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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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职业行为,加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
1.渎职、失职行为;
2.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谋求个人利益;
3.收受贿赂或回扣,牟取不正当利益;
4.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财产;
5.上级滥用职权,处理事件不公;
6.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
第四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
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风险管理部依据本制度受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接收、调查核实、结果反馈。
举报电话:
举报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第三章投诉举报方式
第五条员工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也可以当面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时应当表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具体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公司要求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的,风险管理部必须受理核实,同时严格保密并
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非实名举报,受理部门将视情况选择是否受理调查。
第四章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八条登记
1.风险管理部监察经理负责记录所有举报事项,相关电子邮件、信函或面谈记录必须进行存档。电子邮件需要打印存档;信函需要存档信封和正文。
2.登记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记录后,风险管理部进行初步审查,需要调查的提出具体意见,由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向总裁请示。
3.非实名举报,经初步审查认为不具备调查条件的,由举报登记人员记录原因,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签字后存档。
第九条受理
1.对于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风险管理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2.举报人有权了解其举报事项的受理情况,可以直接向风险管理部监察经理提出询问。
第十条调查
1.举报调查小组负责人根据具体举报事项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工作。
2.举报调查小组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调查需要,可要求被投诉举报部门和人员提供与举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并可要求被投诉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就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根据事件复杂程度,如需要产业集团有关部门配合或参与调查的,经控股公司总裁同意,产业集团或下属公司应安排专人共同完成调查。
第十一条报告
1.调查小组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上报公司总裁,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事项需上报董事局主席。
2.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由风险管理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受理期限
对于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
经总裁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60日。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部或其他调查部门在处理举报或投诉事件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保密、回避的原则。
第十四条对借举报或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
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鼓励员工及时发现并举报公司中存在的不良行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为公司挽回损失或对公司规范运营提供重要线索的,公司将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产业集团应参照本办法制订各自员工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