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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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盟 委 员 会
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其主要职 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 会做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 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 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 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委员会 任期为5年。欧盟委员会在每届欧洲议会选 丼后的6个月内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议会负 责,议会有权通过弹劾委员会的动议而解散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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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盟 立 法 主 要 机 构
欧盟的立法必须涉及到几个主要机构, 特别是: 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EP); 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一般由欧盟委员会提出新的立法 建议,但要由理事会和议会通过才能 形成法律。其它的组织和机构也可以 参与立法过程。
3.废除程序(Actions for annulment) 如果某个成员国、或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 会或欧洲议会认为某个欧盟法律不合法,他们可 以要求欧洲法院废除该法律。 这种废除程序也可以用于个体,如果因为某 项特殊法律直接影响到他们本人,他们可以要求 法院废除该法律。 如果法院发现质疑中的法律确实不能正确地 加以实施,它会宣布该法律无效。 4.对错误决策的纠正程序(Actions for failure to act) 条约要求欧洲议会、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在 特定的环境下制定特定的政策。如果他们没有这 样做,成员国或其它组织机构、个人或公司都可 以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来加以纠正。
2.同意(Assent)
同意程序指,在某项重要的决策 确定之前,理事会必须得到欧洲议会 的同意。 同意程序与咨询程序的情况一样, 除非议会不同意修改委员会提出的建 议:它必须接受该建议或者拒绝该建 议。接受(即同意)需要得到绝大多数 议会代表的投票。
3.共同决定(Codecision) 共同决定现在是大多数欧盟立法采用 的程序。在共同决定程序中,议会不仅仅 提出自己的看法:它拥有和理事会同等的 立法权利。如果理事会和议会对某一项立 法建议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该建议会被 提交到调解委员会(Conciliation Committee),调解委员会拥有和理事会 和议会同样多的委员。一旦调解委员会对 该建议达成一致意见,该建议文本会被再 一次送回议会和理事会,最终将决定是否 会将它采纳作为一条法律。
欧 洲 议 会
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丼产生的 多国议会,也是欧盟内唯一经直 接选丼产生的机构。欧洲议会除 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外,还 有民主监督权及欧盟预算的决定 权。
欧 洲 法 院
1.初始裁决程序(The preliminary ruling procedure) 如果哪一个国家的法院对任何欧盟法律的解 释和有效性产生怀疑,可以向欧洲法院大法官咨 询。对于该咨询,大法官将以“初始裁决程序” 的形式给以答复。 2.对未履行责任的处罚程序(Proceedings for failure to fulfil an obligation) 对于没有履行欧盟法律所规定的责任的成员 国,欧盟委员会将实施相应处罚程序。这些程序 也可以由其它欧盟成员国实施。 不管是哪一 种情况,欧洲法院都将对其辩解进行调查,并最 终给以裁决。对于受到指控的成员国,如果错误 成立,必须责令其立即加以改正。如果法院发现 该成员国没有履行裁决,它可以对该成员国处于 罚款。
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欧盟 的政府间机构,其中部长理事会还是 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主要代表成员 国的利益。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是欧盟 的超国家机构,主要代表欧盟的整体 利益。其中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 机构,类似于主权国家的政府。欧洲 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预算权以及咨 询和监督上的权力。欧洲法院是欧盟 的最高法院,主要从司法角度保证欧 盟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
(简称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由来自 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主席由成员 国轮任,任期6个月。部长理事会主要负责制 订欧盟法律、法规和有关欧盟发展、机构改 革的各项重大政策;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 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与协调事务; 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 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 政策高级代表,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 高级代表组成"三驾马车"。
欧盟的立法
欧盟的立法机构主要包括:
欧 盟 立 法 机 构
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EP)、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立法制定的原则和程序都以条约 (Treaty)为基础,每一个新的立法建 议都建立在一个特殊的条款上,作为 建议的法律基础。它决定必须遵守哪 一种立法程序,主要的三种程序是: 咨询(consultation);同意(assent);共 同决定(co-decision)。
1.咨询(Consultation) 在咨询程序之下,理事会征求议会以及欧洲 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EESC)、地区委员会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CoR)的意见。 议会的权利是: l 批准欧盟委员会的立法建议; l 拒绝立法建议; l 或者要求修改建议。 如果议会要求修改建议,欧盟委员会必须考 虑议会提出的所有修改意见。如果委员会接受其 中任何修改意见,它会将修改后的建议再提交给 理事会。 理事会审查修改后的建议之后,会决定是采 纳该建议或者作进一步修改。与其它程序一样, 在这一程序中,如果理事会修改了委员会的建议, 它必须无异议地接受。
欧 洲 理 事 会
(通常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或欧盟峰会)是欧盟的 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和国家元 首组成,欧盟委员会主席也是欧洲理事会一 个事实上的成员。欧洲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 次会议,6月底和12月底丼行正式首脑会议, 3月和10月丼行特别首脑会议,也可在其他时 间丼行额外的首脑会议。
欧 盟 理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