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解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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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基站侵权法律案例(3篇)

楼顶基站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已成为提高通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基站建设过程中,时常出现因基站建设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本文以一起楼顶基站侵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基站侵权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通信运营商在A市B区一栋居民楼楼顶建设移动通信基站。

该基站投入使用后,部分居民认为基站辐射对人体健康有害,遂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经检测,基站辐射未超过国家标准。

然而,部分居民仍以基站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运营商拆除基站。

运营商与居民协商未果,遂将居民起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 基站辐射是否超过国家标准?2. 基站建设是否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3. 运营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基站辐射未超过国家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检测报告,基站辐射未超过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2. 基站建设未侵犯居民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营商有权在合法范围内建设基站。

该基站建设未占用居民楼公共区域,也未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故未侵犯居民合法权益。

3. 运营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运营商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运营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五、案例解析1. 基站辐射问题基站辐射是基站侵权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站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本案中,基站辐射未超过国家标准,运营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判决运营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 基站建设与居民权益的关系基站建设与居民权益的关系是基站侵权纠纷的核心问题。

本案中,法院认为,基站建设未占用居民楼公共区域,也未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故未侵犯居民合法权益。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基站侵权纠纷时,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运营商法律责任在基站侵权纠纷中,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是争议焦点。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

(3)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

大学生法律案例解析例文(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解析例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纠纷为例,通过对案例的详细解析,探讨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纠纷;校园侵权;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大二学生李某,在校园内因篮球比赛与同学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张某受伤。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李某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在比赛中过于激烈,存在一定过错,但未构成故意伤害。

最终,学校建议李某与张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二、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李某与学校之间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的行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2. 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李某在篮球比赛中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张某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比赛中过于激烈,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误工费:根据张某的误工天数、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3)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护理费等。

4. 学校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的行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在本案中,学校在事件发生后进行调查,认为李某在比赛中过于激烈,存在一定过错,但未构成故意伤害。

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教育管理责任,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众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小众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宠物饲养逐渐成为一种时尚。

然而,在宠物饲养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宠物饲养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例,分析宠物饲养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一)案件事实2018年5月,张某饲养了一只名叫“阿虎”的宠物狗。

同年7月,张某将阿虎带到小区公园散步。

此时,李某正带着其年幼的女儿在公园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阿虎突然冲向李某女儿,将其咬伤。

李某女儿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李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张某承担侵权责任,其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饲养的宠物狗阿虎在公共场所咬伤他人,导致李某女儿不幸身亡,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约束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张某应赔偿李某女儿死亡造成的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一)宠物饲养者侵权责任1.宠物饲养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宠物饲养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2)损害事实与饲养的动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饲养人存在过错。

2.宠物饲养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宠物饲养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1)赔偿损失;(2)赔礼道歉;(3)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

(二)本案中张某的责任认定1.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公共场所未能合理管理、约束阿虎,导致阿虎咬伤他人,存在过错。

2.阿虎咬伤他人,导致李某女儿不幸身亡,损害事实与阿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结论宠物饲养者侵权责任纠纷案在我国属于小众法律案件,但涉及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以下列举十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案例,以供参考。

二、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例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取得了著作权。

某出版社未经作家同意,擅自出版了该小说,并获得了巨大利润。

侵权行为分析:出版社未经作家同意,擅自出版小说,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处理结果:作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例简介:某公司注册了“XX”商标,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

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XX”商标相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

侵权行为分析: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处理结果: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三:侵犯专利权案例简介:某公司研发了一项新技术,并取得了发明专利。

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该技术,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侵权行为分析: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构成侵犯专利权。

处理结果: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

五、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例简介:某记者在报道某事件时,未核实事实,发表了对某人的诽谤性言论,严重损害了该人的名誉。

法律讲堂五个典型案例(3篇)

法律讲堂五个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既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也为我们提供了维权途径。

本文将通过对五个典型案例的解析,带领大家了解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二、典型案例一:高空抛物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李某从高空抛下一个酒瓶,恰好砸中楼下正在散步的赵某,导致赵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赵某构成轻微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赵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启示】高空抛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也容易引发社会恐慌。

居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典型案例二:网络侵权案【案情简介】作家王某发现某网络平台未经其授权,在其平台上连载其作品《情动》,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本案中,网络平台未经王某授权,在其平台上连载王某的作品,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网络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某的损失。

【案例启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作家、艺术家等创作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典型案例三: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 (2011 年案例分析第79~82 题)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

2011 年 6 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

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 1.5 万元。

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

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3 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

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

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 (2011 年案例分析第 79 题)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 。

A.劳动关系B.代理关系C.劳务关系D.承揽关系【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

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

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 80 题)2.许某的医药费应由( )承担。

A. 甲物流公司B. 肖某C.董某D. 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

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58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期终考试案例

侵权责任法期终考试案例

侵权责任法期终考试案例1.侵权责任法案例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王某说:“去逗逗它。

”王某便拾起一块石头向猪砸去。

猪被砸中猛往前冲。

这时一60岁老太正在街上行走,见猪冲过来急忙躲闪,将路边一陶瓷瓶碰翻。

瓷瓶价值1400元。

老太太被猪撞翻在地,摔伤右腿。

花医药费、住院费共计2000元问题:1.老太推翻瓷瓶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2.胡某、王某的行为属何种性质的行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3.若当地习惯放养动物,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4.若王某为9岁,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5.陶瓷瓶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011-6-5 17:34 jxg83104 | 二级1紧急避险,因有第三人过错,老太不承担责任。

2胡某教唆(汗,题干里半天找不到胡某,打字都打错,你很牛)3由王,胡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4由王某监护人与胡某承担连带责任5由王,胡两人承担连带责任赞同02011-6-15 14:17 美丽的心情·君| 二级1。

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2。

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

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

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

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

侵权责任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种种法律纠纷。

针对侵权责任法的考试题目,要求考生熟悉相关条文,并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下面,我们将围绕侵权责任法的真题,一同来探讨答案及解析。

一、题目:“小明的邻居小红正在家中取暖,不慎将烧水壶从窗户抬起,不慎从窗户倒出烧水壶,热水浇到小明的身上。

“小明起了火灾,身体严重烧伤,吓伤。

此时小红起诉小明,要求小明负责自己的损失。

请分析小红的诉求是否成立。

”解析:根据题目,我们可以确定这是一个侵权责任法中经常涉及到的民事侵权行为,这里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是,小红是否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小明的损失,从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我们要分析小红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依据事实描述,小红在家中取暖时不慎将烧水壶从窗户抬起,并且不慎将烧水壶从窗户倒出,导致热水浇到小明身上。

从这个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小红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因为他没有采取足够的注意措施保障周围人的安全。

接下来,我们需要判断小红的过错是否与小明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明显地,小红的不慎行为导致了小明身体严重烧伤,且吓伤的事故发生。

这里可以推定小红的过错是直接导致了小明的损失。

最后,我们需要判定小红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以热水浇到他人身上导致伤害为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于因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小红的过错行为构成了违法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小红的诉求在这个案例中是成立的。

小红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小明的身体损伤和心理伤害,在法律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明的损失。

二、题目:“A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上宣称其产品对人体有良好的保健作用,并且具有治疗某某疾病的效果。

然而,经测试发现,A公司产品并没有该效果。

小明为此购买了该产品,结果没有实现预期效果。

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解析:根据题目描述,我们可以确定这是一个与虚假宣传有关的侵权责任问题。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名誉侵权案例案例:某甲在网络上散布关于某乙的虚假信息,称其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某乙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隐私侵权案例案例:某丙在未经某丁同意的情况下,将某丁的私人照片发布到网络上,导致某丁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丙的行为已经构成隐私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著作权侵权案例案例:某戊未经某己的同意,将其创作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并上映,侵犯了某己的著作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戊的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专利侵权案例案例:某庚在未经某辛的许可下,生产并销售某辛的专利产品,侵犯了某辛的专利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庚的行为已经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商标侵权案例犯了某癸的商标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壬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肖像权侵权案例案例:某甲在未经某乙的同意下,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广告,侵犯了某乙的肖像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肖像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人格尊严侵权案例案例:某丙在公共场合侮辱某丁,导致某丁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盗别人名字法律处置案例(3篇)

盗别人名字法律处置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盗用他人名字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盗用他人名字的法律处置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发现自己的名字被一名名叫张某的男子在办理信用卡时使用。

李某立即报警,经调查,张某利用李某的个人信息,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以李某的名义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累计透支金额达10万元。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调查,张某承认其盗用李某名字办理信用卡的事实,并供述了其犯罪动机。

原来,张某因个人经济困难,想通过盗用他人名字办理信用卡来套现,以解决燃眉之急。

2. 审判阶段(1)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三)张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李某的姓名,不得再以李某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2)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此外,李某还可以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解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利用李某的个人信息,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以李某的名义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累计透支金额达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法律案例分析例题解析(3篇)

法律案例分析例题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区周边购置了大量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8年,A公司决定在市区东部开发一座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名为“幸福家园”。

在项目筹备过程中,A公司聘请了B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

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幸福家园”住宅小区,合同工期为两年。

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发现A公司提供的部分土地存在权属争议,部分土地的产权尚未明晰。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B公司多次与A公司沟通,要求其解决土地权属问题。

然而,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及时解决土地权属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多次因土地权属问题导致停工,给工程进度造成了严重影响。

2019年,工程尚未完工,B公司因拖欠工程款与A公司发生纠纷。

B公司认为,A 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例争议焦点1. 土地权属问题是否影响B公司主张权利?2. A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三、案例分析1. 土地权属问题是否影响B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置土地时应当对土地权属进行核实。

然而,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未及时解决土地权属问题,导致工程停工,给B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土地权属问题虽然影响了B公司的施工进度,但并不影响其主张权利。

2. A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然而,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B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A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3. 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

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

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引言: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人进行经济或非经济方面的补偿的具体规定。

在法律实践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往往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经典案例,探讨赔偿标准的应用和力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赔偿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小明是一名骑车者,在某天的早晨,他骑车行驶到十字路口时,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导致小明受伤并损坏了自行车。

此案例中,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和财产损失等多个方面。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司机需要承担小明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小明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诊断费、治疗费、住院费等。

此外,如果小明因此次事故导致了工作时间的损失,也可以请求肇事司机进行工资损失的赔偿。

其次,小明的自行车被撞坏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司机还需要承担小明的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应该是修理费用或者是新车购置费用的合理估计。

此外,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小明可能还需要进行康复训练或者是心理辅导。

这些费用也应该由肇事司机来承担。

赔偿标准的确立需要考虑到小明的实际需求和权益,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目的。

案例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小红是一名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在接受手术治疗时,由于医生的不慎操作导致小红受到进一步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等多个方面。

首先,肇事的医生应该承担小红的医疗费用。

除了原来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该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在医疗事故中,患者经常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因此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其次,根据《医疗事故责任法》,小红可以要求肇事医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导致了周围人对患者的歧视和不理解。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此外,小红还可以要求肇事医生支付一定的抚慰金。

校园相关法律案例培训(3篇)

校园相关法律案例培训(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法律纠纷,本培训将针对校园常见法律问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大家的法律素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培训内容1. 校园侵权案例解析(1)案例一:学生李某在学校篮球场上与同学发生争执,导致李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李某构成轻微脑震荡。

后李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解析:本案中,学校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李某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案例二:教师张某在课堂上批评学生小王,小王情绪激动,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

后小王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析:本案中,教师张某在课堂上批评学生,属于教育教学活动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科研、指导学生的权利。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 校园合同纠纷案例解析(1)案例一:学生王某与学校签订了一份勤工俭学协议,约定王某在学校食堂工作,每月工资1000元。

后学校以王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停止发放工资。

王某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解析:本案中,王某与学校签订的勤工俭学协议属于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学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王某工资。

(2)案例二:学校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校园信息化建设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学校提供校园网络设备。

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设备,导致学校教学受到影响。

学校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本案中,教育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校园犯罪案例解析(1)案例一:学生陈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持刀将同学刺伤。

关于神兽侵权案件的法律(3篇)

关于神兽侵权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神兽为题材的文创产品、影视作品等层出不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神兽侵权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神兽侵权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神兽侵权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神兽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

对于神兽这一艺术形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神兽作为艺术形象,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一方面,神兽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其形象可能受到公共领域原则的限制。

2. 神兽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神兽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具有广泛的认知度和辨识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然而,在神兽侵权案件中,商标权的保护存在以下问题:(1)商标注册的难度:由于神兽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其形象可能被多人使用,导致商标注册的难度较大。

(2)商标侵权的认定:在神兽侵权案件中,如何界定侵权行为,如何判断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的相似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3. 神兽的专利权保护专利权是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使用权。

对于神兽这一艺术形象,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同样存在争议。

一方面,神兽作为艺术形象,可能具有独特的造型和设计,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另一方面,神兽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其形象可能受到公共领域原则的限制。

三、神兽侵权案件的应对策略1.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对于神兽侵权案件,首先应当提高相关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个人在进行神兽相关创作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加强版权登记对于具有独创性的神兽作品,应积极进行版权登记,以确保证权的合法性。

版权登记是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有助于在侵权案件中维护自身权益。

3. 严格商标注册审查对于神兽商标的注册,商标局应严格审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

酒后殴打他人法律解析案例(3篇)

酒后殴打他人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朋友家饮酒后,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情绪失控,持啤酒瓶殴打李某,造成李某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用。

二、法律解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酒后殴打他人,致李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某,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3)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在饮酒后,与李某发生争执,持啤酒瓶殴打李某,造成李某轻伤二级。

(4)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仍然故意实施,具有伤害的故意。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张某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民事责任:张某需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4. 案件分析(1)酒后行为失控:张某在饮酒后,酒精刺激下,情绪失控,容易引发犯罪行为。

因此,饮酒后应避免参与争吵、斗殴等可能导致犯罪的活动。

(2)邻里关系:张某与李某系邻居,本应和睦相处。

然而,酒后张某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引发犯罪。

(3)法律意识淡薄:张某在酒后殴打他人,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对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

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至关重要。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

2. 饮酒节制:饮酒过量容易导致行为失控,引发犯罪。

因此,饮酒时应注意节制,避免酒后驾车、斗殴等违法行为。

3. 和谐邻里关系: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相互尊重,避免因琐事发生纠纷。

引进节目侵权法律案例(3篇)

引进节目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引进海外优秀节目成为推动国内节目创新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引进节目的过程中,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电视剧引进侵权案为例,分析我国引进节目侵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例背景2016年,我国某电视台引进了一部美国电视剧《绝命毒师》,该剧在播出后取得了极高的收视率。

然而,该剧在引进过程中却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

该剧的原著作者表示,我国某电视台并未获得其授权,擅自引进该剧进行播出,侵犯了其著作权。

二、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我国某电视台未经原著作者授权,擅自引进并播出《绝命毒师》,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和广播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我国某电视台擅自引进并播出《绝命毒师》,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处理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著作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国某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我国某电视台立即停止播出《绝命毒师》,并赔偿原著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启示与建议1. 明确引进节目的版权意识在引进海外节目时,我国相关机构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原创者的著作权,确保引进节目的合法性。

同时,加强对引进节目版权的审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完善版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法规,明确引进节目版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版权交易平台我国应建立健全版权交易平台,为国内外版权交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降低版权交易成本,提高版权交易效率。

法律讲义案例分析题库(3篇)

法律讲义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男,30岁,是一名上班族。

一天,张某在下班途中,被一辆无牌无照的摩托车撞倒,造成腿部骨折。

张某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肇事摩托车司机王某无驾驶证,且摩托车无行驶证。

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警方控制。

2. 案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王某无驾驶证,违反了该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王某无牌无照驾驶,违反了该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纠正。

张某报警后,警方及时处理,维护了交通秩序。

3. 案例结论:王某因无驾驶证、无牌无照驾驶,且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对王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女,28岁,是一名教师。

一天,李某在放学途中,被一辆电动车撞倒,造成腿部骨折。

李某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肇事电动车司机赵某无驾驶证,且电动车无行驶证。

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警方控制。

2. 案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赵某无驾驶证,违反了该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解读

案例: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解读案例一: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事实经过:甲某在行驶过程中,不按交通规则驾驶车辆,造成与被害人乙某车辆相撞。

乙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左手骨折,经医院诊断需要休养两个月,造成了乙某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害的程度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可以确定甲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乙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可以进行具体计算,并要求甲某进行赔偿。

乙某还可以主张合理的精神抚慰金,并要求甲某作出赔礼道歉等。

建议:作为被害人的乙某,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书等。

同时,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此案,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服务,保障个人权益。

案例二: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事实经过:某某患有胃病,在就诊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不慎导致手术器械残留在某某的胃内,引发了感染并造成了严重的内出血。

某某进行了多次手术以治疗这一并发症,需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可以主张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并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责任。

建议:某某应当保存好与此案相关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术前和术后的照片等。

可以与律师协商后,提起诉讼,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物业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事实经过:甲某租住在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内,房屋阳台上的防护栏松动,导致甲某在使用阳台时不慎摔落,造成头部受伤。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某可以要求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并要求修复阳台上的防护栏,确保住户的人身安全。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的损害,分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造成死亡共三种类型的损害。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一般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是治疗人身伤害的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护理费是对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进行护理的费用;交通费是受害人就医、转院治疗等而支出的本人及护理人员的交通费;营养费是受到伤害的人在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补充营养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在住院期间餐费的支出;误工损失是因伤残等耽误工作所减少的收入。

其他因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受害人因受伤害造成残疾的,侵权人除赔偿上述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辅助器具费是伤残者身体功能丧失应予配置的辅助器具的购置费和维护费。

残疾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因受到伤害造成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的工资收入的赔偿,我国不采取实际赔偿的方法,一般采用赔偿20年损失的一次性赔偿方法。

受害人因伤害而死亡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是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应支付的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

对死亡赔偿金也是采取一次性赔偿20年的固定标准计算。

关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具体规定,应当按照该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案例评析张某诉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1]案情:李某为其所有的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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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

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

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

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

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

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

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

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违法行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自由地选择。

本案中,由于被告简国兴避车不当,致乘客邱雪美受伤害,既构成违约,又违反了侵权法规定,构成侵权,受害人即乘客邱雪美可选择违约之诉也可选择侵权之诉,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来看,乘客邱雪美选择了侵权之诉。

为此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的共同侵权方即被告庄文成及其雇员谢晋金也应参加到本诉讼中来,共同连带赔偿乘客的损失。

[案情]2001年2月,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子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子仓库出租给被告使用,使用用途为仓储,租期一年(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用。

2001年12月13日,和平种子仓库发生一场大火,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

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被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

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人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

出租人可选择其一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

出租人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使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选择中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也将直接影响诉讼的实体结果。

一、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一定的条件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可能发生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当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时,原告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被告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对己有利的诉因进行诉讼。

按常理,原告在选择诉因时,是选择对自己更有为利的进行诉讼。

此处的“有利”一般理解为对原告“有利的诉讼结果”,在本案中,原告实际上选择了有利于自己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诉讼,以期实现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二、当事人就合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

从该条的语意看,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并无对承租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因而,只要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方式,即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论是否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违约方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

所以该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这样分配:1、原告主张权利时,只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即仓库被火烧毁,其负担的举证责任即履行完毕。

因为原告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交付原告,已尽了交付租赁物的出租人的义务。

而被告则未尽“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承租义务,至此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证明被告违约的举证责任。

2、被告抗辩时应当证明自己尽到妥善管理之义务。

因被告认为烧毁了仓库与自己的管理行为无关,就应当提供起火原因的证据来证明失火与己无关,即提供免责事由存在的证据,从而排除自己的责任。

三、当事人就侵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侵权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与违约责任适用的严格责任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截然不同。

本案如果原告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起诉,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如下。

原告应按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首先,原告应当证明租赁物在被告租赁期间受到损害即仓库被烧受损的事实;其次,原告应当证明被告在管理和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被告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再次,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对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缺一不可,否则,其未尽到举证之责,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为侵权赔偿案件,被告的举证责任。

由于一般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被告在原告尚未完全履行对以上四个要件的举证证明义务之前,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四、本案缺乏的最重要证据是仓库起火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将证明失火原因的举证责任合法地转移给被告,从而使其立于不败之地。

本案原告的仓库被烧,当时消防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勘察,至今没有结论。

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发生火灾已近1年时间,仓库的现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对事故原因的鉴定已丧失了可能性和客观性。

原告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证明了被告到期不能交还租赁物,且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毁损的事实,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就此卸下了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已经开始发生转移,反证意义上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发生,应由被告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租赁物之义务。

从本案来看,被告如果想证明自己妥善保管了租赁物,只有通过提供证明火灾事故的原因的证据排除火灾系自己未尽管理义务或使用租赁物不当造成,而是因租赁物本身的情况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被告的原因,如租赁物长期失修引起电线老化,又如他人的行为引起的火灾等等原因,方能免责。

本案系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案件,原告选择的诉因不同,必然导致纠纷归责原则的不同,法院在审理时,也必须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不同的证据规则下,当事人的诉讼实体结果也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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