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税务行政复议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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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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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 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 被申请人 6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 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7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 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复 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行 政复议中去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与申请人 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 案件的审理

(四)复议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 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 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 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 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 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 复议。
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二)申请期限 (三)申请条件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一)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符合毕竟和选择程序规定的条件。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审查期限 (三)审查要求

四 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复议决定期限 (二)复议决定种类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履行
(一)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的履行 (二)相对人对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 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

(一)和解与调解事项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 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 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 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
(二)调解条件 (三)调解程序 (四)和解与调解的相关要求

案例1
(一)案情简介 A县某餐饮部属承包经营,该县城关征管分局接群众反映,该餐饮部利用 收入不入帐的方法偷逃税款。2010年5月25日,分局派两名税务干部 (李某与钱某)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餐饮部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 发现了流水帐,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查出该餐饮部利用收入 不入帐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的事实。5月28日,该分局依法下达 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 30000元罚款的决定。5月29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30 日,该餐饮部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6月5日由李、钱二人和其 他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并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餐饮部承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餐 饮部代表。在没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餐饮部于7月5日就30000元罚 款一事向县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地税局以纳税人未缴纳税款 及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7月6日,餐饮部依法 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指出该分局及县地税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决定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 机关收到日起即为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受理,并书面通知。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 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具体行政行为执行问题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 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两类,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 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 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 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 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 征行为等。
(二)分析与处理 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 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税 务分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也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 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没有赋予税 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5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 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不能在法 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对纳税人处30000元罚款超越职权。《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 只赋予税务所(征管分局)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 5.李、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 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 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2)、(3)、(4)、(5)情形之一的,申 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 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 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救济
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一)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 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 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护、 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六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一)申请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 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 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 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 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二)受理期限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 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 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 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 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 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 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 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 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 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二)特殊管辖
(1)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 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地方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 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 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 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一)申请人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形式
(一)必经复议 (二)选择复议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管辖 1 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 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 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 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 的下列规定(不包括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 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 请;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 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5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 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 申请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一)复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 (二)一般以上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三)一般采取书面审理形式 (四)复议采取自由选择和复议前置两种 程序方式

二 税务行政复议原则
(一)一级复议原则 (二)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三)书面复议原则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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