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讲义)201X.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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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一、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6年6月29日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07.11.1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起施行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07.6.1施行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八)《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九)《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注释:

1、《刑法修正案》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主要有: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2)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3)第一百三十九条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其中一条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有以下几点

(1)规定了“三类人员”安全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规定了施工单位安全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施工现场应按每5000万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专职安全员,不足5000万至少配一名。

(3)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包含安全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其费用于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换、安全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

(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组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

附安全验算结果,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后实施,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①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石方开挖、爆破工程。

②深基坑、高边坡和易滑坡的处理。

③桩基、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岩工程。

④桥梁工程中墩柱、梁、拱等构件和特殊现浇梁施工。

⑤隧道中不良地质、瓦斯、水底海底隧道等。(刘家峡堰塞爆破)

⑥大型支架、模板、临时便桥的架设与拆除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6)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7)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及违章操作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条件、程序、方式中存在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时停止作业。

(8)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

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9)施工单位采购、租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由专职安全人员查验。

(10)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卡备案。

(11)施工单位应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1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如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地方安监部门报告。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并防止事态扩大。

4、《高危行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1)房屋建筑、矿山工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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