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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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的区别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

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根据《通知》的精神,“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

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

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

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

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

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这里所

说的鉴定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

确定该纠纷是属于“一般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

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

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

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

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

负责制,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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