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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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土地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一些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例。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本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乙公司也按照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然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该地块存在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协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甲公司以自身无能为力为由拒绝。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3. 乙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然而,甲公司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土地开发,已构成违约。

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甲公司应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乙公司能够顺利进行土地开发。

(2)赔偿损失:由于甲公司违约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成本、停工损失、设备折旧等。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我国某市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

甲公司于2005年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甲公司进行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声称该地块部分属于其所有,要求甲公司停止开发并退还部分土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甲公司是否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2. 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且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同时,法院还调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土地登记机关的文件,证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甲公司所有。

2. 争议焦点分析(1)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且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因此,甲公司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2)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依据是其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土地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物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权利丧失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乙公司主张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涉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涉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了一块位于某市郊区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该地块原为农民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开发公司与当地农民集体在补偿安置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二、案情概述1. 征收原因: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开发公司计划在此地块上建设住宅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 征收程序:开发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当地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批准了征收。

3. 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征收过程中,开发公司与当地农民集体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争议焦点:主要争议集中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上。

开发公司认为,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标准过高,而农民集体则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其生活需求。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原则、程序、补偿标准等,为处理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 《物权法》:该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物权关系,对本案中涉及的物权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 《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对本案中涉及的开发公司与农民集体的合同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2. 争议焦点分析:-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根据土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市场评估价过高,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应支持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开发公司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面积和用途,合理确定安置补助费。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土地位于某市某区,面积共计200平方米。

原告张某某主张该土地为其祖业,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至今,且已支付相关税费。

被告李某某则称该土地为其父母购买,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使用,且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1. 原告张某某主张该土地为其祖业,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至今,且已支付相关税费,具有土地使用权。

2. 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购买该土地,且未支付相关税费,故被告李某某不享有土地使用权。

【被告抗辩】:1. 被告李某某承认原告张某某祖业主张,但认为被告父母购买该土地后,原告张某某继续使用,且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故原告张某某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

2. 被告李某某称其父母于上世纪90年代购买该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祖业土地证上记载的面积为150平方米,与本案争议的土地面积不符。

2. 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父母于上世纪90年代购买该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与本案争议的土地面积相符。

3. 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土地上支付了相关税费。

二、法院判决:1. 鉴于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祖业土地面积与本案争议的土地面积相符,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土地上支付了相关税费,故法院对原告张某某的祖业主张不予支持。

2. 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父母于上世纪90年代购买该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土地使用权。

故法院支持被告李某某的主张,确认被告李某某对本案争议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就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被告李某某对本案争议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热点土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热点土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某地块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为例,旨在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成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某市某地块位于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土地使用权归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

该公司于2008年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该公司与部分业主发生了纠纷。

业主认为,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业主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2. 开发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3.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三、案例分析1. 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因此,开发公司已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2. 开发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认为,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有权在土地上从事建筑、生产等活动。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开工建设商业综合体,并未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3.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

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重要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完善土地法律法规。

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流转、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3)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评析

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评析

土地权属争议案例评析一、案例一:邻里之间的“方寸之争”(一)案例详情。

老张和老李是邻居,两家房子中间有一块小小的空地,大概也就十几平方米。

这块地原本是一片荒草丛生的地方,谁也没太在意。

但最近,老张想在这块地上搭个小棚子,用来放一些农具啥的。

老李知道后可不干了,他说这块地是他家的,当初盖房子的时候就留着是自家院子的一部分,只是一直没顾得上打理。

老张觉得莫名其妙,他说自己在这住了这么多年,从来没听老李说过这块地是他家的,而且自己一直觉得这块地是公共的闲置地。

于是,两人就吵得不可开交,甚至差点动手。

(二)评析。

1. 证据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就成了关键。

老张说他一直以为是公共地,但是没有任何书面的或者能证明是公共用地的依据。

老李呢,说当初盖房子留作院子,可也拿不出当时的规划图或者相关的土地证明。

这就像两个人在争一个宝藏,但是谁都没有藏宝图。

如果老李能找到当年盖房子时的宅基地规划图之类的东西,上面标明这块地属于他家院子范围,那他就占理了。

可如果都没有证据,那就只能根据一些其他的情况来判断了。

2. 历史使用情况。

从历史使用情况来看,虽然老张没有主张过这块地是自己的,但是这么多年这块地一直是荒着的,老张也没有侵犯到这块地的情况,这也不能说明老李就对这块地拥有权属。

老李说一直没顾得上打理,但没打理也不代表就拥有土地权属。

这就好比你有一颗种子,你把它扔在地里一直不管,不能就说这片地就是你的种种子专属地了。

3. 解决途径。

他们应该先找村里的长辈或者村委会来调解。

村里的长辈可能知道一些关于这块地的历史情况,村委会也有一些关于村里土地规划的基本信息。

如果调解不成,就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比如查看村里的历史档案、询问周边邻居等方式,来确定这块地到底归谁。

二、案例二:企业与农民的土地纠葛。

(一)案例详情。

有一个企业要扩建厂房,看上了村边一块土地。

这块土地是村里一些农民的耕地。

企业和村里的部分干部达成了协议,说是要租这块地。

土地出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土地出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2008年取得了一块面积为5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根据当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公司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开发,并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

然而,由于市场原因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A公司未能按时完成上述义务。

2011年,B市C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C区政府”)发现A公司未按时完成土地开发及住宅建设,遂决定依法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C区政府于2011年7月向A公司发出了《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要求A公司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A公司不服C区政府的决定,认为其未能按时完成开发建设是由于市场波动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所致,并非故意拖延。

A公司遂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C区政府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2.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和程序;3. 行政诉讼的提起和审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本案中,A公司与C区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开发,并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

然而,A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者未按期支付土地使用费的;2. 土地使用者未按期完成土地开发建设的;3. 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4. 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的。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案例(3篇)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被告: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案由: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基本事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5月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将投资5000万元用于该村委会的村庄改造项目,并在此项目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

协议签订后,开发公司依约投入资金,完成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开发公司,导致项目无法按期进行。

开发公司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村委会履行合同,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开发公司。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村委会是否有义务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开发公司;3. 若村委会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的,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村委会是否有义务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开发公司法院认为,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开发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投资义务,村委会应当履行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开发公司的义务。

因此,村委会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关于村委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开发公司。

如村委会逾期不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开发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土地使用者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利用;(三)土地使用者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3篇)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甲村与乙公司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甲村认为乙公司侵占其集体土地,要求依法收回土地。

乙公司则认为其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归还。

双方协商未果,甲村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村位于某市某区,原为集体土地,后因城市规划需要,被纳入城市建设范围。

2008年,乙公司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5年,甲村开始要求乙公司归还土地,双方协商未果,遂成讼。

二、案情分析1.甲村与乙公司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所有者依法使用、收益和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征用。

”本案中,甲村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土地。

2.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有权在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

”本案中,乙公司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合法。

3.甲村与乙公司协商未果的原因甲村与乙公司协商未果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甲村对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不了解,认为乙公司侵占其土地。

(2)乙公司认为其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归还。

(3)双方在补偿问题上存在分歧。

三、审理结果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甲村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土地。

2.乙公司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合法。

3.甲村与乙公司在补偿问题上存在分歧,甲村要求乙公司按照原土地面积和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而乙公司则认为应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根据以上事实,某区人民法院认为:1.甲村与乙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

土地利用法律案例(3篇)

土地利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为了推进城市建设,当地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某村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了纠纷,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某市郊区,全村共有村民300户,人口1000余人。

该村土地总面积为2000亩,其中耕地1500亩,林地500亩。

2010年,某市市政府决定在该村周边建设一个大型工业园区,需要征收该村约1000亩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条例》的规定,某市市政府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约定征收土地的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事项。

协议签订后,某市市政府向某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并承诺在工业园区建成后,为村民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某村部分村民对征收补偿标准提出了异议,认为补偿款过低,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

此外,部分村民对安置方式也不满意,认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面积过小,位置偏远。

因此,村民集体向某市市政府提出了补偿和安置方面的诉求。

三、争议焦点1.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否公正、透明?3. 安置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了村民的实际需求?四、案件审理某市市政府收到村民的诉求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以下问题:1. 征地补偿标准:某市市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经核算,该补偿标准在当地属于中等水平,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款过低,无法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

2.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某市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条例》的规定,将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村民手中。

但部分村民反映,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存在不透明现象,导致村民对补偿款的发放情况不清楚。

3. 安置方式:某市市政府为村民提供了两种安置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提供安置房。

一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一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系同村村民,双方因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产生纠纷。

该土地位于两村交界处,面积约为0.5亩。

张三声称该土地是其祖传土地,已有百年历史,而李四则认为该土地是其祖先在解放前购置,且有相关证据证明。

2019年,双方因土地所有权问题多次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

后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张三和李四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该土地的所有权归谁?2. 如何认定土地权属?三、案例分析1.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主张该土地属于个人所有。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取得土地所有权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张三主张其土地为祖传,但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土地权属的合法性。

而李四主张其土地为解放前购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因此,法院应认定该土地所有权归李四所有。

2. 关于土地权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赠与行为发生时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李四主张其土地为解放前购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李四取得该土地所有权的时间为解放前,即其权利取得具有合法性。

而张三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因此法院应认定李四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该土地所有权归李四所有。

2.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土地纠纷,由李四享有该土地所有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权属的认定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此案警示我们,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要依法行事,充分收集证据,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本案还反映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在今后类似案件中,法院应继续依法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2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XX区XX村位于市区东北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价值不断提升。

2019年,该村发生一起土地权属纠纷,涉及该村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

纠纷双方分别为该村全体村民(以下简称“原告”)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主张,涉案土地属于该村集体所有,被告在未取得该村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权益。

被告则认为,涉案土地已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属于其合法拥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三、案件经过1. 事实查明(1)涉案土地位于某市XX区XX村,原属该村集体所有。

(2)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某市XX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2010年,被告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了住宅小区,并已销售部分房屋。

(4)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建设涉案土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土地上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 被告答辩被告辩称:(1)涉案土地已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属于其合法拥有;(2)被告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侵犯原告土地权益的行为;(3)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四、法院判决某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涉案土地原属该村集体所有,被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但并未取得所有权。

2. 被告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权益。

3.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开发建设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1)确认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土地上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法律土地案例分析(3篇)

法律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取得某市某区某村集体土地约1000亩用于房地产开发。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开发商与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产生了纠纷。

双方就补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开发商与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协商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事实1. 2015年,开发商取得某市某区某村集体土地约1000亩用于房地产开发。

2.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开发商与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开发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并获得批准。

4. 土地征收后,开发商与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再次进行协商,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5. 村集体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经审查,开发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开发商与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协商是否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双方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并获得批准。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准后,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履行了法定义务。

因此,开发商与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协商不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2. 开发商与村集体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协商不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等。

法律土地案例(3篇)

法律土地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然而,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开发商与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就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开发商认为国土局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国土局则认为其征收补偿标准合法合理。

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一、案件背景1. 土地性质:涉案地块原为农村集体土地,后经政府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2. 土地使用权取得:开发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3. 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二、争议焦点1. 土地补偿费:开发商认为国土局确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2. 安置补助费:开发商认为国土局确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过低,无法满足被征收农民的合理需求。

3. 附着物补偿费:开发商认为国土局未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土地评估报告、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土地的权属证明、地上附着物清单等。

2. 法律法规适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了审理。

3. 判决结果:(1)关于土地补偿费:法院认为,国土局确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但考虑到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对土地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2)关于安置补助费:法院认为,国土局确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低于被征收农民的实际需求,但考虑到地方财政状况,对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了适当提高。

(3)关于附着物补偿费:法院认为,国土局未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判决国土局按照市场价格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XX区XX小区位于XX市XX区,是该区较为繁华的住宅区之一。

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于2008年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取得,期限为70年。

然而,随着小区入住率的不断提高,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小区居民对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日益关注。

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遂与XX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二、纠纷焦点1. 土地使用权续期是否需要缴纳费用?2.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费用如何计算?3. 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土地性质是否发生变化?4. 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小区居民的权益如何保障?三、案件经过1. 业主委员会提出续期要求2015年,XX小区业主委员会向XX公司提出土地使用权续期要求。

业主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期。

因此,XX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2. XX公司拒绝续期XX公司认为,土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缴纳费用,且续期后的土地性质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将影响到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居民的利益。

因此,XX公司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3. 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面对XX公司的拒绝,XX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16年,业主委员会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并明确续期费用、土地性质及居民权益保障等问题。

四、法院判决1. 土地使用权续期需缴纳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期,但需缴纳相应费用。

因此,XX公司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并缴纳续期费用。

2. 续期费用按市场评估确定关于续期费用的计算,法院认为应参照市场评估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XX公司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续期费用。

3. 土地性质保持不变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土地性质应保持不变。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9年,开发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

开发公司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 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登记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的规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登记。

2. 关于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证据,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案例(3篇)

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位于我国中部地区,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周边的土地价值不断攀升。

为了推进当地经济发展,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用于建设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

在征收过程中,该村集体与政府就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产生了分歧。

村民认为,政府提供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

于是,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提高补偿标准。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如何平衡政府、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利益。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2. 征收程序本案中,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是否依法履行了征收程序,包括是否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召开了听证会等,是本案的关键。

3.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应当不低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本案中,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是否低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法院判决1. 程序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已经依法履行了征收程序,包括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召开了听证会等,程序合法。

2. 补偿标准法院认为,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低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政府提高补偿标准,并要求政府按照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依法征收土地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依法履行征收程序,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

2.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政府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土地的价值、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合理。

3. 平衡各方利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利益往往存在冲突。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由于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所以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一下一些典型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

1.案例一:农民自建大棚种植水果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某市某村农民小王在自家耕地上自建大棚种植水果。

由于该地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且没有经过土地流转手续,村委会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使用权规定,并要求小王停止种植并清空大棚。

小王认为自己是在自家耕地上种植并且能够为村里带来一定的收益,拥有使用权。

随后,小王起诉村委会,要求维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小王和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村委会有权对土地进行管理,但也应当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而小王作为耕地的使用者,在不违反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并获取收益。

接着,我们来看一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个人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

而根据小王的说法,他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水果只是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没有侵犯他人的土地权益。

因此,小王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最后,对于这个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如果小王的行为没有侵犯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他应当可以继续种植水果,并且应当得到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保障。

但如果小王的土地使用行为严重威胁到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相应的行为。

2.案例二:城市开发商私自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某市某地城市开发商私自占用农民的耕地建设住宅小区。

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农民的耕地被城市开发商非法占用,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和抗议。

农民起诉开发商,要求恢复土地使用权和进行赔偿。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城市开发商占用耕地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拥有大量土地储备的企业。

为了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甲方与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亿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了乙方。

然而,在土地使用权过户后不久,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情况1. 纠纷焦点甲方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人民币1亿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

然而,乙方仅支付了8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支付。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转让费用。

乙方则认为,甲方在过户土地使用权时,隐瞒了该土地存在重大瑕疵的事实。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纠纷原因(1)甲方隐瞒土地瑕疵。

甲方在过户土地使用权时,未向乙方披露该土地存在重大瑕疵,如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环境污染等问题。

(2)合同条款不明确。

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三、法律分析1.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他人,由他人依法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就土地使用权转让达成的一致意见的协议。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2)转让土地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3)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4)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3. 纠纷处理(1)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支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转让费用,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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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学经诉澄迈县福山镇迈岭管区文塘村等青苗赔偿费案
作者:摘自《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民事卷五
符学经诉澄迈县福山镇迈领管区文塘村等青苗赔偿费案
焦点问题:承包期间,土地被政府征用,政府补偿的青苗款应属谁所有?
裁判要旨:
承包期间,承包人有权处分林木,故林木补偿款应属承包人所有。

考虑到林木属再生林,政府征用以后,给发包人也造成一定损失,承包人同意青苗补偿款与发包人均分,各得50%,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情】
原告(上诉人):符学经。

被告(被上诉人):澄迈县福镇迈领管区文塘村。

第三人(上诉人):何文芳。

原告诉称:我和第三人于1995年5月与两被告签订100亩林木的承包合同,年限三年,承包金为8000元。

合同订立后,已向两被告缴纳60%的定金4800元,两被告各得2400元。

1996年1月,国家建设高速公路,征两本人的承包林木23亩,国土局赔偿青苗款33400元,全部汇入两被告帐户,经多次协商得不到解决。

请求法院依法将该款全部判归承包人并由两被告支付该款的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两被告辩称:原告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应按福山镇政府的意见,解除承包合同,驳回原告的起诉。

请求法院依照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裁定。

第三人述称:我经迈岭村、符学经的邀请,于1995年3月与两被告签订小叶按林木承包合同,我出资金我,符学经负责管理。

承包时间为三年,数量100多亩,承包金8000元,合同签订后,我们已向两被告缴纳了60%的定金4800元,余下款项三年后砍伐完毕再付。

林木被国家征用,青苗赔偿款应属于我们承包者。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
(一)一审情况:
澄迈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和第三人于1995年3月与两被告签订100亩林木承包金炙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和第三人向两被告缴纳了60%的定金4800元,两被告各得2400元。

合同履行期间,1996年1月,其承包的林木26.789亩被国家征用,每亩赔偿人民币1000元,共计赔偿26789元,澄迈县国土局已将这笔款拨付给两被告在福山邮电局的帐户。

原告及第三人得知后,多次提出与被告协商,福山镇司法助理主持调解无效。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林木承包合同。

(2)原告向被告支付承包金的收据。

(3)福山邮电局出具的存款凭证。

(4)当事人的陈述。

澄迈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和第三人与两被告签订的林木承包合同是有效的。

在合同履行其间,因国家建设高速公路需要,承包林木被征用,征用后按有关标准给予赔偿。

考虑该林木属于长期性再生长植物,国家征用使两被告所受损失较大,青苗赔偿费应多分给两被告。

澄迈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青苗款26789元的30%归原告符学经所有,70%归两被告所有。

诉讼费人民币1336元,由原告负担。

(二)二审情况:
1.上诉人符学经、何文芳上诉称:原审判决青苗款30%归其所有错误,要求判决青苗款的70%归其所有并要求两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

2.被上诉人文塘村、迈岭村以原审判决基本正确为由进行答辩。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在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林木承包合同是由上诉人符学经与两被上诉人签订的。

承包金由两上诉人支付。

其林木承名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上诉人符学经应交承包款的60%即4800元给两被上诉人,余款在承包期满再付清;承包期间,上诉人需要砍伐,须交全部承包金;承包人不得把承包权转让,承包期满,下伐树林所有权属被上诉人。

二审期间,两上诉人将余下的3200元承包金等付给两被上诉人。

经本院调解,两上诉人同意青苗赔偿款26789元与两被上诉人均分,各得50%,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除一审证据外,有被上诉人承认上诉人已支付余下3200元承包金的陈述为证。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符学经与两被上诉人签订的林木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

合同签订后,两上诉人依法向两被上诉人支付完承包金,故林木所有权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应属上诉人符学经所有。

1996年1月,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了26.789亩林地,并赔偿青苗损失费26789元,应属上诉人符学经所有。

二审期间,上诉人符学经同意青苗补偿款26789元的50%归被上诉人所有,50%归其与何文芳共有,可予照准。

原审判决70%归被上诉人所有,30%归上诉人符学经所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变更。

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原判为:青苗补偿款26789元的50%归上诉人符学经、何文芳共有,50%归被上诉人文塘村、迈岭村共有。

限被上诉人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天内将13394.50元支付给上述人符学经、何文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36元,由上诉人符学经、何文芳与被上诉人文塘村、迈岭村
各负一半。

【评注】
本安是基于农村承包合同而引起的青苗补偿款纠纷。

从农村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看,双方签订林木承包合同符合农村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一、二审认定合同有效正确。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承包期间,林地被政府征用,政府补偿的青苗款应属谁所有。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但合同中约定,上诉人需要砍伐,须交全部承包金我。

二审期间,上诉人已支付完承包金,被上诉人也予以接受,说明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合部履行。

因此,承包期间,上诉人有权处分林木要,故林木补偿款应属上诉人所有。

考虑到该林木属再生林,政府征用以后,给被上诉人也造成一定损失,上诉人同意青苗补偿款与被上诉人均分,各得50%,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据此判决是正确的,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是)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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