠道、存放位置等。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量器具监控和维护制度,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清洁、校准和维修,并及时消除计量器具故障。

第九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量器具使用登记制度,记录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领取人员等信息。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安全保管制度,保证计量器具不受损坏或丢失,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量器具报废制度,对不合格、损坏或使用寿命已到的计量器具及时予以淘汰和报废。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计量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检定第十三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并由具有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计算,并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检定。

第十五条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应当准确记录,并颁发检定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的检定不合格,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校准或更换。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2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2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了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提高计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所有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工作。

二、管理和使用1.计量器具的购置、验收和标识计量器具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部门应向计量部门提供所需计量器具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

计量部门负责对计量器具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和准确性,并在计量器具上标识编号和购置日期。

2.计量器具的存放和保管计量器具应存放在干燥、无尘、无腐蚀性气体和振动的地方,避免与有害物质接触。

计量器具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做好相关记录。

3.计量器具的保养和维修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其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计量部门应制定相关程序和记录,并对保养和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计量器具的报废和报损计量器具经过一定年限的使用或出现严重故障时应报废或报损,并由计量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修复、废弃和退货等。

相关记录应及时更新和保存。

三、检定1.检定的基本要求计量器具的检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检定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检定程序进行。

2.检定周期和记录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根据其使用环境和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一年。

计量部门应建立检定记录,包括检定日期、结果和下次检定日期等信息。

3.检定结果的处理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应根据检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处理,包括准确和不准确两种情况。

准确的计量器具可以继续使用,不准确的计量器具应进行修复、调整或更换。

4.检定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计量部门应制定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包括校准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检定方法的验证和检测结果的确认等。

四、监督和考核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计量工作的正常运行。

监督和考核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检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等。

搅拌站计量称的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搅拌站计量称的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果蔬泥的护色技术研究进展文王琦薛博沈阳工学院生命工程学院FOOD INDUSTRY I THEORY近十几年来,我国果蔬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果蔬第一生产大国。

但果蔬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季节性,极易囤积腐烂。

除此之外,包装和保鲜效果不佳也造成了果蔬产品资源的极大浪费。

正因为如此,国家高度重视果蔬深加工行业的发展。

果蔬汁、果蔬泥、果蔬干制品等都是比较常见的果蔬深加工方法。

其中果蔬泥无需咀嚼可以直接吞食,尤其适合婴幼儿或者老年人食用。

但在加工过程中,接触到氧气的果蔬泥会迅速褐变。

此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产品的外观、风味和营养品质,极大限制了果蔬深加工行业的发展。

因此,研究和掌握果蔬泥褐变的控制方法,以确保其质量显得十分重要。

一、果蔬泥褐变机理果蔬泥是以新鲜果蔬为原料经清洗、预煮、打浆、浓缩、杀菌等环节加工制成的产品,但在加工和贮藏过程中极易发生褐变。

褐变分酶促褐变和非酶促褐变两大类。

其中,酶促褐变主要发生在生产过程的前端,它是果蔬泥发生褐变的主要原因,而非酶促褐变主要发生在浓缩、杀菌以及后期贮藏环节中。

1.1 酶促褐变在果蔬细胞中存在着很多的酚类物质,多酚氧化酶(PPO)与酚类物质是相互分离的,酚醌之间的氧化与还原保持平衡,因此酶促褐变不会发生。

然而,当果蔬细胞受到机械损伤缓产品成熟衰老进程,达到延长保鲜期目的的一种物理方法,具体又分烫漂、高温瞬时处理等。

黄健豪等人研究表明,在打浆前用蒸汽喷射剥皮后的香蕉5-7min,使之中央温度达到8℃以上,可让香蕉中大部分酚酶失活,有效减缓香蕉泥褐变速度。

三、结语针对影响果蔬泥色泽稳定性的诸多因素,人们采用了多种的护色方法来保护色泽,但这些方法在许多地方仍有待改进,如褐变抑制剂的安全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热处理技术会造成果蔬泥中部分的营养价值损失等等。

因为果蔬泥的褐变较为容易,单一的护色技术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因此需要将多种护色技术相结合使用,从而大大提高我国果蔬泥的质量和品质,为果蔬泥护色技术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总页数】3页(P36-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相关文献】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J],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J],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J],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J],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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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测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计量检测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计量检测机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检测机构的管理,保障计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计量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计量检测活动,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单位。

第三条计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检测技术的研发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

第八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检测工作。

第十条计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

第十一条计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测数据和客户隐私。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二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第十三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对设备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章检测管理第十五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制定检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进行记录和保存,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向客户提供检测报告。

第六章质量保证第十九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第七条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各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原则要求,于当年8月底将计划项目草案和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

计量法实施细则(2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2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____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____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____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____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____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____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____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计量检定管理制度范文

计量检定管理制度范文

计量检定管理制度范文计量检定管理制度范一、总则计量检定管理制度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计量技术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内部计量检定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计量结果的可比性和互认性。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计量检定工作。

二、管理机构(一)计量检定部门是本单位计量检定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工作,制定和完善计量检定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计量检定部门设有检定组、技术组、标准组等相关职能组织,负责进行具体的计量检定工作。

三、计量检定要求(一)计量检定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计量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检定程序进行,确保检定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三)检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计量检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关的检定员资质证书。

(四)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重新检定,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稳定性。

(五)计量检定记录应完整、准确、可追溯,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可证明性和可复核性。

四、计量检定管理流程(一)计量器具管理1. 计量器具应按照统一的编号进行管理,定期进行清点和检修。

2. 新购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验收和记录,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3. 计量器具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

4. 计量器具的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异常状况应进行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计量检定计划与组织1. 计量检定部门应按照工作需要,制定计量检定计划,并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2. 计量检定工作应提前组织,确保检定的顺利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调整计量检定的时间和地点。

(三)计量检定过程1. 检定设备应经过验证和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正。

2. 检定人员应按照检定程序进行工作,并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过程中,如发现计量器具及时出现故障或其他不良状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记录相关信息。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三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三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计量器具是现代社会中广泛使用的工具,对于保障质量、确保公平交易、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建立一套科学的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责任1. 国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行业监管机构和检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2. 行业监管机构负责本行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工作,制定本行业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行业内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监督。

3.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的购置、使用、保管和维修等工作,并定期进行检定,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计量器具管理制度1. 购置管理(1)计量器具购置应根据需要和用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计量器具,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计量器具购置前应进行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产品的技术评估,确保选择有资质、质量可靠的供应商和产品。

(3)计量器具购置应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编制购置申请、评审采购方案、签订合同、验收入库等环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 使用管理(1)计量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初次验证,并贴上防伪标识和验证合格标志,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计量器具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和维护,防止损坏和丢失。

(3)计量器具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精度和测量范围进行,不得超出其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

(4)计量器具使用中发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报修,停止使用或更换同类计量器具,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使用记录和档案,包括购置、验收、日常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情况。

3. 保管管理(1)计量器具保管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保管管理制度和措施。

(2)计量器具保管应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计量器具的安全和可靠性。

(3)计量器具保管时应避免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对计量器具的影响,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024年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管理规定(1)计量设备、仪器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受检率达到100%;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避免漏检或过期使用。

(2)配置计量器具及仪表等应选用国家计量公司或法定计量单位的产品,并经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无计量合格证的产品不准购置和使用。

(3)计量器具铅封应保持完好,在使用或保存时,应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止日晒雨淋。

(4)定期核查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误差超过规定应及时复检,除法定检验机构,任何人无权拆毁计量设备铅封。

(5)压力表每六个月至少校验一次。

(6)公司应对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等实行定人保管、保养和使用。

(7)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计量设备。

(8)计量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①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

②经过周期检定不合格的。

③已超过检定周期的。

④无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印的。

(9)计量设备的备品和附件等必须保持完整性,禁止成套的设备分散或解体使用。

(10)属于不合理使用或非正常损坏的计量设备,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2024年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管理规定(2)____年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的管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科学研究、工业生产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注重精确度、可靠性、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的购置和验收第四条购置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性能要求,制定采购计划并明确资金来源。

第五条购置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型号和规格,并严格遵守相关标准。

第六条购置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程序公正、公平。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范文(2篇)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范文(2篇)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范文一、全院的计量器具必须在强制检定的合格周期内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二、强检计量器具必须按计划、按检定周期由专职计量员统一报上级计量检定部门检定,或医院委托的法定计量所按计划检定;凡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器具,不得投入或继续使用。

三、专职计量员制定计量器具的检测计划,列出检测项目,做好选检和自检的记录。

四、兼职计量员负责本科计量器具的登记、管理及送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专职计量员联系,专职计量员应当及时处理。

五、计量器具的合格证和检定证书统一存档,以备随时检查,计量员要做好计量档案管理工作。

六、到期拒绝送检计量器具的科室或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及时采取补充检定。

任何科室或个人由于超期使用计量器具,专职计量员因工作疏忽或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好监督职责的,造成医疗纠纷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以共同责任处理。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确保计量结果的合理有效,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定义1. 计量器具:指用于测量、检验、校准、计量和保持标准值等计量活动中的设备、装置或系统,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物品,包括计量标准、真空度、电离辐射等。

2. 计量器具检定:指根据一定的检定程序,确定计量器具的测量特性,以确定其适用范围、满足要求和准确性的活动。

第四条责任分工本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各单位和科研机构负责本单位所属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第五条组织机构本单位设立计量器具检定委员会,负责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计量器具检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委员包括计量、质检、实验室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校验管理制度范本(2篇)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校验管理制度范本(2篇)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校验管理制度范本1、目的对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以下简检测设备)进行控制,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并为产品制造符合规定要求提供证据。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产品制造过程中与质量有影响的所有检测设备的控制,包括过程及成品的检测设备。

3、职责3.1品质部负责检测设备的归口管理与控制。

3.2总经理负责设备的审批。

3.3品质部负责设备的验收、日常监督管理、周期检定、标准器档案的建立。

3.4车间等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计量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护。

4、工作程序4.1检验设备的采购使用部门根据维修技术标准、工艺及产品的检验确定的监视和测量要求配备所需的监视量装置,并使这些装置的精度与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相匹配,从而使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为产品制造符合规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使用部门填写《设施配置申请单》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供应部负责购买。

4.2检测设备的验收4.2.1验收和安装调试品质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4.2.2进行开箱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包装有效性、整机完整性、零备件数量、随机附件、使用说明书、图纸、合格证、装箱单及有关资料和外观检查。

4.2.3品质验收,即全部性能指标的检测,计量器具由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以检定结果做为验收依据。

4.2.4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并填写《设备设施验收单》,由相关人员签字。

4.2.5验收完毕后,将随机资料、验收报告、购货合同等有关资料品质部存档。

4.2.6购置的测量设备经验收合格进行登记建帐。

4.2.7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与供方联系,决定处置方式,直至符合要求。

4.3检测设备的校准、检定4.3.1各部门使用的检测设备,由品质部负责建立《检测设备台帐》,每年____月份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做到帐物一致。

4.3.2品质部依据以下情况合理制定检准周期并进行校准、检定:(a)凡属国家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依据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周期;(b)非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由质检科依据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周期;(c)品质部负责制定《检测设备周期校准、检定计划》并定期关往国家法定计量机构检定;4.3.3检测设备购进后,进行验收和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2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2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及档案管理制度一、为了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处于正常工作状况,对各单位在用计量器具,安排抽查检定计划,每年二次。

二、各类计量器具,每次抽检率不得低于____%,其抽检合格率要求达到____%以上。

三、各单位质检员(计量网员),负责本单位在用计量器具的抽检工作,执行抽查检定计划。

厂部督促执行抽查计划。

四、检定的计量器具应送上级计量技术部门或社会公用计量技术部门执行抽查检定计划。

五、厂部统一检查管理本厂原始数据、统计报表、证书标志、计量档案的建立消毁审批。

各有关单位、部门配合收集、整理并保管好计量档案资料,定期报计量管理项目的有关资料。

六、统一管理内容。

包括计量标准器,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调修、保养、使用等工作记录,以及全厂各动力量、物资量、物理量、化学量、几何量等测量记录和计量工作档案资料。

具体如计量器具台帐、卡片、清册;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调整、测试、检验原始记录;能源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进厂,成品出厂的计量测试、抄表、检验分析的原始记录;主要仪表记录纸以及计量网络图、计量测试点的测量记录;各有关计量数据统计报表;计量设施(装置)资料鉴定文件;测量能力指数,mcp计算分析资料;国家强制检定,本公司自检计量器具周期受检率、抽查率以及鉴定合格率的证书资料;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的报告;计量仪器说明书;计量人员清册,工作考绩资料,企业计量定升级资料;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测试方法;计量管理制度等其它需存档资料。

七、原始记录与档案应齐全(不散失)、清晰(字迹工整,不涂改)、准确(不错记,不漏记),分类编号保管完整(有效保存期二年以上),档案资料销毁要经厂统一审批。

八、保管原始记录与档案要注意防火、防盗、保密、防尘、防腐、防水。

九、设专人负责全厂计量标准器和计量器具合格证、标志、计量管理等档案资料的统一管理工作。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二)一、目的加强规范计量、测量器具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管理,确保各计量和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性,以满足使用要求。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是指对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和检定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范文供参考: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二)为了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计量工作,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部所有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工作。

二、管理责任1. 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计量器具管理部门,负责计量器具的购置、使用、保管和报废等工作。

2. 计量器具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检定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的使用和保管,并配合计量器具管理部门的工作。

三、计量器具的购置和验收1. 凡涉及计量的生产、测试、检查等工作,必须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2. 计量器具的购置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并由计量器具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3. 计量器具的样品和型式认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并具备合格证明。

四、计量器具的使用和保管1. 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使用,不得超出其测量范围和使用限制。

2. 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校准和调整,确保其测量精度和准确性。

3. 计量器具应具备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受到外界的干扰和损坏。

4. 计量器具应有明确的归属部门和责任人,严禁私自使用、调拨或外借。

5. 计量器具使用期满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计量器具管理部门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报废1. 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方法进行定期检定,检定结果应做记录并保存。

2. 计量器具检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计量单位或计量器具管理部门进行。

3. 凡经检定属于不合格或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计量器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废处理。

4. 计量器具报废应由计量器具管理部门负责,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废手续。

六、违纪处理和责任追究1. 对于私自使用、调拨或外借计量器具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二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二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套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产品质量、生产效率和企业形象等方面的重要因素。

下面将就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的重要性、目的、实施方法和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重要性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计量器具是企业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涉及到产品质量的计量和检测,因此,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着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信度。

其次,计量器具管理的规范和检定的及时性,不仅可以提高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能够提高生产过程的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

再次,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能够满足国家和行业对计量器具管理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强企业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目的制定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具体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信度。

2.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减少其损坏和误差,降低生产成本。

3.及时进行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提高计量器具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实施方法1.建立完善的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程序,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

2.制定计量器具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4.建立计量器具档案,记录计量器具的购置、使用和维护情况,便于追溯和管理。

5.加强计量器具的保养和维护,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洁,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延长寿命。

6.加强对计量器具的使用环境的管理,避免因环境因素导致计量器具的误差。

法定计量单位的法律规定(3篇)

法定计量单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定计量单位,是指国家选定的用于计量各种量值的计量单位。

第三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凡从事计量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国家设立国家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五条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研制、维护、使用以及量值传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量基准器具的专门规定。

第六条国家实行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标准器具的研制、维护、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的专门规定。

第七条国家对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家对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销售、进口、出租、使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单位制。

第十二条国家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法定计量单位第十三条国家选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国际性、实用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法定计量单位分为基本单位和导出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单位包括长度、质量、时间、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发光强度和角度的单位。

第十六条导出单位是指由基本单位通过数学关系推导出来的单位。

第十七条法定计量单位的具体名称、符号和定义,由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专门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以下单位:(一)基本单位:米(m)、千克(kg)、秒(s)、安培(A)、开尔文(K)、摩尔(mol)、坎德拉(cd)、弧度(rad)、球面度(sr)。

(二)导出单位:牛顿(N)、焦耳(J)、瓦特(W)、库仑(C)、伏特(V)、法拉第(F)、欧姆(Ω)、西门子(S)、特斯拉(T)、亨利(H)、贝可勒尔(Bq)、格雷(Gy)、西弗(Sv)、居里(Ci)、拉德(rad)、戈瑞(Gy)、毫安(mA)、微安(μA)、毫伏(mV)、微伏(μV)、毫欧(mΩ)、微欧(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μA)、毫伏特(mV)、微伏特(μV)、毫欧姆(mΩ)、微欧姆(μΩ)、毫亨利(mH)、微亨利(μH)、毫焦耳(mJ)、微焦耳(μJ)、毫瓦(mW)、微瓦(μW)、毫安培(mA)、微安培(第2篇一、引言计量单位是科学技术、经济贸易、国防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国家计量统一、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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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档2篇Management of legal metrological documents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档2、篇章2: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文档篇章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档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第十六条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

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第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由发证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一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考核申请书、变更授权项目申请书以及计量授权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章2: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中,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

其职责:(一)正确使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二)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工作;(三)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承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三)能熟练地掌握该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第六条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被授权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

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八条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命题。

具体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相应的计量技术规围。

第九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检定证件。

计量检定证件由国务院计量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增项考核。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人员应由考核发证单位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计量检定任务受法律保护。

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迫使其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检定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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