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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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必须严肃对待。

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地名的命名、改名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地名的命名1.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居民地,各专业部门新增的台、站、港、场(包括厂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

下同),要及时命名。

实际无名称的山、河、湖、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2.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3.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名,要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

各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

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4.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用同音汉字命名。

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不重名。

5.地名的通名用字要名副其实。

城镇主要街道一般用“街”或“路”;狭窄的街道一般用“巷”或“胡同”;很短的巷、胡同或小范围的块状居民区,一般用“里”。

二、地名的更名1.“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2.凡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地名,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3.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原则上应予更名。

4.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地名,应予调整。

长地名可保留其主要成份,缩改为短地名。

市地名管理办法-地名管理办法

市地名管理办法-地名管理办法

市地名管理(guǎnlǐ)方法(fāngfǎ):地名管理(guǎnlǐ)方法(fāngfǎ)第一章总那么(nà me)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开展需要,方便人民生活。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方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地名规划,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有偿命名或者更名、译写与拼写、标准地名的使用、门牌号码的编排、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标示方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市、区、镇、社区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自然村〔组〕、城镇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三〕道路、广场、楼〔单元、门、户〕号码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四〕山、河、湖、泉、井、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

〔六〕车站、机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梁、隧道、水库〔坝〕、灌渠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门牌号码的编排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标准化等工作。

〔四〕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五〕负责标准地名图书的编纂和审定。

〔六〕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七〕查处违反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区、建设、规划、发改、国土、房管、财政、交通、水务、电力、公安、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工业园区、文广新局、大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泉建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的通知泉建规〔2024〕9号各县(市、区)住建局、民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经研究,现将《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止。

后续若国家有政策调整,将另行发文予以修订。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民政局2024年10月10日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泉州市统管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以下简称“统管区”)和泉州开发区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的办理。

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可参照执行。

二、办理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统管区和泉州开发区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审批。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受理对象按照“谁建设、谁申报;谁所有、谁申报”的原则,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申报;已交付项目由产权单位或业主大会及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申报。

五、受理条件(一)申请资料合法有效,内容完整准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1.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2.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3.产权人对更名意见不一致的;4.相关资料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的。

六、许可条件(一)拟命名项目。

街道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街道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街道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

由街道所在村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同意后,填写井陉县街道命名(更名)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所命名(更名)街道的相对位置平面示意图一式三份, 报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

(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由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二步:审核与勘察。

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地名命名、更名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

凡符合命名、更名规定的名称,分批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重新申请。

第三步:行文上报。

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拟制行文,报民政局领导审批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经县民政局领导同意后,行文上报县政府。

第四步:政府审批。

第五步:公告。

经县政府批准的名称为标准地名,以县地名委员会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告。

附件二:井陉县村镇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空白表).doc
附件三:井陉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doc
涞水县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
涞水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

地名审批办事指引

地名审批办事指引
④立交桥:车行上立交。
⑤天桥:人行上立交。
专名规则
(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2)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4)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5)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9)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上述多项规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如申请命名的地名在语词含义的理解上有歧义或不同意见的,应召开有专家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C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及海塘和堤坝等名称
通名规则
(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即通名确实能体现该地名的类别。
(2)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山、岛、礁、湾、嘴、沙、滩、湖、河、槽、浜、港、泾、浦、沟、塘、堤、坝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
(三)开发区、区片、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农场、围垦地等名称;
(四)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等名称;
(6)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7)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
(8)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9)需编制门牌号的封闭环形或直角转弯的道路,不宜使用同一个名称。
(10)轨道交通线路名称,以实际运营线名称命名。
地名审批办事指南

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8月22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九日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2009年8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历史文化传承需要,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即山、河、湖、岛、泉等名称;(二)行政区域地名,即市、县级市(区)、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社区、建制村等区域名称;(三)居民地地名,即住宅区、自然村落等名称;(四)城镇道路地名,即路、街、巷、里、弄等名称;(五)设施地名,即桥梁、涵洞、隧道、环岛、水库、堤坝,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六)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即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名称;(七)门牌号地名,即门号、楼幢号、室号等名称;(八)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即大厦、商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生活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核审批操作规程及相关要求

生活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核审批操作规程及相关要求

生活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核审批操作规程及相关要求一、操作规程(一)暂不具备正式审批条件的地名按咨询与沟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沟通指暂不具备命名审批条件的市证房。

第一步: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土地合同等)后,申请办理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前,向所在区(县)区划地名办公室进行咨询与沟通并填写沟通表。

经咨询符合地名命名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地名,可作为规划项目拟定名称使用,市(县)地名委员会出具《允许使用地名证明》;第二步: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办理房产预测绘前,须按沟通名称正式申报地名,进行地名审批工作。

提供材料(一式三份,存档备查):1、平山县地名命名沟通登记表(说明命名实体相关内容)。

2、土地权属相关证明(说明土地属于该公司所有)。

3、公司营业执照(说明该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

4、法人证及授权书(说明该公司负责人同意该地名,授权某人办理)。

5、涉及居民回迁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应提供回迁居民对申报名称的意见证明。

(二)已具备正式审批条件的地名按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已具备地名命名正式审批(大型建筑为市<县>民政局审核备案)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

第一步:所在县区划地名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初审;第二步:县民政局审核(6个工作日内)后上报县政府审批(6个工作日内);第三步:颁发《标准地名证书》;第四步:县地名委员会集中对标准地名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申报单位承担)。

提供材料(一式三份,存档备查):1、平山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除签署意见栏名均须打印,以确保上报资料的整洁。

2、地名申请报告。

该报告为申请单位提出的综合报告,内容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整体情况说明,第二部分为名称依据及含义,第三部分为按照政府规定,落实保障规划图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情况。

地名命名核准

地名命名核准
2.第二直属管理局(受理南山、蛇口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咨询电话:26978413,投诉电话:26978997;
3.宝安管理局(受理宝安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楼15楼25、27号窗,咨询电话:27820114,投诉电话:27820075;
4.龙岗管理局(受理龙岗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咨询电话:28906009,投诉电话:28918176;
(九)派生地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相协调;
(十)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应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道路沿线;
(十一)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如“新”、“大”之类的字作限定词,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十二)应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通名用字应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三)《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四)《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一)属建筑物命名、更名和注销核准范围;
(二)不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命名地名;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示范样表
事项名称:地名命名核准
内 容
除专业地名以外,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符合命名要求的建筑物(群)名称命名、更名和注销。
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宁政发[2010]157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宁政发[2010]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O年十一月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为了加强我区城乡地名管理,规范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活动,推进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满足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0]24号])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地名是指《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地名,包括:(一)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二)机场、铁路站(线)名称;(三)山、川、河、沟、塬、峁、湖、滩、水道、沙漠、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四)城市(镇)内的街、路、巷、桥梁名称;(五)自然村、集镇名称;(六)城市内的居民区、住宅区(含住宅区内道路)名称;(七)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经济区、村庄名称;(八)油田、矿山、盐场、农场、林场、牧场、渔点名称;(九)水库、灌渠、河堤、水闸、渡口、发电厂(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电设施名称;(十)公路、桥梁、隧道名称;公交汽车站 (点)、长途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十一)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广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纪念地以及著名的寺庙、拱北名称;(十二)商贸大厦、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综合性写字楼等大型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十三)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十四)门牌号码。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流程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流程:
1.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2. 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3. 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4. 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5.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6.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7. 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8.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地名命名更名时,建议先了解当地的法规和规定,以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项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

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

(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5、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

地名管理制度

地名管理制度

地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滩、地域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自治区、地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片村、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区片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交通、矿山、电力设施、公共设施、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县民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划地名办公室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

一、地名命名要反映当地的人文历史和自然地理特征,尊重传统习惯和民族习惯,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来历清楚,简明确切,含义健康,用字规范,好找好记。

二、全县范围内的乡、镇、行政村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屯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街、路、巷、弄、居民区、广场、建筑物名称,本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三、行政区划的名称和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桥、闸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四、对较大的居民区和较长的街道,可分片、分段命名。

不得使用序数命名地名。

五、一般不以人名和外国地名、人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六、旧区改造一般不重新命名地名。

因故调整和注销地名时,须按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调整和注销手续。

七、街道一般用“道”、“路”、“街”单音节作地名通名;居民区可根据特征用“里”、“弄”、“巷”或“胡同”作通名。

必要时可在通名前加象形附加词。

不得随意用“楼”、“院”之类作地名通名。

八、建筑物名称应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避免使用名不符实和夸大其词的名称,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其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总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项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

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

(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2024修正)

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2024修正)

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滩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指旗县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三)居民地名称,指街、路、巷、建筑物、居民住宅区(门、楼、户)、行政村、自然村名称;(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桥梁、隧道、水库和各类台、站、港、场及名胜古迹、游览地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落实到地名管理的各方面、全过程,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5篇)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5篇)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地名的管理,根据____《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二)山、河、湖、沟、湾、滩、潭、泉、泡、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居民小区、开发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等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审批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审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除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二)省内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应当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专用部分不得相同;(四)省内的乡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乡级行政区划内的自然村(屯)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名称,应当不重名,不使用同音字;(五)乡级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的名称命名;(六)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小区的命名不用序数、新村、新街名称;(七)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____《____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本省在国内外著名和涉及邻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上报____审批;(三)省内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市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到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城镇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的命名、更名,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六)自然村(屯)的命名、更名,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的命名、更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抄送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地名命名审批

地名命名审批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一、事项名称: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二、办事部门:津南区规划局三、受理地点和窗口:区规划局综合办件厅四、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五、申报条件:1、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2、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方便使用;3、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地名以及同音字作地名;4、地名用字规范,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使用同音字和近音字以及与其它地名相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字;5、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统一;6、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范标准;7、外环线以内地名不得重名;8、外环线以外同一区、县内的村庄、道路地名不得重名;9、同一乡镇内的其它地名不得重名。

六、申报所需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2份;2、经区政府或管委会和区级地名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书一式2份;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4、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总平面布置图2份,同时交验原件;5、经区级地名主管部门编排楼号并加盖印章的建筑位置示意图一式3份;6、大型建筑物、有特色的居民区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建筑景观图一式两份;7、地名定性词语与事实相符的证明文件;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表格下载见下方表:【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xls】【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道路).dos】八、办事流程:1、规划局承办部门现场勘察,提出审察意见;2、会审审核,同意的上报区政府;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3、区政府批准的,核发标准地名证书;不批准的,核发通知书。

九、勘察天数:不需勘察。

十、审图天数:不需审图。

十一、办理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1、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实施方案:县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县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实施方案

××县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管理,实现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市地名管理规定》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地名管理范围(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县、镇(街道)、行政村、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小区、花园式住宅、别墅、公寓、大厦、旅游度假村(山庄)、商号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脉、山峰、山口(垭口、关隘)、山梁、篝(峡谷)、地片、盆地(坝子)、地形区、自然保护区、林场、牧场、江、河、湖、塘、岛、滩、洞、泉、瀑布等名称。

(四)交通设施名称: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遂道、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索道、车站、停车场、码头、渡口、指挥调度中心、监管站(所)、培训基地等名称。

(五)公共场地名称:包括广场、花园、公园、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含旅游景点)、水库、水坝、公墓、植物园、体育场(馆、训练或比赛基地)、广播电视、气象台站等名称。

(六)其他:永久性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主要人工建筑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等名称。

二、地名命名、更名要求(一)××县县域范围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范围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准。

(二)地名命名要从县内各地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反映城市建设的成就,反映历史文化和资源物产,突出地理特征,体现城乡建设规划,照顾群众习惯,反映地方、民族特色,并具有鲜明的个性和确切的含义。

(三)县域范围内的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自然村和街、路、巷、居民区、村(居)民委员会、人工建筑物、一般自然地理实体、企事业单位名称不得重名。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地办〔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地办〔2015〕44号各区县地名办:现将《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地名的申报和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注销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市政交通设施类地名;(二)居住区、建筑物类地名;(三)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类及公共文体休闲场所地名;(四)自然地理实体类地名与海塘、堤坝地名;(五)开发区、围垦地和具有特定功能的区域等新生类地名。

第二章咨询与查询第三条申请人在正式办理地名申请前,可向市或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咨询。

第四条对不需办理地名审批手续的,地名办应出具《不需办理地名申请意见书》。

第五条对需要办理地名审批手续的,地名办应对所申报的地名进行重名、同音查询,并当场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第六条在全市范围内各类地名不宜重名、同音。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市政交通设施类地名的申请与受理:(一)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地名办受理;主干道以下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名称由相应的区(县)主管部门申请,区(县)地名办受理。

(二)隧道、轨道交通线路及其车站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地名办受理。

(三)市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以下同)名称由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市地名办受理;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名称由相应的区(县)主管部门申请,区(县)地名办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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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
程序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地名命名、更名
审批项目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

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

(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
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
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
5、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6、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7、无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内容,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名符合民族政策。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8、符合北京地名文化传统。

依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9、符合“尊重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北京地名命名总原则。

依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四条
10、不含人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
11、市政设施名称中不含企事业单位名称。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
12、申报名称的专名、通名齐全,汉语语义明确。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条
13、通名使用准确,与地域(或建筑)功能、建设规模相符。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
14、使用行业专用语词,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函件。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5、申报材料中所用地名(所在政区、四至等)全部为标准地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踏勘现场。

2、与所在区县规划局沟通,形成共同意见。

3、按审核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形成命名预案,填写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稿,签署姓名后,属市政设施的转入网上公示,其他转复审人员。

时限:地名命名、更名1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7个工作日。

三、网上公示(市政设施名称)
标准:
符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地名命名更名网上公示制度》要求的市政设施名称。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组织进行网上公示。

1、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网上公示登记表。

2、登录上网。

3、公示名称动态跟踪。

4、公示结果统计分析。

5、形成命名方案。

6、属处审项目转审定人员,属委、市审项目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自然日(不含在20个工作日中)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与审核人员沟通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
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或总体规划处处长、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属处、委审的转审核(复审)人员,属市审的转由委办公室报文。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审核(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发文
(一)制做批准文本(草稿)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审定意见,制做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核发。

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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