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基层党委工作规则.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基层党委工作规则
天科党组〔2013〕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规范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31号),按照《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党组“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规则》(天科党组〔2012〕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基层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确立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航天事业、建设航天强国”的宏伟目标,不断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离退休工作,在科研生产、经营开发和发展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集团公司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文化支撑以及和谐稳定的环境。
第三条基层党委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党的工作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基层党委工作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集团公司发展建设要求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一批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领导班子;建设一批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的“四强”基层党组织,培育一支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四优”共产党员队伍;建立一套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体现职工根本利益,具有
航天特色的航天文化体系;建设一套体系完整、机制科学、教育扎实、制度健全、监督有效、惩处有力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一支具有一流职业素养、一流业务技能、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岗位业绩的职工队伍;营造一个劳动关系和谐、关爱氛围浓厚、保障机制完善、职工队伍稳定的企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院、公司党委,直属单位党委,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党委,以及院、公司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司)党委。
第二章基层党委的设置
第六条凡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名的单位,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基层党委。设立党委的单位,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公司制企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成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基层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须按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纪委与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负责。
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委的负责人。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空缺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党委委员因调离等原因离开原任职单位的,党委委员职务自行卸免。党委、纪委委员出现缺额,如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提出增补候选人预备人选方案,按上述报批程序办理,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不能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可与企业年度工作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统筹安排。补选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八条基层党委一般实行委员制,设委员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纪委设委员3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委设书记1名,副书
记1名。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担任的,主要精力应放在纪委工作上。
配备党委领导班子时,应保持合理的知识、专业和年龄结构,使党委真正成为具有较高决策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的工作班子。党委委员应具有3年以上的党龄。换届时留任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应距退休年限不少于届期的一半时间,新提名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应能干满一届。党委书记、副书记要推选政治坚定,胸怀宽广,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善于联系群众,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熟悉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领导成员的素质条件,各院、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司)党政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规模较小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党委书记与行政正职可由一人担任,承担两种责任,但需配备专职副书记,其主要精力应放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
公司制企业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纪委会。对符合条件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
第十条按照精干、高效、协调、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政工干部。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公司党委(含事业部、实体部)要设立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下属厂所级单位较多的研究院(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党群工作部门,在其下设组织、宣传等处室;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含事业部、实体部)应分别设立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也可以设立一个综合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纪委、工会、团委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涉及党建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党群工作机构的调整等事项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境外单位的党组织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层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基层党委的职责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