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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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校本部
设备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设备管理,促进设备特别是大型贵重设备的开放共用,提高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拨出专款建立设备维修基金,作为校本部教学、科研设备的维修专项经费。为规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维修基金包括教学设备维修基金和科研设备维修基金两部分,均在学校财务处单独立项,由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设备的维修,不得挪作它用。
教学设备指基础教学实验室的设备,科研设备指科研实验室设备。
第三条设备维修基金适用范围:校本部用于教学科研并已在设备档室建立档案的设备,年开放机时(指对本教研室以外的单位开放使用的机时,下同)达到额定机时40%,确实需要进行维修的可申请设备维修基金,用于该设备的一次性维修。
年开放机时未达到额定机时40%的设备,科研设备维修基金专家委员会或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可根据该设备的整体使用情况和维修基金的数量补贴部分维修经费。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
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需的后处理时间
额定机时:计算机等通用设备1400小时/年,专用设备800小时/年
第四条由于人为损坏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等责任原因引起的设备故障不得申请维修基金,并且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设备维修基金申请审批程序:由设备负责人填写《设备维修基金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校科研设备维修基金专家委员会或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1)所有教学设备以及单件维修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科研设备的维修申请,报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
据报修设备情况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批
结果及理由通知申报单位。
(2)单件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科研设备的维修申请,报学校科研设备维修基金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由主任委员召开工作会议审议设备维修申请,确定是否从科研设备
维修基金给予补贴以及补贴的额度;对单件维修金额在5万元(含)
以上的科研设备,专家委员会给出维修补贴建议并报校领导审批。
(3)教研室(或系、中心等同一级别的单位)年度内累计使用科研设备维修基金超过3万元后,则不论金额大小,其科研设备维修基金申请
均需由学校科研设备维修基金专家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对维修费用在5000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应签订维修合同,经审核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维修项目完成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及维修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在《设备维修基金申请表》上填写维修结果并签字。
第八条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凭《设备维修基金申请表》和发票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未按规定经学校科研设备维修基金专家委员会或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的设备维修经费,不得从学校设备维修基金支付,由各单位自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方医科大学校本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