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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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保障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收集范围。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考核评价、奖惩情况、培训情况、个人申报材料等。

2. 收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录或隐瞒事实。

三、收集方式。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采取书面、电子等方式进行收集,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或传播。

四、归档管理。

1. 收集到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归档管理,建立档案库,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归档管理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标准进行,便于查阅和利用,做到信息的便捷和高效。

3. 对于重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加强备份和保护措施,防止意外损坏或丢失。

五、档案利用。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不得随意泄露或篡改档案信息。

2. 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

六、监督检查。

1.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整改和改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

以上就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内容,希望各部门和同事们能够严格遵守,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 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 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 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 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 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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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 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中组发[2009]12号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中组发[2009]12号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新修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新修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浅析新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摘要] 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了新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是在1996年4月10日中组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下简称96年《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较中组部1996年的文件归档范围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原则、范围、要求、纪律和监督都做了更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新《规定》已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作为一名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者,自己对新《规定》和96年《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对比,反复的学习和理解,对新《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指导意义、新《规定》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科学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关键词]新修订干部档案材料收集一、新《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基础,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任务,顺利完成这些任务,关键是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真正优秀的干部选拔出来,担当重任。

近些年来,各级组织在干部考察的方式方法上有了很大改进,但要全面地、历史地考察和了解干部,坚持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始终是一条重要途径。

而96年《规定》颁布已有十多年,该《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管理的要求。

因此,新《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档案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是新时期新阶段为促进干部档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为指导新时期新阶段干部档案工作科学发展的党内重要法规性文献,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干部人事档案服务于人事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是我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文献。

二、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权威性增强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文件适用范围,扩大了规定的适用领域,如新《规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全面、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干部的相关资料。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制定以下规定:
一、收集范围
1. 干部的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工作经历等。

2. 干部的培训、学习档案,包括参加培训、学习活动的记录、证书、成绩单等。

3. 干部的奖惩档案,包括受奖励、受处分的事由、日期、决定文号等。

4. 干部的考核档案,包括工作考核、组织考核的结果、评语、意见等。

5. 干部的任免、调动档案,包括任职文件、调动决定、通知等。

二、收集程序
1. 按照干部的任职、调动、奖惩等情况,定期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2. 由单位派出人员负责收集干部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整理、归档。

三、归档要求
1. 人事档案应当按照干部姓名的首字母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查找和管理工作的便捷性。

2. 每份干部档案应当有唯一的编号,避免混淆和错误。

3. 档案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删除、涂改或遗失。

4. 档案室应当设有安全设施,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
全性。

5. 如有需要,档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备份或复制,以防止档案的丢失或损毁。

四、使用和借阅
1. 人事档案的使用和借阅应当经过审批,并有相关记录,严禁随意传阅和泄露。

2. 如有需要查询、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3. 档案室应当及时提供查询和借阅的服务,并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性。

用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用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回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回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知道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供应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回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力量、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改善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治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回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其次章收集范围第四条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六条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回档)等材料。

第七条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瞧法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国民练习、成人练习(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同学(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果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果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议论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条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果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状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制造制造、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作用的论文等目录。

第十一条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瞧法、检查交待或状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瞧法、预备)、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人事档案收集制度(通用10篇)

人事档案收集制度(通用10篇)

人事档案收集制度(通用10篇)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收集范围第四条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六条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七条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条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顺序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顺序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细则第一类履历材料1、干部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2、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第二类自传材料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1、自传2、有自传内容的“思想总结”材料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报告个人婚姻变化,主要家庭成员增减、配偶子女出国留学或加入外国籍、持外国永久居留证、子女涉外婚姻等情况)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1、组织鉴定、自我鉴定、干部鉴定表、党团鉴定表2、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表3、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重要专项工作中的表现材料4、援藏援疆、挂职锻炼考核材料5、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6、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7、后备干部登记表(提任后才归)第四类学历学1学历学位材料1、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2、普通高等教育、成教、党校、军校等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3、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4、学习成绩表5、毕业生登记(鉴定)表、6、授予学位的材料;7、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8、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学习或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材料10、自学考试有关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申(呈)报表等2、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材料1、当选委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2、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3、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4、县处级以上部门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5、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6、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7、著作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4培训材料1、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2、培训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第五类政审、更改及认定个人信息的材料1、政审材料2、更改或认定姓名、年龄、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3、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报告4、各类政审表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1、入团志愿书(申请书)2、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3、党员登记表4、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第六类的材料织意见5、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及上级组织意见6、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核意见和主要依据材料7、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的有关审批材料8、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1、具有县(团)级以上单位盖章、审批手续健全的各种科技和业务奖励、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2、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第八类违法违纪材料1、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等受处分的上级批复2、查证核实报告或调查报告3、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4、交代材料、通报批评材料5、解除、变更处分的材料6、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理决定7、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材料第九类工资、吸收录用、入1工资待遇1、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2、转正定级审批表3、工资变动审批材料4、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5、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2招聘、录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安1、吸收(录用)表、转干登记表、转正定级材料2、聘用审批表、合同书,3、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4、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5、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6、取消录用、续聘、解聘、辞退等材料伍、任免、出国、离退休、代表登记表等材料置、退休、辞职、辞退、罢免材料7、公务员登记表、参公管理人员登记表8、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调任审批表、干部调动审批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9、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10、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11、退(离)休审批表3出国(境)材料1、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2、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4党代会等会议形成的材料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选通知2、党代表登记表3、其他组织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第十类其他可参考材料1、录用体检表,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2、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3、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4、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5、独生子女、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6、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人事档案规则

人事档案规则

人事档案规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审核归档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审核归档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审核归档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审核归档工作是干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审核归档工作的主要步骤:
1. 确定归档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明确需要归档的材料范围,包括履历类材料、自传和思想类材料、考核鉴定类材料、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党、团类材料、表彰奖励类材料、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2. 收集材料: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及时向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相关材料。

同时,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 审核材料: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补充或更正。

4. 归档整理: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归档整理,按照规定的分类和顺序进行分类、装订和编目,确保档案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5. 归档移交:在完成归档整理后,将档案移交给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在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审核归档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 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材料的及时收集和移交。

3.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

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

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
一、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均应建立健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三、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对管档部门提出的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有责任按规定办理补送或补办手续。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沟通,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规定的范围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将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二、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部门归档;
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对于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基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调整职务、晋升评职以及奖惩情况等事项。

为了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分类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按照类别分为个人基本情况、教育和工作履历、奖惩情况和考核评价等四大类。

其中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个人简历、家庭出身、政治面貌等基本信息;教育和工作履历则包括入党时间、参加工作以及历任职务、工作业绩等;奖惩情况则是记录干部的荣誉称号、获得的奖项以及违纪违法的情况;考核评价则对干部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在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决策上起到参考作用。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在日常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充分保障干部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应当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具体措施包括:1. 在干部入职时获得基本信息,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2. 在干部工作时,收集工作成果和工作报告等材料;3. 在干部受到奖惩、考核和评定岗位层级等方面的变化时,及时更新干部人事档案;4. 对于离职或退休的干部,应当制定相关收集方案,并尽快收集补充档案材料。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管理直接关系到干部的选拔任用、升降岗位等事项,所以必须严格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管理应当有一整套有序的方案,具体包括:1. 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管理方案,明确归档的时限、要求和流程等;2. 确定档案管理员和归档人员的职责分工,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及时归档;3. 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的分类和编码制度,确保档案的一致性和统一性;4. 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保密管理,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四、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和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和查阅是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价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选拔、任用、培训、晋升等管理工作的依据,是维护干部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真实性、保密性、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材料:(一)个人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二)政治表现材料,包括政治面貌、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党员民主评议情况、党风廉政情况等;(三)业务能力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培训证书、学术成果、业务竞赛获奖情况等;(四)工作实绩材料,包括工作考核、年度工作总结、任期目标完成情况、领导评价等;(五)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第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材料来源应当合法,不得伪造、篡改、涂改档案材料。

第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应当及时、规范,归档材料应当经过审核,确保档案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八条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分类、编目、保管、查阅、借阅、保密、销毁等具体规定。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密意识。

第十三条档案的查阅、借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阅、借阅档案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查阅、借阅档案的内容不得外传。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内组通[1996]18号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内组通[1996]18号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内组通[1996]18号)各盟市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制订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建立健全收集归档工作制度。

收集归档工作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

各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和有关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收集档案材料和送交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

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注意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收集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前要重点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二、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

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清除伪造、涂改的档案材料,对当事人要严格查处。

三、各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和广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同利用人事档案谋取个人私利的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

四、请各盟市、各部门清理一下属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于1996年9月底以前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今后,对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要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干部人员档案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干部人员档案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干部人员档案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一、凡干部任免或接到“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单”后,应按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正本(或副本)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的主管(或协管)部门。

二、送交档案时,应检查核对材料与目录,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凡是干部人事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要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送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经过整理,对不合格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材料后要逐一登记,并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五、对送交的档案、档案材料,要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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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
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
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
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
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目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
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

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l 6开型(长260毫米,宽l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

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9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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