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流程
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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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与备案、监控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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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 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本着“集中划分,便于管理”的原则,凡是同一危 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 ,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 表1根据统计数据规定了6大类中容易引发事故的78 种典型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分成爆炸品、易燃气体、 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 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9小 类。 • 表2规定了未在表1中的6大类9小类中的其它物质对 应的临界量。
目前火力发电厂危险化学品临界量:乙炔:1T;氨: 10T ; 氢 气 : 5T ; 汽 油 : 200T ; 柴 油 5000T 等 。
发电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 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
备案申请表
档案材料
完成评估15日内 县级安监部门 每季度 市级安监部门 每半年 省级安监部门
2010兰化 “1.7”事故燃烧近130小时;1998年西安 液化气站事故发生多次爆炸
极易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大: 2004年重庆天原化工厂事故,2005年吉化事故
事故原因复杂,分析困难:厂毁人亡 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重:吉林液氨爆炸事故死亡1 20人; 河北“2.28”事故死亡29人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 甲酯
β
5
5
10
危险化学品及化工项目审批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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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及化工项目审批全流程常用几个概念1.“两重点一重大”,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禁限控”目录,是指禁止、限制和控制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3."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两高”,是指高耗能、高排放。
按生态环境部(环环评〔2021〕45号)文件,“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
5.七大重点流域,是指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7.化工项目,目前尚无统一的规范定义,全国有的地方对于“凡主要原辅料为化学原料、最终产品为化学品、生产工艺中存在化学反应或涉化环节的项目”,均按化工项目进行管理;有的地方明确“化工项目”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医药制造业(不含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等等。
8.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通常包括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
1.选址很重要项目选址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来说至关重要,直接关乎项目能否通过主管部门审查,能否经得起有关方面的监督,以及直接关系后续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和能否最终落地。
目前来说,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进园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国家六部委《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提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推进长江、黄河流域石化化工项目科学布局、有序转移。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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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第144号)文件精神 ,结合目前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3年开始,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以下简称登记)。
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至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进行登记。
2。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尚未进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
二、登记程序和步骤1。
登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register.nrcc。
com。
cn),点击“我要申请”,提出登记申请。
2.提出登记申请1个工作日后,登陆系统,根据提示如实填写单位信息和化学品信息(请务必按新标准编制并上传“一书一签”,见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提示:您的数据已成功上报给办公室)。
3。
省登记办公室对登记信息进行初审①初审不合格。
参看化学品信息栏基本信息界面“办公室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待省登记办公室审核.②初审合格。
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审核。
4.国家登记中心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①审核不合格。
参看化学品信息基本信息界面“中心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待省登记办公室重审后,上报国家登记中心再次审核。
②审核合格。
登记单位向省登记办提交纸质材料。
5。
登记单位提交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①《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一式3份(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签字并加盖公章);②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一式3份(见附件1,认真如实填写,确认无误后,打印,签字盖章);③《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加盖公章);④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文书复印件1份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⑥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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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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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以下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档案材料如下:(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三、四级重大危险源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的)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范本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fe9b03c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b5.png)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监控,减少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的可能性,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本制度,明确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报告备案义务1.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活动,应当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备案。
2. 报告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来源、用途等信息。
3. 报告备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四、报告备案流程1. 单位和个人须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活动开始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备案申请。
2. 相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备案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给予报告备案编号。
3.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4. 报告备案未通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认相关主管部门的决定,并进行整改或停止相关活动。
五、报告备案记录和管理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记录报告备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备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其仍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已备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和核查,防止违法使用和传播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六、违规处罚1. 对于未进行报告备案或报告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 对于涉嫌非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上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七、附则1.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单位和个人公布。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https://img.taocdn.com/s3/m/f70fcda5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d5.png)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引言概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设备、物质或工艺。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个行业都应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本文将从预案编制、应急响应、危险源监控、培训演练和预案修订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要点。
一、预案编制:1.1 确定重大危险源: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生产工艺,确定可能产生重大事故的危险源,如化工企业的储罐、石油化工装置等。
1.2 制定预案流程:明确预案编制的步骤和责任分工,确定编制预案的时间节点和参与人员,确保预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3 收集信息和评估风险:收集相关危险源的技术资料和历史事故案例,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应急预案的重点和措施。
二、应急响应:2.1 应急组织机构:建立应急指挥部和各级应急小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应急响应的协调和高效性。
2.2 应急措施:根据危险源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紧急救援等,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2.3 应急资源:建立应急资源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如防护服、呼吸器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三、危险源监控:3.1 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危险源监测系统,通过传感器、监控设备等实时监测危险源的运行状态和环境参数,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3.2 预警机制:建立预警机制,设定相应的预警指标和阈值,当危险源超过预警值时,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3 数据分析和评估: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源问题,为预防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四、培训演练:4.1 培训计划制定: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对象和时间,包括应急知识、操作技能和危险源防范等方面。
4.2 模拟演练: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模拟重大事故情景,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4.3 经验总结和改进:根据演练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和改进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2012.4.5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2012.4.5](https://img.taocdn.com/s3/m/2d619291dd88d0d233d46a95.png)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
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盖章)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 3 -填表说明: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填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3.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
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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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https://img.taocdn.com/s3/m/d225b44a360cba1aa811daf1.png)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为加强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工作制度如下:一、备案(核销)原则(一)凡在本公司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已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到安监局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二)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备案材料及申报(一)备案材料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档材料。
主要包括:⑴辨识、分级记录;⑵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⑶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⑷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表;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⑺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⑻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⑼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⑽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⑾其他文件、资料。
(二)备案申报危险化学品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的15日内向安监局报送备案材料;三、核销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安监局申请核销。
(一)核销材料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2.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2015年修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2015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32fa390f121dd36a32d823f.png)
安监总局令 ( 第 40 号令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 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 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 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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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管理。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第二章辨识与申报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附件1),对本单位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等级按照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Q)与其临界量(q)的比值之和(R)的大小及介质特性,分为下列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附件2)R≥50的可燃气体和R≥5的有毒气体;(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R≥1000的液(固)体、1≤R<50的可燃气体和1≤R<5的有毒气体;(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10≤R<1000的液(固)体;(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1≤R<10的液(固)体。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75b2fb8dd3383c4bb4cd255.png)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判定导则
![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判定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461612e8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60.png)
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判定导则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判定的判定原则、判定流程、判定范围确定、评估单元划分、危险化学品数量的确定、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持续改进和文件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区域(范围)内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判定,其他特种设备的判定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T 26610 承压设备系统基于风险的检验实施导则CPASE GT 011-2020 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导则3 术语和定义GB 18218和CPASE GT 011-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注1: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major hazardous chemicals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of special equipment involving hazardous chemicals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区域(范围)内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含输送)、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或固有风险较高的特种设备。
评估单元 assessment unit进行重大危险源判定的单台(套)特种设备或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2510ae084254b35eefd3495.png)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必要性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
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
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如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
2008年8月26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装置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伤。
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谷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车间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
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d4c9ecf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11.png)
《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规定适⽤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
第⼆章辨识、评估与备案第四条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和使⽤场所进⾏重⼤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危险源进⾏安全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规定》中的分级⽅法确定重⼤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应形成重⼤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重⼤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级、⼆级、三级和四级,⼀级为最⾼级别。
1第六条重⼤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评估的主要依据;(⼆)重⼤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员情况;(六)重⼤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危险源重新进⾏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重⼤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构成重⼤危险源设备设施进⾏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艺或储存⽅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变化,影响重⼤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四)外界⽣产安全环境因素发⽣变化,影响重⼤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重⼤危险源事故的;(六)有关重⼤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业2标准发⽣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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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五、办理程序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六、办理时限
当日办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流程
一、办理主体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三、办理条件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四、申报材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