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跨境电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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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跨境)电商征税政策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
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其中,《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格式合同法律适用等问题,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电子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电商的课税问题上一直坚持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给予电商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
美国从1996 年开始实行电子商务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政策。
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
2001 年国会决议延长了该法案的时间。
直到2004 年,美国各州才开始对电子商务实行部分征税政策。
2013 年5 月6 日,美国通过了关于征收电商销售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此法案以解决不同州之间在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划分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为立足点,对各州内年销售额100 万美元以上的网络零售商征收销售税(在线年销售额不满100 万美元的小企业享有豁免权),以电商作为介质进行代收代缴,最后归集于州政府。
仍然沿用对无形商品网络交易免征关税的制度,在税负上给予电商更多的发展空间。
美国在电商的课税问题上一直坚持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给予电商
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
美国从1996 年开始实行电子商务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政策。
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
2001 年国会决议延长了该法案的时间。
直到2004 年,美国各州才开始对电子商务实行部分征税政策。
2013 年5 月6 日,美国通过了关于征收电商销售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仍然沿用对无形商品网络交易免征关税的制度。
对入境包裹关税起征点为200 美元,其综合关税由关税和清关杂税构成。
二、欧盟
欧盟要求所有非欧盟国家数字化商品的供应商要在至少一个欧盟国家进行增值税登记,并就其提供给欧盟成员国消费者的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征收以商品的生产地或劳务的提供地作为判定来源地,并且对于电子商务收入来源于欧盟成员国的非欧盟企业,如果在欧盟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应在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登记,最终由注册国向来源国进行税款的移交。
其中德国对来自欧盟和非欧盟国家的入境邮包、快件执行不同的征税标准。
除了药品、武器弹药等限制入境外,对欧盟内部大部分包裹进入德国境内免除进口关税。
对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跨境电商商品,价值在22 欧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价值在22 欧元及以上的,一律征收19%的进口增值税。
商品价值在150欧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商品价值在150 欧元以上的,按照商品在海关关税目录中的税率征收关税。
作为世界经济领域中最有力的国际组织,欧盟在电商领域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欧盟委员会在1997 年4 月发表
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认为修改现行税收法律和原则比开征新税和附加税更有实际意义。
1997 年7 月,在20 多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一《伯恩部长级会议宣言》。
该宣言主张,官方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互联网的商业竞争,扩大互联网的商业应用。
这些文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电子商务发展创建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
1998 年,欧盟开始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对提供网上销售和服务的供应商征收营业税。
1999 年,欧盟委员会公布网上交易的税收准则:不开征新税和附加税, 努力使现行税特别是增值税更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为此,欧盟加紧对增值税的改革。
2000 年6 月,欧盟委员会通过法案,规定对通过互联网提供软件、音乐、录像等数字产品应视为提供服务而不是销售商品,和目前的服务行业一样征收增值税。
在增值税的管辖权方面, 欧盟对提供数字化服务实行在消费地课征增值税的办法,也就是由作为消费者的企业在其所在国登记、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只有在供应商与消费者处于同一税收管辖权下时才一对供应商征收增值税。
这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在不征增值税的国家设立机构以避免缴税,从而堵塞征管漏洞。
因个人无需进行增值税登记而无法实行消费地征收增值税,因而只能要求供应商进行登记和缴纳。
为此欧盟要求所有非欧盟国家数字化商品的供应商要在至少一个欧盟国家进行增值税登记,并就其提
供给欧盟成员国消费者的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从2003年7月1
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新指令将电商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包
括网站提供、网站代管、软件下载更新以及其他内容的服务。
增值税
征收以商品的生产地或劳务的提供地作为判定来源地,并且对于电
子商务收入来源于欧盟成员国的非欧盟企业,如果在欧盟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应在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登记,最终由注册国向来源国进行税款的移交。
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分为3等,
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
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
德国网上所购物品的价格已含增值税,一般商品的普通增值税为19%,但图书的增值税仅为
7%。
案例:德国对进境包裹、快件的管理规定
德国对邮包、快件进境物品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一)对于欧盟国家邮包、快件进境的管理规定
1 .限制进境物品种类
他国生产的药品;军民两用产品;烟花爆竹(常规邮寄禁止入境, 可选择危险物品邮寄方式);历史文物;武器和弹药
2 .海关征税标准
德国海关总署对于欧盟内部邮递包裹并没有定期处理的规定,因此,欧盟内部包裹进入德国境内将免除进口关税,但也有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欧盟各国海关将对邮件进行内部控制。
海关有权力检查邮件是否包含须被征消费税的物品或违法的被限制、禁止进口的物品。
如果邮件是从个人到个人的投递方式,酒精类饮料、烟草、咖啡或以咖啡为基础的产品将不能私人投递,而须被认定为商业行为。
且该类商品须缴纳消费税(葡萄酒除外),并由德国邮政运输至海关,收货人将被通知前往海关缴纳税费。
烟草类商品在原欧盟国家缴纳过税款的,收货人须持相关发票向德国海关证明。
但葡萄酒并不在此类。
另外一类由在线邮购公司寄送包裹给私人的行为,酒精类饮料、烟草、咖啡或以咖啡为基础的产品和能源类产品须交纳德国消费税或其他税费后投递至买家。
且该税费由在线卖家支付。
(二)对于非欧盟国家邮包、快件进境的管理规定
1 .限制进境物品种类
非欧盟国家生产的药品;烟花爆竹(常规邮寄禁止入境,可选择危险物品邮寄方式);刑具;危害青少年的著作与媒体刊物;毛坯钻石;历史文物;作为个人需求与馈赠礼物的食品类原则上可以入境,但具体物品有所限制(例如:蘑菇不超过2公斤;鱼子酱禁止入境;具备药物功效的特定营养品禁止入境。
);假冒与盗版物品;不符合欧盟相关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纺织品入境须出具符合欧盟标准的相关证明;根据动植物保护条例,由动植物制成的产品须经海关严格检查以确定能否入境;武器和弹药
2 .海关征税标准
若属商业行为(例如网购商品):商品价值在22欧元以下的,免征进口
增值税;价值在22欧元及以上的,一律征收19%的进口增值税。
商品价值在150欧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商品价值在150欧元以上的,按照商品在海关关税目录中的税率征收关税,且关税的税基是
商品价值附加进口增值税的总额,而不仅仅是商品价值本身。
若属私人物品:价值在45欧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物品价值超出45欧元但在700欧元以下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全包税率为商品价值的17.5%;如果是来自与欧盟缔结海关优惠协定国家,税率为15%;某
些特定物品(如烟酒类)税率更高。
三、日本
1998年日本公布电子商务活动基本指导方针:在税收方面强调公平、税收中性及税制简化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
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
网络经营的收入也需要交税。
但如果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那么家庭的很多开支就可以记入企业经营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年经营收入不足100 万日元,是不足以应付家庭开支的,就可以不用缴税。
据统计,日本年收益高于100 万日元的店主大都比较自觉地报税。
日本在税收方面强调公平、税收中性及税制简化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
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也需要交税。
日本自民和公明执政两党已确定2015 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从2015 年10 月起通过互联网购自海外的电子书及音乐服务等将被征收消费税。
一般的做法是消费税将被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由消费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