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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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现状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1、发展迅速,小贷公司风起云涌,但发展面临融资规模和利率上限的瓶颈,发展前景堪忧。小贷公司自2008年5月试点以来,发展的速度及范围都可谓惊人。长沙的天心,芙蓉,开福,雨花四区以及周边的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株洲,湘潭,郴州,娄底,衡阳,岳阳,永州等地均有小贷公司成立。从新华网湖南频道信息长沙4月21日电,面向中小企业、三农贷款和个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基层呈现出勃勃生机。据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统计,当地进入该机构统计的40家小额贷款公司,3月底贷款余额已达19.1亿元。一季度这些机构新增贷款4.9亿元。除担保、典当业外,涉及房地产、化工等行业在内的产业资本都开始关注并谋求设立小贷公司。但是小贷公司面临的困境也不容小觑,融资规模的限制、较高的税率及较低的投资回报率仍叫小贷公司深感担忧。严格的经营限制造成资金来源单一,其可持续发展前景堪忧。“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极窄,资金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寻求长远发展绕不开的一个难题。同时,缺乏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利率水平近似“一刀切”。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利率管理水平不足,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目前尚未建立。贷款无论金额大小,无论期限长短,无论贷款方式如何,基本按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有的利率已经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超出了法律保护范围。转制成村镇银行,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突围的理想方法。然而,要实现这一跳跃仍需迈过两道门槛:更改股权及保证连续盈利。前者关系到运营者的心态,后者则取决于运营者的能力。
2、小贷公司在制度安排上面临问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定位模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我省目前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还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首先,是定位不明。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之内,但是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这种定位的模糊为其日后的发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目前湖南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二是外部监管体系“多头化”,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造成监管漏洞。目前由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和公安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共同监管,这种多部门的多头监管有可能造成监管的漏洞。地方政府金融办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上面临的困难
(一)税负较重收益偏低。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业,但性质上并不属于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这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要负担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资金年收益率为 6.78%。就算按照资金100%的使用率计算,收益率也只有7.8%左右,比传统的制造业还低。
(二)只贷不存难引“活水”。融资难、成本高。“只贷不存”,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紧张,流动性也大打折扣。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以下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资金。但事实是,受限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他们融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相反,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从大银行“批发”额度进行“零售”,从中赚取“利差”。这样一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显性和隐性成本均偏高,转而增加“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征信缺位风险难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争取的多是一些银行不愿做的客户,通过信用担保、房产再抵押等创新的方式进行交易,潜在的坏账风险要高得多。加之征信体系的缺位,小额贷款公司在规避风险上自身也有着“先天不足”,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还未加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申请贷款的企业以往的诚信记录。因此每做一笔业务,小额贷款公司都要多花很多精力,对客户的社会背景等详加调查。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
(四)业务创新受政策条件制约。小额贷款公司为拓展市场,力图在业务创新方面做积极尝试,但在办理业务中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是在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时需要做二次公证、手续麻烦、延误时间降低效率。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受到基本结算账户的制约,对其客户的贷款项目派生的存款,以及同城票据交换等条件尚未解决,也制约其业务发展与创新。三是受跨区和超限业务额度的限制,也制约着小额贷款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建议
(一)明确市场定位,拓宽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要立足于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针对涉农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农民的贷款需求,要提供“小额、分散”的贷款,严格控制大额放贷,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小额贷款应以信用贷款为主,非信用贷款为辅,简化操作程序;应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中一定标准额度(比如80%)服务于“三农”及涉农企业,小额贷款的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一定比例(例如70%),并将其作为一项监管和考核指标;在吸收股东资金方面,以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数额方面适当放宽政策等,便可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引导有关银行机构在融资合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帮助其解决一些难题,如选择定位和目标客户、贷款定价、风险管理、资金结算等,使其健康成长。
(二)明确监管主体,明晰职责。建议建立由银监局、人民银行、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如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事项、信用监管、年度检查、合规经营等方面。公安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资料留案备查,配合其它部门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等。银监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从业资质进行把关,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查处双方合作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督查小额贷款公司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政策扶植,扩大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刚起步,业务范围较小,产出效益有限。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应抓紧制定基本制度和实施细则,对稳健、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出台一系列扶持措施,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和减免评估、公证费用,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发展。通过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成本并给予借款者更多的政策优惠,可以适当弥补其贷款利率高的缺陷, 缓解其面临的压力。从我省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来看,无论是正式运营还是试营业,都在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提速、助推“三农”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建议总结经验,扩大试点,使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商户提供融资“直通车”,为地方经济发展助力。
(四)明确监管主体,改变目前多机构监督的混乱局面。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确立由银监部门作为监管主管机关,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业务审批、市场退出和日常业务的监管。鉴于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多头监管的客观现实,可在湖南省金融办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以银监部门为监管主管机关,人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基本风险
自然风险
对于以农业贷款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其主要投向是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而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都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所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大量客户可能同时发生违约,这可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破产。比如,孟加拉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自然灾害,就曾经导致乡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大量违约,这一度使该国乡村小额贷款公司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
制度性设计缺陷带来的风险
小额信贷的一些制度性设计缺陷,也会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带来风险。例如,小额贷款普遍采用小组联保机制,虽然它能较好地防范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但小组某一成员违约之后,却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隐患——既然别人已经违约了,我为什么还要还贷呢?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在地域和部门分布上比较集中,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其信贷资产组合面临“协变风险”,可能会出现大量客户同时违约的情况,这可能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破产。
经营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不规范经营,它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带来的风险。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规范的一个突出表现,它带来了比较严重的风险隐患,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就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二是小额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同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的主流模式中,主要有以下四种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团体贷款机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