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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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引发意外事故时,确定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将责任归于以下几个主体:
1. 生产者:生产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无论是制造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只要参与了产品的制造或者流通环节,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中,都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产品设计者:产品设计者负责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他们应该对产品的设计安全性负责。

如果产品设计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安全风险,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事故发生,产品设计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销售者:销售者是产品流通环节中的一员,对于他们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有一定责任。

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销售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 使用者:产品的使用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应当按照产品的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如果因为使用不当而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事故发生,使用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将责任分配给参与产品制造、设计、销售和使用的各个主体,确保在产品质量问题和事故发生时,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供应者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的法律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主要包括三种原则:谁生产谁负责原则、谁销售谁负责原则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原则通常是综合考虑的,以确定责任的主体。

首先,谁生产谁负责原则是指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

无论产品是由生产者自己生产还是委托其他企业代工,生产者都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例如,某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由于设计缺陷导致电池过热,造成消费者受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和警示标识。

如果销售者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伤,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某家超市销售了一批过期食品,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是指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应当承担合理的责任。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警示标识的要求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害。

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违反了产品使用规范,导致自身受伤,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某人在使用电动工具时未按照说明书要求佩戴防护装备,导致受伤,该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实际操作中,通常会综合考虑上述三种原则,以确定责任的主体。

例如,在一个产品供应链中,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那么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会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产品的设计缺陷或制造过程中的瑕疵,可能会导致多个生产者或供应者共同承担责任。

总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确定责任的承担时,需要综合考虑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责任,以确保对受害者进行公正的赔偿。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角色,对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进行规定和界定。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于由此引发的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

在此原则下,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因此导致了损害。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导致了产品缺陷和损害。

这是一种相对严格的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性产品。

3.混合责任原则:混合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角色,对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进行综合考虑。

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可以综合运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

二、责任承担的主体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产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者对于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作为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合理的检验和把关,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如果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检验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不得超出产品的使用范围或使用目的。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一、引言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本文将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当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注重的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失行为,要求消费者证明其损害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所致。

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仍然存在,但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似,但严格责任原则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更为宽泛,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

严格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责任承担的主体1.生产者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或包装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生产者可以是原材料供应商、零部件制造商、组装商或产品品牌所有者等。

生产者应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在产品流通环节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其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产品警示和说明。

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存在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产品的个人或单位。

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产品质量安全和信息透明等。

当消费者受到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益,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范围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组装或警示方面存在的问题,使产品无法达到正常使用的预期目的,或者存在危害用户安全的风险。

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

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

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2023产品责任纠纷应怎样归责为三大师合同网我编辑整理,合同协议模板可下载阅读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文档下载后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权等责任。

,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那么,产品责任纠纷是如何规制的呢?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欢迎阅读!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1.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生产者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定事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外,无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并存条件:(1)产品有缺陷。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缺陷产品的定义。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

如何用这个规定来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根据每个案件、每个产品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比如装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汽车,紧急制动时车轮抱死,路面上留下明显的轮胎制动痕迹。

那么根据ABS 防抱死制动装置的功能特点,就可以判断这辆车的ABS装置是不起作用的,可以初步判断其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

是指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用户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是由受害人证明损害是因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而造成的,要求生产者证明缺陷不存在或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生产者不能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且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销售者如何承担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缺陷产品的供应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制造商、销售商或者提供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或者第三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制造商责任制造商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主要责任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

制造商应对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1.2 销售商责任销售商作为产品的中间环节,也应对产品质量承担一定责任。

销售商应确保产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对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1.3 提供者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产品的提供者也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产品的进口商、代理商等,虽然并非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但在产品责任的范围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2.1 制造商责任承担制造商在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制造商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产品缺陷进行修复或召回,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销售商责任承担销售商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问题时,也应主动承担责任。

销售商应积极配合制造商对产品进行召回或修复,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2.3 提供者责任承担产品的提供者在产品责任范围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产品缺陷进行修复或召回,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监管机制3.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产品责任的重要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3.2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监管,对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调查、处罚和追责,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3.3 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在产品责任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维权活动、投诉举报等方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的规范发展。

四、产品责任的风险防范4.1 质量管理制造商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减少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赔偿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赔偿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赔偿产品质量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颁布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法律,明确了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赔偿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在大多数国家,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原则: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

1. 责任主体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

生产者指的是产品的制造商、加工者、组装者以及提供产品的商家。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当产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存在缺陷时,消费者才能主张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2. 责任范围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范围包括三方面: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追溯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购买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

生产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承担由于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生产者在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受损时,无需证明生产者的过失,仅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可主张赔偿。

追溯责任是指生产者对于自身产品的质量拥有追溯和监控的责任,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责任方式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补救和赔偿。

补救是指生产者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修复、更换或退货产品,使消费者重新获得正常使用权利。

赔偿是指生产者应当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二、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赔偿制度不同国家对于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一些国家常见的做法:1. 美国美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较为严格。

美国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主要由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共同承担,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产品制造商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2. 欧洲欧洲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较为严格,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由欧盟法律框架和各国相关法律共同承担。

欧洲法律规定,如果产品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

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

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有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为了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生产者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负有责任。

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和加工业等生产者直接参与产品生产的行业。

2. 销售者责任原则销售者责任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负有责任。

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零售业和批发业等销售者直接参与产品销售的行业。

3. 进口者责任原则进口者责任原则是指进口者对其所进口的产品负有责任。

进口者在进口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进口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口者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跨国贸易和国际进口业务等进口者直接参与产品进口的行业。

4. 供应链责任原则供应链责任原则是指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共同负责。

供应链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者、加工商、分销商等各个环节。

如果产品在供应链中的任何环节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相关环节的责任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链责任原则强调了供应链各个环节之间的合作和共同责任。

二、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1.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或不安全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承担的经济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因产品缺陷或不安全性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

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将根据损失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判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认定产品质量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法律法规,其中关于产品责任认定的规定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障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产品责任的认定方法和适用条件,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其具体应用。

一、产品责任的认定方法1. 民事责任认定方法《产品质量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产品发生损害可以要求赔偿的权益。

根据该法,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遭受损害,以及产品的缺陷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之一。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存在缺陷,致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隐患;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行或存在安全风险;而警示缺陷则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能明确告知用户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使用注意事项。

2. 刑事责任认定方法产品质量法并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的刑事认定方法,而是通过其他相关法律如《刑法》进行刑事追责。

一般而言,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素:犯罪行为、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

犯罪行为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违法行为却故意为之;而社会危害则是指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对社会产生的损害。

二、产品责任的适用条件1. 损害发生时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对于损害发生于产品出厂之后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损害发生于产品出厂之前的,应当以制造者为主体进行赔偿责任的认定。

2. 产品责任的主体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产品责任的主体可以是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生产者是指以生产、组装、加工、包装等方式生产产品,并将其供应到市场的主体;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或者使用者的主体;服务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使用、安装、维修以及售后服务的主体。

三、案例分析近年来,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案例屡见报端。

例如,某电子公司推出了一款手机,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电池爆炸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受到严重伤害。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者应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负有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生产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1.1 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召回产品、修理或者替换产品,以及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1.2 安全责任生产者应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负责,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如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警示消费者、召回产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 信息披露责任生产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如果生产者故意隐瞒或者虚假宣传产品信息,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销售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2.1 产品合格责任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合格性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货、退款或者替换产品,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2 警示责任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警示信息,包括产品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限制等。

如果销售者未能提供充分的警示信息,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售后服务责任销售者应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的维修、保养、更换等。

如果销售者未能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提供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3.1 产品信息责任提供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来源、性能、质量等。

如果提供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标题: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制造商责任:制造商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有最大责任。

他们应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1.2. 销售商责任:销售商对产品的销售环节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该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该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避免因不当使用导致的问题。

二、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2.1. 制造商责任承担:制造商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应主动承担责任。

他们应该及时召回产品、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对产品进行改进,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2.2. 销售商责任承担:销售商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未经授权销售产品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该对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3. 消费者责任承担: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消费者也应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不轻易相信不明来源的产品。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重要性3.1. 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合格的产品。

3.2.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能够促使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3.3. 促进市场秩序: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产品责任的监督和管理4.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举例:甲在A商店购买B公司洗衣机,使用时因技术缺陷爆炸,叶轮飞出击伤甲并损坏衣物。

一、具体分析1.合同法的适用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A商店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

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导致爆炸,显然违反了商品的质量保证义务,因此A商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可以要求A商店更换洗衣机、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

责任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既可以要求A商店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B公司(生产者)按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2.侵权法的适用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在此例中,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导致爆炸,造成了甲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B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可以向B公司索赔,也可以向A商店索赔。

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物质损害包括衣物损失和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因人身损害产生的费用。

精神损害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如何主张赔偿向B公司(生产者)请求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可以直接向B公司(生产者)请求赔偿。

向A商店(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样依据上述法律,被侵权人也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A商店作为销售者,如果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了损害,甲也可以向其请求赔偿。

同时向B公司和A商店请求赔偿: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甲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会导致责任竞合和重复赔偿的问题。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其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应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以及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其产品的任何缺陷或不安全性质负责,无需证明其过错。

2.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只有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3.合同责任原则合同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的承担主体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产品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应对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标识和警示等方面。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使用者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产品的真实性、合格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3.进口者责任进口者是指将产品引入国内市场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进口者应对其引入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产品的真实性、合格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4.供应商责任供应商是指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的质量负责,确保其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三、责任的承担范围1.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包装、标识或警示等方面存在缺陷,使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造成危害。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律师一、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通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其实施无过错(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它不同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修、换、退等质量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法》给出的定义是:“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他人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遭受损害。

即: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人身的伤残、人死亡、精神损害。

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与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不论是法理还是现行法规,毫无争议地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界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但综观我国现行有效的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范围则未有明确、具体的说明。

对此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探讨、论述。

本人在此尝试作一概括性界定,即: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任何人。

这里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定性。

本人试图以此定性将仓储者、运输者等已被法律明定为非责任主体从产品责任主体范围的概念中直接甄别出去。

因为细细考量,仓储者、运输者,还有如其他的参与产品市场营销活动的广告者等,依法都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但这些主体同样参与了产品的市场流转活动,他们与其他如生产者、销售者等产品责任主体不同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均是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而仓储者等则是通过提供与市场流转有关的服务而获利。

如此论据,不知是否科学?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而获利的任何人,具体是: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表明自己是生产者的人;进口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等。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提供者对其所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产品负有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责任承担则是指当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生产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进行设计、制造、加工、装配等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负有主要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设计、制造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销售者责任原则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包括零售商、批发商、经销商等。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产品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销售者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产品的来源、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不得销售具有缺陷或危险的产品。

3. 提供者责任原则提供者是指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服务提供者、租赁公司等。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提供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中使用的产品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提供者应对所使用的产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承担当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或提供缺陷产品,并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进行召回或修复。

同时,生产者还应向受害消费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销售者责任承担当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时,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应立即停止销售缺陷产品,并协助生产者进行召回或修复。

同时,销售者还应向受害消费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而应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和责任承担方面,有一些原则和规定需要遵守。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产品责任的主体产品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

在产品责任发生时,需要明确责任主体,以便确定责任的归属。

1.2 产品责任的时间产品责任的时间主要指产品责任的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间。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其产品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安全性负责,一旦产品存在缺陷,责任即刻生效。

1.3 产品责任的范围产品责任的范围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标识、说明书等各个环节。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产品的每个环节都要负责,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责任承担的原则2.1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害,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原则主要体现在产品责任法中。

2.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中,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产品缺陷从而损害消费者,责任将更为严重。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和民法中。

2.3 分工责任原则分工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等各方都有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分工,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原则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减少责任纠纷。

三、产品责任的承担3.1 生产者的责任承担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

一旦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害,生产者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3.2 销售者的责任承担销售者作为产品的流通环节中的一员,也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或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产品责任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3 进口者的责任承担进口者作为产品引进国内市场的一环,也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进口者在进口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审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一旦产品存在缺陷,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法律是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简单地说就是据以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否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

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我国学术界对于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不同意见:1、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又如庄洪胜、刘志新主编的《伤残鉴定与产品责任》一书中,认为我国具有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社会、法律和政策基础”。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也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2、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

英国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

严格责任是比过错推定责任要求更高注意义务的责任。

这些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来规定的。

产品严格责任并非客观归责,在严格责任里,仍有一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但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被告方想要抗辩成功,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才能被免责。

这两种观点有相当的区别:1、从法律性质上讲,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教育功能,同时也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而无过错责任则不具有制裁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其目的仅限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2、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允许加害者提出特定的抗辩理由以求免责;而无过错责任则纯粹是客观归责,只要有损害事实和损害行为的发生,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责任,其享有的抗辩理由是严格法定且极其有限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质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对生产者采用的是严格质量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归责原则,如果出现了产品质量侵权损害案件,不管生产者有无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下列三项免责条件之一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种类日益繁多,产品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为了规范产品责任关系,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包括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违约责任。

2. 特征(1)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

(2)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责任承担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

(3)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其中生产者是首要责任主体。

(4)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要求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产品缺陷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三、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产品缺陷的定义。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生产者、销售者即使没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因处理缺陷产品产生的必要费用。

2.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如下:(1)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侵权责任包括以下要件: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责任主体。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是指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害时,相关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并提供相关数据和案例以支持论述。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在产品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害时,哪些方面应承担责任。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归责原则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或组装产品的实体或法人。

根据归责原则,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他们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的实体或法人。

根据归责原则,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他们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产品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归责原则,消费者有责任正确使用产品,并遵守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

如果消费者未按照产品说明正确使用产品,导致损害发生,他们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4. 政府监管责任:政府在产品责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归责原则中,政府有责任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政府还应加强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监管,确保其履行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承担在产品责任中,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害时,相关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承担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责任承担:生产者在产品质量问题或损害事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他们应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控和控制,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未能满足安全标准,生产者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2. 销售者责任承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或损害事件中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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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

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

[2]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

此外,一个从它支配控制之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生的或相关的致损风险。

[3]所谓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4]意即产品的直接制造者。

但就生产者的范围,《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均未作界定,有讨论必要。

(一)生产者是否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抑或仅限于最终生产者?就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参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的规定,将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的生产者也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5]主要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产品大多由许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等部分所制成,基于产业分工,各部分可能分别由不同的生产者生产。

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固然应就该产品的缺陷负责,但在能证明损害系因该产品的特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所引起,且该部分另有其生产者时,被侵权人在最终产品生产者之外,又多了一位或数位请求赔偿的对象,当然更能确保其获得实际赔偿。

[6]本文作者对此不敢苟同。

在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并不单独成为最终产品的情况下,将其生产者纳入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可能面临以下问题:第一,在无法区分真正造成损害的产品部分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探知各产品部分及其生产者决非易事。

承认这一规则极有可能出现最终产品生产者与产品部分生产者之间相互推诿,造成被侵权人求偿无门的现象,不一定有利于被侵权人的保护。

第二,在产品由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各种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所组成的情况下,产品的缺陷是由哪个部分所造成的,不易举证。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基于双方实际上的不平等,法律上已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7]但并未免除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被侵权人仍应就其所受损害及其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如被侵权人请求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则其还应就其所受损害与最终产品的特定部分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将徒增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

第三,从“产品”本身的界定出发,《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产品均受《产品质量法》规制。

就《产品质量法》的特别立法和规制产生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在缔约能力和缔约地位相处于弱势的群体的需要来看,这里所谓“用于销售的产品”应作限缩解释,使其仅包括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而不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销售给最终生产者的产品,后一种情形两种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自可适用合同关系解决。

第四,在原材料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产品范畴的情况之下,将原材料的生产者纳入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将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

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如将这些“产品”作为原材料进入生产过程,其生产者(准确点说应是提供者)却要依《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有违《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意。

综上,将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限定为最终产品的生产者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也与前述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的基本法理相合:最终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质量有最终的、也是最重要的控制力。

[9]至于有证据证明最终产品的特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缺陷造成了损害,最终生产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依其与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生产者之间的合同向后者追偿。

[10]此时,完全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解决。

(二)生产者是否包括“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以及进口者?1. 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现代化大生产往往以追求生产的高效或品质的提高为其要旨,生产者往往集合群力,使之形成体系而从事生产活动。

如某一特定的生产者(或仅仅只是销售者)以委托合同或以母子公司形态将特定产品委托他人生产,由委托者以其自己生产的产品的方式径行在该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商号(名称)或商标,并投入流通领域加以销售。

此时,如何判断产品的生产者?对此,《侵权责任法》未置明文。

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是指虽未从事生产活动,但在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在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他显著标志而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人,又称准生产者。

虽然这些人不是真正的产品生产者,但各国立法上均视其为生产者而令其承担产品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也对此作了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即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2.进口者比较法上一般视产品的进口者为产品的生产者,并令其就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负无过错赔偿责任。

[11]主要原因在于:产品如系进口时,对国内消费者而言,如因该产品遭受损害而仅能向国外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则鉴于谈判或诉讼费用经常不敷成本,实质上无异于让被害人求偿无门。

[12]在我国目前对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仍存争议的情况下,将《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所称“生产者”解释为包括“进口者”在内,较为妥适。

如将“进口者”解释为《侵权责任法》第42条所称“销售者”,至少在最终责任的承担上,进口者可举证证明自己就产品存在缺陷并无过错而免责,也可通过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而免责(第42条),此种解释结果,与其他立法例规定进口者应负与生产者相同的无过错责任相较,在保护被害人上尚嫌不周。

[13]应视为生产者并负无过错责任的进口者,仅限于以进口该产品系基于营利目的者。

如进口该产品时是供自己使用,即使其后将产品出售,也不负无过错的视为生产者责任。

[14]应当注意的是,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以及进口者“视为”生产者,不能以相反的事实举证而推翻。

如进口者虽指明了产品的生产者,仍应视其为生产者而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否则将无法达到将其视为生产者的目的。

二、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2条、第43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销售者作为媒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亦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法上强调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商业实践中,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时较少关注其生产厂家,而且有一些商品并无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

将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此外,以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害方,更便于被侵权人进行诉讼活动。

[15]这里的销售者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16]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以经营该产品为业;此种经营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的或偶尔的;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务或唯一的营业。

[17]销售者应当包括:产品批发商、零售商,以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或易货贸易等方式销售产品者等。

[18]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最大争议在于销售者的归责事由。

就此,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实行过错责任。

[19]对销售者与生产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考虑到销售者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流通中的地位和责任形式的不同。

一般而言,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处于积极主动地位,承担着投入流通的产品因制造、设计、警示上存在缺陷而引致的责任;相对而言,销售者则处于较消极地位,其承担的只是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不存在缺陷而营销中存在的产品致损的责任,主要是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0]另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仍然实行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过错仅仅只是在销售者与生产者等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内部分担责任时才有意义,[21]只是说明销售者在承担最终责任时采取过错责任。

[22]本文作者认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归责事由是无过错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条规定基本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第4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

由这些规定可见,只要被侵权人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就可以选择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求偿;就生产者而言,除非其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就销售者而言,是否可以依第42条的规定以自己对于产品缺陷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呢?结合《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答案很明显应是否定的,亦即,即使销售者没有过错,也应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可依该条第2款的规定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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