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有效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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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约定由某个股东经营公司的承包合同有效

全体股东约定由某个股东经营公司的承包合同有效

全体股东约定由某个股东经营公司的承包合同有效《⼈民司法(案例)》 2016年17期全体股东约定由某个股东经营公司的承包合同有效夏群佩洪海波【摘要】:正【裁判要旨】公司内部股东关于承包经营公司约定的实质是公司全体股东对各⾃如何⾏使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等股东权利的概括性安排。

该约定符合公司⾃治原则,不违反法律和⾏政法规的禁⽌性规定,也并不当然损害公司和第三⼈利益,应为有效。

【案号】⼀审:(2013)台椒商初字第2160号;⼆审:(2014)浙台商终字第26号、(2015)浙台商终字第112号;再审:(2015)浙民申字第1999号原告(⼆审被上诉⼈、再审被申请⼈):⽅其顺。

被告(⼆审上诉⼈、再审申请⼈):丁利赏。

第三⼈:浙江省台州市万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锐公司)。

2012年2⽉3⽇,原告⽅其顺、被告丁利赏及案外⼈凌善智签订承包合同⼀份,约定:经协商,⽅其顺、丁利赏及案外⼈凌善智将其共同成⽴的万锐公司承包给丁利赏经营,承包期限⾃2012年1⽉1⽇起⾄2012年12⽉31⽇⽌,丁利赏于2013年1⽉30⽇前分别⽀付给⽅其顺及凌善智承包款125000元、72000元。

签订合同后,丁利赏在上述承包期限内对万锐公司承包经营。

承包期届满后,丁利赏未按约定⽀付承包款。

2013年11⽉25⽇,⽅其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丁利赏⽴即⽀付承包款1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丁利赏答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适格主体应当为万锐公司,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理由如下:1.股东并不享有公司的经营权,只能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参与公司重⼤决策的权利。

公司作为独⽴的法⼈,不仅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且享有经营权,故公司经营权对外授予只能够由公司作出。

股东虽然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的决策,但股东并不是公司经营权发包的适格主体。

2.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第⼆条约定由被告直接向原告⽀付承包款的内容⽆效。

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2011-4-12 22:52:41劳办发[1993]224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宁波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甬劳仲函字[1993]第01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

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

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142号(1994年4月29日)贵州省劳动局:你省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因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请示报告》(州劳仲字[1994]0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请示仲裁委员会对引起劳动争议的前因,即承包合同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是否有权明确实体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处理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

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

请你们将上述内容转告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

《唐山劳动与交通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1985〕2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要求重视和加强经济司法工作。

工程承包合同怎么签才有效

工程承包合同怎么签才有效

工程承包合同怎么签才有效?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就完成某项工程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订一份有效的工程承包合同,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款项支付的关键。

以下是签订有效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的几个方面:一、确认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

因此,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首先要确认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

若双方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合同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二、明确工程内容和范围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工程地点、工程范围等。

工程范围应详细列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

明确工程内容和范围有助于避免后期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三、确定工程期限工程期限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应明确工程的总工期和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合理的工程期限。

同时,合同中应规定工期顺延的情况和处理办法,以防止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纠纷。

四、工程质量和标准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中可以约定工程质量的具体标准,如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等。

同时,明确工程验收的标准和程序,保障工程质量的实现。

五、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工程造价是工程承包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总造价和各单项工程的造价。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预付款、进度款、竣工验收款和质量保证金等支付方式。

同时,合同中应规定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确保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和合理使用。

六、违约责任和法律适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

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法律依据

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法律依据

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法律依据篇一: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内容摘要】:项目经理制度是建设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其行为比如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借款、领取工程款等是否必然一定代表了承包人?其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是否必然由承包人承担?这些问题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通过参与办理相应的类似案件,笔者的总体感觉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项目经理行为性质的认定及法律后果的承担认识不一,处理较为混乱。

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有的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的认定为表见代理;在法律后果的承担上,有的认定项目经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认定项目经理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文中,笔者尝试对这类问题做一个粗浅的分析,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作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项目经理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法律后果项目经理制度是建设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其行为比如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借款、领取工程款等是否必然一定代表了承包人?其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是否必然由承包人承担?这些问题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通过参与办理相应的类似案件,笔者的总体感觉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项目经理行为性质的认定及法律后果的承担认识不一,处理较为混乱。

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有的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的认定为表见代理;在法律后果的承担上,有的认定项目经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认定项目经理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文中,笔者尝试对这类问题做一个粗浅的分析,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作抛砖引玉之效。

一、相关概念1、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人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企业承包经营法律案例(3篇)

企业承包经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甲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被告:某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案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情:甲企业是一家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的老牌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某市本地特色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由于历史原因,甲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为了改善企业状况,甲企业决定实行承包经营,通过引入外部资金和管理团队来提升企业效益。

2010年,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包甲企业,承包期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乙公司承包期间,甲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承包费用。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承包期间,乙公司对甲企业进行了改革,引入了新的管理团队和营销策略,使甲企业逐渐走出困境,实现了扭亏为盈。

然而,在合同到期前,乙公司突然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支付违约金。

甲企业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 甲企业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公司作为承包方,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 甲企业不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承包费用的义务,乙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甲企业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甲企业不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

企业承包经营法律案例(3篇)

企业承包经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纺织厂(以下简称“纺织厂”)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是一家以生产棉纺织品为主的企业。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上内部管理不善,纺织厂在90年代初期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困境。

为了挽救企业,当地政府决定对纺织厂进行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经过公开招标,李某以较高的投标价格成功承包了纺织厂。

李某承包纺织厂后,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使企业逐渐恢复了生机。

然而,在承包期间,李某与纺织厂原管理层、职工以及当地政府之间产生了诸多纠纷,导致承包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要求纺织厂支付相应的承包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具备承包纺织厂的资格;2. 纺织厂与李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3. 李某在承包期间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4. 纺织厂与李某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5. 双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李某应得的承包费如何计算。

三、法院判决1. 李某是否具备承包纺织厂的资格法院认为,李某在投标时提交了相关资质证明,且其投标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因此李某具备承包纺织厂的资格。

2. 纺织厂与李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院认为,纺织厂与李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且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3. 李某在承包期间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法院认为,李某在承包期间采取的经营措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因此李某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 纺织厂与李某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法院认为,虽然纺织厂与李某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条件。

在此情况下,法院不支持纺织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请求。

5. 双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李某应得的承包费如何计算法院认为,根据李某在承包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合同约定,李某应得的承包费为XX万元。

企业承包合同范本(通用16篇)

企业承包合同范本(通用16篇)

企业承包合同范本(通用16篇)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承包合同范本(通用1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承包合同1发包方:(称甲方)承包方:(称乙方)经公司全体股东友好协商,决定对公司生产线进行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相关事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会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由乙方整体承包经营(以下简称承包方)。

第二条承包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承包经营方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第四条承包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并严格参照行业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二章承包基数第五条承包方年的总承包费为万元整人民币,作为公司全体股东的收益,每年分两次付清年承包费,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付清。

(注: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至第年,每年承包费为万元)。

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并可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扣减承包费,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承包期限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合同期满,承包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承包经营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一、对公司移交给承包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二、监督承包方合法经营,不得干预承包经营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企业承包法律规定(3篇)

企业承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企业承包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经营权、管理权等承包给个人或集体组织,由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企业经营自主化、市场化的一种经营方式。

企业承包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框架下,对企业在承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企业承包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承包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条例》,企业承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国有企业承包:指国有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资产、经营权、管理权等承包给个人或集体组织。

2. 集体企业承包:指集体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资产、经营权、管理权等承包给个人或集体组织。

3. 其他企业承包: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资产、经营权、管理权等承包给个人或集体组织。

三、企业承包的法律关系企业承包涉及以下法律关系:1. 承包方与被承包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方与被承包企业之间应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2. 承包方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承包方在承包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接受国家监督和管理。

3. 承包方与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承包方应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四、企业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 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企业承包的法律依据,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签订。

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承包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2)被承包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3)承包范围:包括资产、经营权、管理权等。

(4)承包期限: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5)承包金及支付方式:包括承包金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6)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包括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企业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企业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企业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企业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X有限公司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 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乙方: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为承包方,乙方身份为承包人。

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合同期限向乙方支付承包款项;(2)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合同内容安排经营管理,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3)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合理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4)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合同期限完成合同约定内容;(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管理经营事项,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报告;(3)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合理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4)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承包合同,并向甲方提供有关履行情况的信息。

履行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协商确定。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由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定。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双方应当遵守所在地相关政府机关制定的各类行政规章等相关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乙双方应当在合同签署前认真审查合同主要内容和附加条款,确保各方权力和义务的明确性。

2.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等其他方式解决。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如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诉讼或仲裁解决。

案由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案由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案由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蓬勃兴起,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成为了企业之间合作的重要纽带。

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给双方带来了不少困扰。

本文将通过一份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范本,为大家解析此类纠纷的常见原因及其解决之道。

某公司A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A公司的某项工程建设。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分歧。

A公司认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导致项目延期;而公司则认为是由于A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材料,才导致了工程进度的延误。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走上了法律诉讼的道路。

我们要了解的是,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

在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清晰、准确。

双方还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针对本案中的延期问题,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确实是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那么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是由于A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那么A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企业在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时,可以邀请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起草、审查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员工的合同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合同的重视程度,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当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选择仲裁机构或法院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其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案例1.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案。

该案涉及一家国有企业的承包合同纠纷。

2. 在该案中,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了承包经营,希望通过合同方式将企业的经营权交给承包方。

3. 承包方在承包合同中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支付一定的承包费用。

4. 然而,在承包期间,承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导致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权益。

5. 国有企业对承包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6.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该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且承包方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

7.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8.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承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违约责任。

9. 法院判决解除了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国有企业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10. 此案的判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承包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国有企业的权益和稳定发展。

11. 同时,该案也提醒了承包方要履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员工的权益。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案例中,法院判决解除了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国有企业的损失,维护了国有企业的权益和稳定发展。

此案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承包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提醒了承包方要履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员工的权益。

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

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

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权合同,将该市一处土地的开发和销售权承包给该企业,期限为10年。

合同生效后,该企业开始进行开发,并在三年内完成了房地产项目建设。

然而,在售房过程中,该企业因为商业策略调整导致销售成绩不佳,最终未能按期完成销售任务。

市政府认为该企业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政府的利益,故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双方主张市政府主张市政府认为,该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销售任务,且在售房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违规操作,例如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使用第三方的身份证办理手续,欺骗政府的合同审批流程。

此外,该企业未能按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违反合同执行义务,且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市政府认为这些违规行为应当导致解除合同,并要求该企业赔偿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企业主张该企业则主张,虽然他们未能按期完成销售任务,但是这并非是他们的合同违约行为导致的,而是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

他们也认为,市政府在合同生效前已对该企业进行了综合评估,应该知晓当时市场行情的特点和未来的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此外,该企业认为市政府并未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和欺骗行为,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该法律条款旨在约束当事双方,在合同生效后保证合同履行的正当性和可靠性,并保证各方权益的平衡。

在本案中,该企业未能按合同规定完成销售任务,显然已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虽然企业主张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是受宏观经济及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了销售任务,企业应当按合同规定进行履行。

同时,在售房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事实,例如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使用第三方的身份证办理手续、未能按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等。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1. 引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涉及商业合作关系的方方面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探讨其深层次和广泛性,并分享我对这一领域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 定义与背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一方企业(承包方)将自身的特定业务或项目承包给另一方企业(经营方)负责经营管理,并按约定向承包方支付一定费用或利润分成。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案由:2.1 合同履行纠纷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或违约时,即出现合同履行纠纷。

常见纠纷包括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质量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未支付合同款项等。

2.2 不正当竞争纠纷承包方和经营方在合同期间共同合作,但某一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竞争原则,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导致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发生。

此类案由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垄断行为等。

2.3 终止合同纠纷当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或未按约定通知对方解约,或者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能达成续签意向,就会产生终止合同纠纷。

争议主要包括解约违约的民事责任承担和补偿问题。

2.4 法律法规纠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还涉及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

当合同中的约定与法律法规相悖,或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就会引发法律法规纠纷。

3. 案例分析在实践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层出不穷,正面临着各种复杂问题。

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纠纷类型。

案例:承包企业无法完成承诺的经营指标,导致合同终止。

双方存在争议,经营方要求违约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承包企业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经营指标,导致合同终止。

双方由于争议不断,经营方要求违约赔偿。

分析该案例可见,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承包企业未能按合同履行责任,而经营方除了要求违约赔偿外,可能还会追究违约方的其他责任。

4. 纠纷解决方法在处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时,有以下几种常见解决方法:4.1 谈判和调解对于一些小规模的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谈判和调解来解决。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由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由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由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由
甲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

乙方:(个人或企业名称),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

1.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1. 甲方同意将其经营权/产权(具体描述)合法地转让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

1.2.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经营,保证甲方的经济利益和商誉。

1.3. 乙方有义务支付甲方规定的合同期内的租金/分成比例/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1.4.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或月),到期前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续约。

2. 违约责任
2.1. 乙方若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经营权/产权。

乙方需承担违约金及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2. 甲方若未能向乙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支持和服务,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3.1. 本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到其管辖。

3.2.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如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3.3. 如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李某某与张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钦民二终字第11号上诉人(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黎律师,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律师,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1)钦北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忠祝、潘倩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香永玲担任记录。

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黎律师、李律师,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为广西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5年10月间,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对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的部分产品的营销进行代理。

2005年10月28日,原、被告以广西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产品推广总代理合同书》,对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进行代理营销至2007年初。

因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的经营思路存在分歧,无法继续共同经营,于2007年1月8日签订《关于李某某和张某某就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终止承包经营合作的协议》,约定:原告从协议生效之日起退出承包经营,不再承担承包经营的责任和义务,由被告继续进行承包经营,如遭受损失与原告无关;李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总计人民币150000元作为原告的前期资金投入、合作期间的投入和回报,其中100000元为无附带条件付款,50000元是有条件性付款即被告如继续参与经营至2007年6月30日,则需向原告支付该款项。

付款方式为:无条件付款的100000元于2007年5月31日前分期支付完毕,条件性付款的50000元于2007年9月30日前分期支付完毕。

工程承包合同有效代理词

工程承包合同有效代理词

工程承包合同有效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我代理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在此恳请贵庭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以下是我对本案的代理意见:一、案情概述原告xxx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被告xxx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开发的xxx项目的主体结构施工。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xxx万元,工期为xx个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开始了施工工作,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屡次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违约行为的事实和证据1.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第11条约定:“甲方(被告)应按照乙方(原告)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如甲方需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变更,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而被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并未提前通知原告,更未征得原告同意,就擅自变更设计方案,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2. 被告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原告施工资金紧张,影响了工程进度。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第13条约定:“甲方(被告)应按照乙方(原告)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如甲方迟延支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

”但被告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方面屡次迟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施工进度。

3.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材料等,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第9条约定:“甲方(被告)应负责提供乙方(原告)施工所需的场地、材料等,并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材料等,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施工进度。

三、原告的损失及赔偿请求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第15条约定:“甲方(被告)违约,应承担乙方(原告)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企业承包的法律规定(3篇)

企业承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承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旨在激发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承包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依法将企业资产、经营权等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经营方式。

为了规范企业承包行为,保护承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企业承包的定义、法律依据、承包主体、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费用、承包责任等方面对企业承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承包的定义企业承包是指企业所有者或者所有者代表依法将企业资产、经营权等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经营方式。

企业承包可以分为国有企业承包、集体企业承包、私营企业承包等。

企业承包的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企业承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企业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基本法律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管理、监督、处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四、企业承包主体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企业承包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责任。

2.个人:可以作为企业承包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责任。

个人承包方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信誉。

3.企业内部员工:在特定条件下,企业内部员工可以参与企业承包。

五、企业承包方式1.整体承包:承包方对企业的资产、经营权、管理权等进行全面承包。

2.部分承包:承包方只对企业的部分资产、经营权、管理权等进行承包。

3.租赁承包:承包方以租赁方式承包企业资产、经营权。

4.委托承包:承包方受委托对企业的资产、经营权、管理权等进行承包。

【参考文档】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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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屯煤电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

一、一审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上诉人大屯煤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祝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大屯煤电公司为解决职工住房,决定建设十一村住宅小区,该小区建筑面积158000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网点、配套小学及幼教等设施,大屯煤电公司将全部工程以承包责任书形式交给其下属法人单位建安公司负责全过程建设,要求小区总工期26个月,从1994年 11月开始到1996年底全部竣工,同时在责任书中希望建安公司全力以赴,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施工方法,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建安公司接受任务后,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建立内部竞争机制,决定于1994年10月15日在公司内部进行招投标。

祝某组织了7人承包小组,参与了投标。

经建安公司对内部5个投标小组进行审查评议,祝某小组中标。

中标后,从1994年10月20日开始,祝某即着手进行十一村工程的前期三通一平工作。

1995年1月2日,十一村工程举行开工典礼。

1995年1月23日,建安公司作为甲方与祝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十一村工程模拟租赁、项目管理、经营承包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将十一村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模拟租赁给祝某(乙方)承包组经营承包,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者,实行集体承包,个人负责模拟租赁经营承包。

项目经理对内对企业负责,对外代表企业对建设单位负责。

同时实行包死基数、确保增值,自主经营,超收归已的“国有民营”自我经营机制。

国有企业合同纠纷案例

国有企业合同纠纷案例

国有企业合同纠纷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有企业合同纠纷案例近日,一起国有企业合同纠纷案例在法庭上备受关注。

该案涉及一家国有企业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签署的一项合同,双方就合同履行出现分歧,最终导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这家国有企业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一次开发项目中,该企业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建筑公司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施工。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开始了合作,工程也顺利推进,直到一定阶段出现了问题。

问题的根源在于建筑公司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材料质量问题,认为这些质量问题是由国有企业提供的材料引起的。

建筑公司提出了更改施工计划的要求,要求国有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材料,否则将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国有企业对此表示不同意,并认为建筑公司应当继续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进行工程。

随着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纠纷逐渐升级。

建筑公司停止了施工,并向国有企业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国有企业则提出了反诉,称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费用。

在法庭上,双方均提供了大量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建筑公司提供了检测报告证明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证实了自己的施工计划无法按时完成。

而国有企业则提供了材料供应合同和相关支付记录,证实自己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合格的材料,并要求建筑公司正常施工。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控股的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同时也要保障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发生类似的合同纠纷事件。

建筑公司也应该仔细审核材料质量,并在合同中规定清晰的责任条款,以减少合作中出现的风险。

通过这起案例,不仅让社会更加关注国有企业的合同行为,也提醒了企业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要严谨谨慎,避免因为合同纠纷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承包是指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为。

承包合同也属于合同的⼀种,那么,劳务承包合同若产⽣纠纷如何处理?⼟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可以起诉解决。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使诉讼权利,保证⼈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正确适⽤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为,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

第三条⼈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本法的规定。

以上看来,当出现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或者其他合同纠纷时,法院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

其中最主要的证据就是有效的承包合同,因为承包合同是当时双⽅⼀致同意才签订的,代表了双⽅的意愿,因签订合同时⼀定保护好⾃⼰的利益。

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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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有效承
包合同
篇一:XX公司诉XX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

XX公司诉XX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316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XX,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XX,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XX,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原告XX公司诉被告马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受
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2010 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金某、委托代理人邓XX、彭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陈XX 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酒店承包协议》。

约定由原告将位于上海市XX经营场所交由
被告承包使用;双方还对承包金额、支付方式、承包期限、承包中的经营管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

之后,原告即将该酒店交付被告承包,但自2009年7月开始,
被告拖延支付承包费,原告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XX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后,在同年5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承包费34.65万元(自2009年7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等。

因被告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XX 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
于2010年9月16日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承包款的义务。

现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酒店承包协议》,被告立即迁出XX公司;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4月11日至2010年10月10日共计6 个月的承包费23.1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以23.10万元为基数(其中11.55万元自2010年4月11日起算,11.55万元自
2010年7月1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的违约金;判令被告支付自2010年10月11日至实际迁出
XX公司之日止的承包费(以每日1,283元计算)。

被告马某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酒店承包协议》没有异议。

但同时答辩认为,被告在承包经营过程中,由于酒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向被告出具了责令改正的通知书。

之后,被告虽去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由于原告用于设立酒店的房屋仅限于居住,根本不能用于商业经营,而原告在之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涉嫌在《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涂改了房屋的使用性质。

被告将无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通知原告的金某后,金某表示自己可以去办理,但至今未能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酒店亦于2010年3月28日不再
经营。

因此,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承包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XX公司(以下称XX酒店)系由股东金某、金某某于2000年9月19日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执照有效期自2000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18日,2010年9 月17日,经申请该执照有效期延至2011年3月15日。


准的经营范围为中餐,酒(限堂吃、零售),饮料,住宿。

2008年5月20日,金某、金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XX酒店对外签订酒店承包协议。

同月28日,原、被告
签订《酒店承包协议》。

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XX经营场
所交付被告经营使用,经营场所面积为1200平方米;被告
全面承包原告正在经营的,以及属于原告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之内的全部经营业务,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承包期限为
9年,自2008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止;在承包
期间开始日之前的7月1日至10日为装修期,被告在足额支付保证金后可以进入酒店进行装修,除承担装修期间产生
的水电等公用事业费外,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装修期间产生的任何建筑质量问题均由被告负责,并确保质量
无安全事故;承包费标准为2008年7月11日至2011年7 月10日承包费为每年46.20万元,……;承包费由被告每三个月向原告支付一次,先付后做,被告应于2008年6月25
日前向原告支付首期承包费,此后每期承包费提前七日支
付;为保证被告正常履行合同,被告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7
日内向原告支付保证金20万元;原告营业执照及其他已取得的证照到期后,原告协助被告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并尽最大努力使相关证照有效期延至2017年7月10日,相关费用
由原告承担,如果证照到期后,由于原告能力有限造成证照失效,原告不负责,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如未按时支付承包费,每迟延一天按照未付款额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承包期间,被告负责经营执照的正常年检,并承担费用,如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营业执照及各种证照失效并给原告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

之后,被告进行承包经营。

2010年3月10日,因被告未能向原告缴付2009年7月11 日至2010年4月10日的承包费,故由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5月24日制作了XX民事判决书。

该民事判决书确认以下事实:1、2008年5月28日,金某作为XX酒店的股东及XX
酒店物业业主出具保证函,保证自保证函做出之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将XX酒店所在的上海市XX始终出租给XX酒店,不会转让、出售该物业,如果由于金某的原因,造成上述物业被转让、出售、拍卖,进而造成XX酒店与以马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签订的酒店承包经营协议不能正常履行,金某愿意承担承包人的所有损失,同时金某作为XX酒店股东,亦不会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使承包人不能正常履行承包经营协议,否则,愿意承担承包人的所有损失。

此后,被告进入XX酒店承包经营。

2、
2009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移交了XX酒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并提示被告注意证照审证、年检,双方就此签署了XX酒店
证照移交清单。

其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9
月5日。

被告收到上述证照后继续承包经营XX酒店,未办
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期手续。

被告于2009年9月16日向原告支付了2009年6月10日至同年7月9日酒店承包费后,未再向原告支付承包费。

3、2010年2月20日,因XX 酒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饭馆、旅店,上海市
XX 卫生局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

4、2010
年3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XX卫生局申请办理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上海市XX卫生局收取了原告的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凭证。

同年3月30日,原告向上海市XX卫生
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海市XX卫生局收取了
原告的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凭证,目前该许可证仍在办理当中。

同时,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某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承包费人民币34.65万元;二、被告马某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
司违约金(以34.65万元为基数,其中11.55万元自2009年7月11日起算,11.55万元自2009年10月10日起算,11.55 万元自2010年1月10日起算,均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因被告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XX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确认XX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
实,依法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嗣后,被告又未能向原告支付2010年4月11日至2010年
10月10日的承包费23.10万元,故形成纠纷,由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向上海市XX卫生监督所就XX 酒店未能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原因发函调查。

上海市XX卫生监督所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复函。

表示:2010年3月30日,位于上海市XX的XX酒店向XX 卫生局申请办理饭馆、
旅店项目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010年4月9日,该所对上述场所进行实地审核,检查
发现旅店设施方面未配备茶具消毒间以及相关清洗、消毒、
保洁设备,未达到《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及《住宿业卫生规范》的相关标准,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

2010年4月13日,XX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之规定对XX酒店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XX《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酒店承包协议》、本院
XX民事判决书、上海市XX法院XX民事判决书、授权委托书、上海市XX卫生局责令整改通知书,上海市XX卫生监督所向本院出具的证明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质证所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酒店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为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因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酒店承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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