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初重典治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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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初重典治吏

内容摘要

明朝初年,太祖朱元璋把“重典治吏”作为明初为政、立法、执法的指导思想及行动纲领。该思想的形成及执行,既有吸取前朝的经验教训,也有强化中央集权的需求,通过以刑杀为威的强力手段,对自身统治集团内部成员损坏其统治基础进行严厉打击,在一定程度上肃整了吏治,缓和了社会矛盾,恢复发展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纵观明朝历史,贪官污吏却层出不从,与其自身的局限性是有很大关系的;以史为鉴,总结其间得失,对于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有值得借鉴的意义,使我们认识到民主与法制才是治吏的根本。

关键词:明初重典治吏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多少王朝的覆灭背后都隐藏着贪污腐败这个幕后黑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强如盛极一时的汉唐等,都逃脱不了由盛而衰到覆灭这个循环。贪污腐败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一直都困扰着历代王朝统治者,通过对吏治进行立法约束,尤其是明初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更是达到了顶峰,以刑杀为威,进一步打击了困扰当时社会的贪腐问题,具有一定的作用。

一、明初“重典治吏”的成因

明朝立国之初,政局不稳,经济凋敝,民不聊生,吏治腐败,且

权贵功勋包庇的门下官吏多有不法行为,导致时有农民起义。朱元璋总结了历代治世的经验和覆灭的教训,尤其是对前朝迅速败亡的经验教训深有感触,认为纲纪废驰,官吏贪腐放纵,权贵勾结不法是乱世的根源;且朱元璋个人的成长经历对他也有重要的影响。朱元璋登基后曾说:“故今严法某,但遇官吏贪污残害民者,罪之不恕。”意思是如今要严立法禁,凡是遇到贪官污吏侵害百姓利益的,决不姑息。基于这样的认识,“重典治吏”就成为了朱元璋在明初为政、立法、执法的指导思想了;在他登基后不久相继颁布实施了《大明律》、《明大诰》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成立了锦衣卫组织用来监视百官。

二、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

一是制定《大明律》整伤吏治1《大明律》的颁行朱元璋十分重视《大明律》的制定。早在洪武元年时朱元璋就“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30 根据《明史·刑法志》的记载“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滤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31 《大明律》历经多年、多次修改历经吴元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至洪武三十年终于修订而成颁行天下。事实上明太祖朱元璋还十分重视《大明律》的稳定性“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法之罪”。

32 因此《大明律》成为一部终大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具体包括;“《名例》一卷四十

七条;《吏律》二卷:《职制》十五条《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户役》十五条《田宅》十一条《婚姻》十八条《仓库》二十四条《课程》十九条《钱债》三条,《市廖》五条;《礼律》二卷:《祭祀》六条《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宫卫》十九条《军政》二十条《关律》七条《厩牧》二十一条《邮骚》十八条;《刑律》十一卷:((贼盗》二十八条《人命》二十条《斗殴》二十二条《骂譬》八条《诉讼》十二条《受赃》十一条《一诈伪》十二条《犯奸》十条《杂犯》十一条《捕亡》八条《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营造》九条《河防》四条”。33 法律史学家杨鸿烈评价《大明律》说:“洪武三十年更定的《大明律》比较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俱极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后来的《大清律》也都是大部分沿袭这部更定的《大明律》。”34 可以看出《大明律》体例完整、周密立法技术相当高超。

二颁布《明大诰》严刑惩贪。在洪武前期朱元璋实施了一系列治贪措施但官员贪污犯罪现象并未减少反而出现了一系列的大案要案。特别是洪武九年的空印案洪武十八年的郭桓案使得朱元璋认为“现任有司皆系不才之徒。”40更让朱元璋无法容忍的是即使是本应该廉洁自爱、监督百官并为百官表率的风宪官员也是常常“假御史之名扬威协众态肆贪淫”。41 朱元璋认为“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既久奈何犯者尤众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42 理想与现实的差

距使得朱元璋不得不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治贪。 1、《大诰》的颁行从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年朱元璋连续颁布了四编《大诰》:“洪武十八年冬十日己丑朔《御制大诰》成颁示天下。”

43 “洪武十九年三月辛未《御制大诰续编》成颁示天下。”44 “洪武十九年十二月癸巳《御制大诰三编》成颁示天下。”45 “洪武二十年十二月是月《大诰武臣》……颁示中外。”46 其目的就是加大重典治贪的力度以严刑峻法威慑官吏。据统计这四编大诰共有条目236条其中《大诰初编》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浩文包括三个方面内容:重刑法令、典型案例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戒”。其中第四编《大诰武臣》是关于军官欺压盘剥士兵的规定。单从前三编来看共204条其中有一百五十余条是专门规定惩治贪官污吏的条目约占前三编总数的75%。可见“重典治吏”是《明大诰》的重要特点。《大诰》作为朱元璋惩治贪官污吏的专门法规有其特色之处。 2、重典治吏在《大诰》中的体现依照《大明律》刑罚种类主要为答、杖、徒、流、死(绞、斩)五刑以及专门针对“谋反”、“谋大逆”、“恶逆”的凌迟刑。而明大诰中的酷刑达到三十多种有族诛、凌迟、极刑、袅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别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等。这些刑罚多为《大诰》新设较明律残酷得多。《大诰》中大大提高了刑罚的残酷性。《大诰三编》中载:“建昌县知县徐颐受钞四百贯脱放刑部提取之人并监锁旗军

被处以凌迟。”47 可见在《大明律》中仅仅规定惩治“谋反”、“恶

逆”等极少数严重犯罪的死刑、凌迟刑而在大诰中被广泛用于惩治一般性质的官吏贪污犯罪。大诰中刑罚的残酷性可见一斑。正如沈家本所言:“《大诰》所列诸峻令、族诛、凌迟、袅令以寻常过犯与叛逆贼盗同科;别足、斩趾、去膝、阉割既用久废之肉刑而断手、剁指、挑筋更非古肉刑之所有。又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48 《明大诰》不同于其它封建法典特殊之处就在于它由朱元璋亲笔写成语言近乎口语化内容以具体的案例为主附有犯人所受到的各种酷刑。内容和语言都通俗易懂以达到普通百姓都能看懂的目的。《大诰》列举了大量的犯罪案例当然最多的是官员犯贪污之罪的罪状及惩处与内容枯燥、形式单一的法律条文相比《大诰》以活生生的案例的形式让文武大臣们看到贪污即被严惩不怠的事实就发生在自己的身边朱元璋希望贪污者被处以的各种极刑能让官员们触目惊心、过目不忘以时刻的警醒自己要廉洁。为推广《大诰》朱元璋颁布法令说:“凡联臣民务要家藏人诵以为借鉴。倘有不遵迁于化外的不虚示。家中有大诰的

犯罪后可以减刑无大诰则要加罪一等。”49 如果谁无视《大诰》的权威以身试法手中又无大诰那么这个人将亲自去尝试《大诰》中的酷刑。因为朱元璋煞费苦心的以案例的形式完成《大诰》就是想对百官起到警示的作用防范百官犯法杜绝贪污。朱元璋在颁布《大诰》时说:“今将害民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贪赃酷虐吾民者穷其理而搜罪之。”50 如果说《大明律》是朱元璋与朝廷高官们集体智慧的结晶那么《大诰》是朱元璋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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