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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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综述

摘要:建国以来,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发展是与民法学研究发展荣辱与共的,也是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面对当今民法基本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历史窥探今后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的出路,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综述;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

前言

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研究大致分为几个学术单元,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学者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有着不同的见解。虽然他们对民法基本原则内容著说不同,但对其定义却有共通之处,那就是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理念,是对民法制度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应该反映民法最本质的特征。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民法基本原则这一脉历史的发展,不是为了钩沉和考古,而是为了从历史的角度解析这些基本原则确立的背景和必然,吸取先辈的智慧,作为今后民事基本原则研究的镜鉴。尤其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复杂的环境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法该如何调整,其基本原则该如何做出适应,以求自身现代化,这都需要对民法基本原则做出更深一步的研究。现今,学界普遍认为,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并不是上述每一个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是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1]还有的学者认为上述原则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民法基本原则,如“绿色”也被人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2]即使他们对上述原则认同,对其具体含义,应用范围也存在不同的见解,如意思自治原则有没有限制等;最后还有人主张使用现代化的称谓,如确立重权兼义原则。[3]而本文就是希望通过对建国以来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的考察、综述,从而对现今学者们争论的民法基本原则有更清晰的认识,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深入研究及其现代化建言献策。

一、建国至改革开放以前,民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民事立法活动也掀开了新的篇章,分别于1954年和1962年起草了两个民法草案。但这两个民法起草工作皆因政治运动而中断,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关。考虑到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再讨论其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对现实意义不大,所以本文主要考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民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早就了一大批从事民法教学,研究和从事立法,司法实践的人才,对以后民法学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民法学界的许多硕士、博士生导师和专家教授,大多是那个时期培养出来的,他们对民法和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影响着后来研究者对民法和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4]

二、1978年至1986年,民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1978年至1986年是中国改革开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的一段期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单元。这个时期,中国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市场经济转变,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改革开放前期的一些问题,诸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等,民法学者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与当时的经济政治环境有关,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相对较少。

1983年《民法原理》一书出版(佟柔主编,金平、赵中孚任副主编),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新时期民法学发展的重要标志。他在本书中阐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内容。佟柔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它是我国民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它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民法的根本标志。他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服从国民经济计划指导原则;公民合法权益受充分保护原则;平等、等价原则。[5]

从佟柔先生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内容上,可以看出,他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受较强的意识形态影响,这与当时刚改革开放的政治环境,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的经济环境,以及多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的文化环境是分不开的。可贵的是本书出版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它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新时期民法发展

的重要标志,其中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对后来的民法基本原则研究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佟柔先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代表着当时许多学者对此问题的认识。

三、1986年至今,民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至七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法条上的主要体现,也给学者们的研究提供了法律文本上的依据。此后,学者们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呈一片繁荣之势。

1987年,梁慧星先生发表《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通则》颁布后,参照条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总结、归纳。[6]至其《民法总论》的出版,将其发展成熟。梁慧星先生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他认为中国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五项:第一,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二,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公平原则,指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第四,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第五,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7]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学者本身对同一问题,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看法。结合梁慧星先生在以后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中提到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合同自由原则”被“意思自治原则”代替,同时取消了“公平原则”。[8]其在《民法总论》中论述的“合同自由原则”主要有两点依据:第一,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二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法通则第四条支持了“合同自由原则”,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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