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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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宏观作用
• 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稳定市 场价格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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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价格的分类
• 我国《价格法》上所称的价格包括商 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 ◆不包括有关金融价格(利率、汇率、 保险费率)
•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 也受《价格法》调整。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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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 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为有关的账簿、单据、 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 关的银行资料;
•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 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 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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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结 • 2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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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价格法》所 指价格的是
• A.利率 • B.股票价格 • C.电费 • D.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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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分为三种形式:
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
分为三种形式:
• (1)市场调节价:
•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
种价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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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 哈尔滨天价住院费、医疗费
哈尔滨市离休教师翁文辉在哈 医科大附二医院(三甲医院)住 院67天,光住院费就花去了将近 140万。
过度治疗、过度开支、 肢解项目,重复收费
广州市长张广宁明确表示力控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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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价格的调控与监督检查
• 1、价格调控与监管的客观必然性

(1)市场存在“失灵”情况,需要外在力量进行
矫正或补救:

市场价格机制本身的缺陷——国家采取干预措施。

• (2)我国价格法发展与管理体制的确立
• “调”——“放”——市场化与法治化。

2、价格法的概念
•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公共汽车、地铁、邮政、电信等公用事业价格。
•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学校、医院、公园、博物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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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题: • 下列各项价格中,应由政府定价或适
用政府指导价的是 • A.理发店的理发服务价格 • B.铁路客票价格 • C.矿泉水零售价格 • D.电冰箱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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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半小时] 上海天价楼盘: 每平米成本3万售价11万;
汤臣一品: 每平方售价8万至15万元
上海证券报 2007年02月06日
• 汤臣一品称其A栋楼,第三次达成597.57平方米的超大户型交易,以142119
元/平方米的单价予以出让,总计价格近8500万元,创下目前国内公寓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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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价格的调控与监督检查
• 1、价格监测制度 •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 3、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制度 • 4、价格干预、紧急干预制度
价格干预措施 :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 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 ;
紧急干预措施 :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 冻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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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法》立法概况
• (一)基本法律:1997年12月29日通过的《价格法》。
• (二)重要行政规章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生效、 2006年2月21日修订,2008年1月13日再次修订)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
单20价.04的.20最20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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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老太太购房寓言并非愚人之 言
• 不让百姓当“房奴”, • 政府应该做什么?
市场的失灵→国家调节管理经济; 国家调节的失灵→规范国家调节; 20.04.2020 →制定、运用国家经济. 调节管理的政策和法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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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
• (1)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目前主要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重要药品价格、
食盐价格等。
•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如:对金银产品的收购价和金银中间产品(包括金精
矿、银块矿等)的出厂价,实行政府定价。
•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电力、自来水、集中供热、燃气等商品价格。
• 国家价格总水平调控的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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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监督检查的形式 • 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 价格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职责 • 1、主管部门: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
检查司);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2、执法主体: •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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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价格法概述
• 1、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 2、价格的形成 • ◆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 • 价格——交换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
定,在公平竞争中形成——市场选择的结 果
• ◆特殊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 • 政府干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 (2)政府指导价:(定价主体——双重主体)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 营者制定的价格。
• 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浮动价格、 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
• (3)政府定价: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 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规则》(试行)(2002年2月1日 生效)
•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11月22日发布)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制定, 2003年11月1日施行)
Hale Waihona Puke 20.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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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微观作用
• 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创造公 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维护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 费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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