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争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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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土地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一些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例。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本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乙公司也按照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然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该地块存在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协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甲公司以自身无能为力为由拒绝。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3. 乙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然而,甲公司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土地开发,已构成违约。

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甲公司应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乙公司能够顺利进行土地开发。

(2)赔偿损失:由于甲公司违约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成本、停工损失、设备折旧等。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张某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该土地属于其家族所有;而李某则声称,该土地是其祖先购买,应属于其家族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执。

案情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家族世代居住在争议土地附近,自认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李某家族则认为,其祖先在清朝时期购买该土地,并世代耕种,因此拥有所有权。

2. 争执升级: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逐渐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3. 寻求法律途径:双方均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答辩:李某答辩称,其家族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份购买土地的契约作为证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契据、家族族谱、证人证言等。

4.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5.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系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张某虽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因此,法院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这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我国某市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

甲公司于2005年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甲公司进行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声称该地块部分属于其所有,要求甲公司停止开发并退还部分土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甲公司是否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2. 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且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同时,法院还调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土地登记机关的文件,证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甲公司所有。

2. 争议焦点分析(1)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且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因此,甲公司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2)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依据是其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土地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物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权利丧失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乙公司主张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土地位于某市某区,面积共计200平方米。

原告张某某主张该土地为其祖业,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至今,且已支付相关税费。

被告李某某则称该土地为其父母购买,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使用,且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1. 原告张某某主张该土地为其祖业,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至今,且已支付相关税费,具有土地使用权。

2. 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购买该土地,且未支付相关税费,故被告李某某不享有土地使用权。

【被告抗辩】:1. 被告李某某承认原告张某某祖业主张,但认为被告父母购买该土地后,原告张某某继续使用,且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故原告张某某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

2. 被告李某某称其父母于上世纪90年代购买该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祖业土地证上记载的面积为150平方米,与本案争议的土地面积不符。

2. 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父母于上世纪90年代购买该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与本案争议的土地面积相符。

3. 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土地上支付了相关税费。

二、法院判决:1. 鉴于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祖业土地面积与本案争议的土地面积相符,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土地上支付了相关税费,故法院对原告张某某的祖业主张不予支持。

2. 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父母于上世纪90年代购买该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土地使用权。

故法院支持被告李某某的主张,确认被告李某某对本案争议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就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被告李某某对本案争议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镇,甲乙两村因土地纠纷引发了一起诉讼案件。

甲村与乙村相邻,两村原有土地界限明确,但由于近年来城市扩张,甲村部分土地被征用,乙村则因城市规划需要扩大土地面积。

在土地征用和规划过程中,甲乙两村因土地界限划分、土地补偿等问题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甲村与乙村原有土地界限为一条河流,甲村位于河流上游,乙村位于河流下游。

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张,甲村部分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住宅区。

同时,乙村为扩大土地面积,计划在河流上游建设水库,需占用甲村部分土地。

双方在土地界限划分、土地补偿等问题上存在分歧,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村认为,乙村建设水库需占用甲村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甲村合理的补偿。

乙村则认为,水库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甲村应积极配合。

双方在土地界限划分上存在争议,甲村主张以河流为界,乙村则主张以一座山脊为界。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登记簿、土地征收批文、土地规划文件等。

同时,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查:1. 土地界限划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界限的划分应当以实际使用情况为准。

经调查,甲村与乙村原有土地界限为河流,且双方在该河流上已形成实际使用习惯。

因此,法院认定河流为两村土地界限。

2. 土地征收与补偿法院认为,乙村建设水库需占用甲村土地,属于土地征收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2)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公告;(3)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依法判决乙村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甲村合理的补偿。

热点土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热点土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某地块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为例,旨在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成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某市某地块位于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土地使用权归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

该公司于2008年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该公司与部分业主发生了纠纷。

业主认为,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业主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2. 开发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3.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三、案例分析1. 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因此,开发公司已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2. 开发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认为,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有权在土地上从事建筑、生产等活动。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开工建设商业综合体,并未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3.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

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重要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完善土地法律法规。

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流转、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3)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与乙村相邻,双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甲村认为,双方争议土地位于甲村集体土地上,应归甲村所有;乙村则认为,该土地历史上一直属于乙村集体所有,应归乙村所有。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2. 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3. 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争议。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情况:(1)甲村、乙村均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

(2)自清朝至解放前,甲村、乙村均未发生过土地权属纠纷。

(3)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2. 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1)甲村提供的权属依据:甲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集体所有。

(2)乙村提供的权属依据:乙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乙村集体所有。

3.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但在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土地的权属应以解放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1. 双方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2. 乙村应向甲村支付相应补偿。

四、案件评析1.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历史权属情况在审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调查了解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为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2. 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案中,甲村、乙村在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属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护。

3.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土地纠纷法律责任案例(3篇)

土地纠纷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XX村位于市区边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集体土地逐渐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点。

近年来,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案涉及的纠纷主要是关于某地块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二、案情简介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XX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XX村集体土地中的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地块租赁给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在该地块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村民李某、张某等认为该地块属于其个人或家族的祖业,对开发公司的开发行为提出了异议。

随后,村民李某、张某等与村委会及开发公司就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2010年,村民李某、张某等向某市XX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确权申请,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XX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认为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归村委会所有,驳回了村民的行政确权申请。

2011年,村民李某、张某等不服XX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村民李某、张某等还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三、法院审理某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村民李某、张某等的民事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涉案地块的相关历史资料,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涉案地块的历史权属资料表明,该地块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属于XX村集体所有,村民李某、张某等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块享有所有权。

2. 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村民李某、张某等在合同签订后提出异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驳回村民李某、张某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汉族,某市某区人,农民。

被告: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

第三人: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土地纠纷二、案件事实李某与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某村一片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进行了土地的种植和管理。

2013年,某市某区某村因建设道路需要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同意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遂通知李某,要求其将土地腾退。

李某认为,其与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的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是否合法有效?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道路建设项目的需要,作出占用李某承包土地的批复,符合法律规定。

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李某承包期内,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占用其承包的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法有效。

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土地法律经典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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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价值日益凸显。

2010年,XX市市政府决定在该村附近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涉及该村集体土地约200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市市政府启动了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在征收过程中,XX村村民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未能体现土地价值;2. 征收程序不规范,村民参与度不高;3.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充分考虑村民意愿。

由于上述原因,XX村村民与XX市市政府及开发商就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形成了长期的土地征收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2. 征收程序是否合法;3.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充分考虑村民意愿。

三、法院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1. 关于征收补偿标准:法院认为,XX市市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未充分考虑土地价值及村民的合法权益,判决市政府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提高补偿标准。

2. 关于征收程序:法院认为,XX市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程序存在瑕疵,判决市政府重新进行征收程序。

3. 关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法院认为,XX市市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判决市政府重新制定方案,确保村民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征收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涉及村民众多,影响较大;2. 案件争议焦点明确,涉及征收补偿标准、程序和安置方案等多个方面;3. 案件判决结果具有指导意义,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以下几点:1. 依法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标准合理;2. 严格规范征收程序,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3. 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部分村民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该村一块集体土地的申请。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3. 2013年,部分村民联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4. 针对村民的投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村村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但村委会未予理睬。

5. 2014年,部分村民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土地租赁合同存在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问题;(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3.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土地租赁合同;(2)某村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四、法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法律角度的土地纠纷案例(3篇)

法律角度的土地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某村,因历史原因,部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

具体纠纷如下:(一)争议土地基本情况涉案土地位于某市某区某村,总面积约100亩,其中水田80亩,旱地20亩。

该土地自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直由村民集体承包给村民个人经营。

(二)争议事实1. 村民李某、张某等20户村民与村民王某、赵某等10户村民就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

李某等20户村民认为,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王某等10户村民则认为,他们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不存在侵犯李某等20户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

(三)争议焦点1. 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王某等10户村民是否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法律分析(一)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见,李某等20户村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李某等20户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但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李某等20户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XX区XX村位于市区东北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价值不断提升。

2019年,该村发生一起土地权属纠纷,涉及该村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

纠纷双方分别为该村全体村民(以下简称“原告”)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主张,涉案土地属于该村集体所有,被告在未取得该村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权益。

被告则认为,涉案土地已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属于其合法拥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三、案件经过1. 事实查明(1)涉案土地位于某市XX区XX村,原属该村集体所有。

(2)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某市XX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2010年,被告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了住宅小区,并已销售部分房屋。

(4)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建设涉案土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土地上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 被告答辩被告辩称:(1)涉案土地已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属于其合法拥有;(2)被告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侵犯原告土地权益的行为;(3)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四、法院判决某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涉案土地原属该村集体所有,被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但并未取得所有权。

2. 被告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权益。

3.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开发建设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1)确认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土地上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法律讲堂土地纠纷案例(3篇)

法律讲堂土地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也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纠纷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进行解析,帮助读者了解土地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处理原则及法律依据。

二、案例背景某市A村与B村相邻,两村共有土地面积1000亩。

上世纪80年代,A村与B村共同承包了这1000亩土地,由两村村民共同耕种。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两村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长。

2005年,A村与B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上产生了纠纷,A村认为B村多占了土地,要求收回多占部分;而B村则认为,两村在共同承包期间,已经对土地进行了实际使用,多占部分应当归B村所有。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两村共同承包的土地,在分配过程中是否存在多占现象?2. 如果存在多占现象,多占部分应如何处理?3. A村要求收回多占部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四、案例分析1. 关于多占现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国家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本案中,A村与B村在共同承包期间,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因此,在分配过程中不存在多占现象。

2. 关于多占部分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在本案中,A 村与B村在共同承包期间,没有出现迁入小城镇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因此,多占部分的处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3. A村要求收回多占部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A村与B村在共同承包期间,未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

土地案例分析法律(3篇)

土地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因城市规划需要,政府决定在该区进行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该项目占地约1000亩,涉及村民土地约200亩。

在项目前期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村民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部分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不满。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部门依法启动了土地征收程序,并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在本案中,部分村民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源于历史原因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建议:(1)政府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情况。

(2)对于历史原因导致的土地权属争议,政府部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解决。

(3)对于不规范操作导致的土地权属争议,政府部门应引导村民依法维权,同时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

2.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在本案中,部分村民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补偿标准不合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

(2)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方式仅限于货币补偿,未充分考虑村民的安置需求。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建议:(1)政府部门应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2)在补偿方式上,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安置需求,采取多元化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就业保障等。

(3)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村民对征收补偿政策的知晓度。

3. 征地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在本案中,政府部门在征收程序上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公告。

(2)未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建议:(1)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公告,确保村民知情权。

(2)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保障村民参与权。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3篇)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某镇有一块土地,原属于B村集体所有。

上世纪80年代,该土地被划拨给C公司用于建设工厂。

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遗失,导致C公司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遇到困难。

2005年,B村村民D因C公司占用土地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土地归B村集体所有。

二、案件经过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C公司占用土地已超过20年,且在该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土地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归C公司所有。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B村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审理B村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C公司已在该土地上建设了厂房,但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遗失,且B村村民D能够证明该土地原属于B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B村有权要求C公司返还土地。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B村的诉讼请求。

3.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C公司表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遗失,B村村民D能够证明该土地原属于B村集体所有,C公司占用土地时间虽长,但未形成不可逆转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法院裁定撤销二审判决,支持了B村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本案中,B村与C公司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了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由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3)仲裁解决: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

(4)诉讼解决: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依法审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确保判决的合法性。

(2)公平原则: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XX区XX小区位于XX市XX区,是该区较为繁华的住宅区之一。

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于2008年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取得,期限为70年。

然而,随着小区入住率的不断提高,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小区居民对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日益关注。

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遂与XX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二、纠纷焦点1. 土地使用权续期是否需要缴纳费用?2.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费用如何计算?3. 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土地性质是否发生变化?4. 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小区居民的权益如何保障?三、案件经过1. 业主委员会提出续期要求2015年,XX小区业主委员会向XX公司提出土地使用权续期要求。

业主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期。

因此,XX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2. XX公司拒绝续期XX公司认为,土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缴纳费用,且续期后的土地性质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将影响到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居民的利益。

因此,XX公司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3. 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面对XX公司的拒绝,XX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16年,业主委员会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并明确续期费用、土地性质及居民权益保障等问题。

四、法院判决1. 土地使用权续期需缴纳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期,但需缴纳相应费用。

因此,XX公司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并缴纳续期费用。

2. 续期费用按市场评估确定关于续期费用的计算,法院认为应参照市场评估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XX公司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续期费用。

3. 土地性质保持不变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土地性质应保持不变。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9年,开发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

开发公司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 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登记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的规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登记。

2. 关于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证据,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土地争夺侵权法律责任案例(3篇)

土地争夺侵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村位于我国某市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价值日益攀升。

2010年,该村村民XX(以下简称“原告”)与邻居XX(以下简称“被告”)因一块土地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

该地块位于XX村村口,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原为XX村集体土地,后因历史原因被划归为XX村村民个人使用。

原告声称该地块是其家族世代相传的土地,而被告则称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

双方争执不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土地权属。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该地块的历史权属情况;2. 被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3. 双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1. 关于该地块的历史权属情况,经查,该地块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属于XX 村集体土地,后因历史原因被划归为XX村村民个人使用。

原告声称其家族世代相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虽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但其在使用过程中未侵犯他人权益,也未对土地造成破坏。

2. 关于被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法院认为,被告虽未提供合法手续,但其在使用过程中未侵犯他人权益,也未对土地造成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告可以继续使用该地块。

3.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均未侵犯对方权益,不存在侵权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1. 该地块权属归XX村集体所有;2. 被告可以继续使用该地块;3. 双方均无侵权行为。

四、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土地权属的历史渊源;2. 当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3. 当事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上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土地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周边的土地价值不断提升。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土地管理不善,该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

2019年,该村村民代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

二、争议焦点1. 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和权属情况;2. 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3. 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三、案件事实1. 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该土地原为该村集体土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因国家建设需要,部分土地被征用。

此后,该村集体土地面积逐渐缩小,但仍保留部分土地。

2. 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对土地权属登记管理不严,导致部分土地权属不清;(2)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安置;(3)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村民意见,导致部分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3. 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因涉案土地权属不清,导致部分村民无法获得土地补偿和安置。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和权属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原为该村集体土地,虽部分土地被征用,但仍有部分土地保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案土地应归该村集体所有。

2. 关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法院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鉴于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积极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法院未对其作出严厉处罚。

3. 关于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对原告提出的补偿和安置要求予以支持。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权属情况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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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
xxxx街道某xxA号(下称:
A 号)西侧与某xx
B 号(下称:
B号)东侧之间,经查阅档案,B号属私房院落,文革期间交公,1984年现状发还;后经几次继承,现产权人为赵某等5人。

A号院落1949年由私人登记;1951年变更为C公司;1988年,D厂对此处房产进行了登记,产权来源为购买,此后,E 公司有偿兼并D厂,并于1993年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1997年,产权人更名为E1 公司,办理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2001年,F 公司通过买卖取得该院落房屋产权,之后更名为F1公司,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4 年,刘某通过买卖取得该院落房屋产权,之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008 年,张某购买了该处房产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操作手册》的相关规定,在根据城调成果补充指界时,B号产权人之一赵某对双方院落之间界址提出异议,并向调查人员提交书面材料及照片。

经查:
B 号原房产九间半,交公期间拆除半间(东侧门道处),1984 年现状发还房屋九间,所拆除的半间房屋补偿款已领取;B 号院落1982 年进行翻扩建,院落西南侧及中部添建房屋,1988 年北京袜厂对此处房产进行时,房产证附图已与老蓝图不同,与 A 号相邻的西侧已由院墙变为房墙,与现状一致,墙界表中记录:
房墙均为自墙。

经过实地测量,并将测量成果与老蓝图所标尺寸比对,两院落范围确实发生过变化,争议土地面积为5平方米左右。

在查阅A号发证档案时发现,该宗地第一次发证为1993 年,档案中四邻指界不齐,根据《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对于已发证的宗地,若当时发证程序不规范、档案不健全,需要予以补正,对于未指界的,要补充完整。

【案例二】
2001 年,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

原告某村委会诉称,被告某中学所
占土地系1990 年镇政府征用原告的土地,当时的征地协议写明:
镇政府征用原告15亩土地,其中14.5亩用来建镇中学,另外的0.5 亩在办
理征用土地手续后仍交还原告使用。

但镇政府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被告不顾原告的强烈反对,擅自在原告0.5 亩土地修建了校舍,侵占原告土地至今,原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中学辩称,镇政府征用的土地是15 亩而不是14.5 亩,而且其所占用的土地已办理国家征用手续,原告也已领取了土地补偿费。

xx 双方各出示了一份
1990年5月14日同一天签订的征地协议,两份征地协议上面都有原告和某镇政府的公章,唯一不同的是:
原告协议上写明被告建中学用14.5 亩,另0.5亩土地由镇政府代征后交还原告使用;而被告所持协议上写明的是被告建中学用地15 亩。

被告还出示了土地管理局、县政府、计委的批准文件以及原告支取征地补偿费的收据。

在庭审当中,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十分关键:
一份是原告收取征地补偿款的收据,其数额恰恰是14.5 亩土地的征地补偿
款;另一份是县计委关于筹建被告中学的立项报告,其中写明批准被告新建校舍共计64间(当时县计委本意上也只批准被告占用14.5亩土地建64 建校舍)。

【案例三】
原告魏仕杏与被告冯金花分别于1994 年间,向发展商谢世强购买宅基地各一块,该宅基地位于澄迈县老城镇江南路,两块宅基地相邻,宽8 米、长16 米,面积均为128平米,购地价均为人民币15 万元。

1996年2月12日,原告魏仕杏和被告冯金花分别取得澄迈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6年5月6日,原告魏仕杏与被告冯金花双方签订一份《宅基调换位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
“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双方本着互让、互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的协商,现双方决定对换调整宅基位置(甲方由东边换到西边,乙方由西边换到东
边),双方所持的国土使用证中的尺寸不变。

”但是,该调换协议签订后,魏仕杏与冯金花均未去澄迈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001年9月18日,被告冯金花在与原告魏仕杏调换位置的宅基地上建起一幢两格四层半高、建筑面积为576 平米的楼房。

2002年4月27日,原告魏仕杏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问:
上面三个案例分别属于哪类土地权利争议?分别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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