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合集下载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专题参考答案.doc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专题参考答案.doc

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对一年特殊诉讼吋效的规定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最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

2.【答案】Bo解析: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休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山、婚姻自山、遗嘱自山。

3.【答案】Bo解析:本题中,尽管在’‘标的物” 一栏只写了 "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儿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

显然甲方的行为没有违反其意志,因此不违背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亦没有滥用权利的情形。

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选项B为止确答案。

4.【答案】C。

解析:甲、乙、内、丁对该住宅楼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ABD止确。

四人対住宅楼不是共有关系,因此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5.【答案】Ao解析: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

因此A项应选。

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和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

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白然可以解决。

6.【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题中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7.【答案】Bo解析: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宙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

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捉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铜川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公示、公信原则

铜川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公示、公信原则

铜川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公示、公信原则【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公示、公信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的合称。

(一)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的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公信原则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效力的原则。

即使公示的内容与物权的实际状态完全不同,只要交易活动是按法定公示方法提供的信息进行的,那么法律就按公示的内容保护第三人利益。

六、道德:自由法则
一切不侵犯非己自由的自由都应受到保护,也就是说不能刻意欺压别人,也不能让别人故意欺压自己。

这条法则是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检验一切道德规范的标准,不符合这条规则的道德就是不平等的、迫害弱者的奴隶道德。

换句话说,只要是与他人无关亦未侵犯他人自由和利益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邪恶的、可耻的,不应该受到任何暴力干涉或舆论谴责。

1。

《公共基础知识》试题预测《民法》(2020年含答案)_3

《公共基础知识》试题预测《民法》(2020年含答案)_3

《公共基础知识》试题预测《民法》(2020年含答案)祝各位顺利通过考试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高频试题:1、单选题我国法律规定社会组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_____。

A: 有自己的名称B: 拥有规范的组织章程C: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D: 注册资金点击查看答案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A、C、D属于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所以正确答案是B。

B项有一定的干扰性,它实际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而非社会组织。

本题相关知识点: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判断题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_____点击查看答案参考答案: 正确本题解释:参考答案:正确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与其行为能力不符的民事活动。

3、单选题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

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

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

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

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_____A: 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 应由乙自负责任C: 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 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点击查看答案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平等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

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有损他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欺骗他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公序良俗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身关系: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财产关系:指基于财产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合同关系:指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其他民事关系:如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民事主体制度: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它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物权制度:规定了物权的种类、性质、取得、变更和消灭等。

债权制度:规定了债的种类、发生原因、效力等。

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

婚姻家庭制度: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家庭关系、收养等。

知识产权制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取得、保护等。

地理常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备的一项知识,它涉及到我们的出行、气候、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等多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基础的地理常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生活的世界。

地球是一个椭球形的天体,它的赤道略鼓,两极稍扁。

地球的平均半径约为6371公里,周长约为公里。

地球表面的总面积约为1亿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约为4872亿平方公里,海洋面积约为6118亿平方公里。

公基民法口诀

公基民法口诀

公基民法口诀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基民法口诀,用来帮助大家记忆民法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学习法律的好帮手。

下面我们来分享一些关于公基民法口诀的内容。

一、法律效力与民事主体法规在先,契约自由;效力、意思,要实质。

自然人儿女,法人兄弟;未成年人,事务受监护。

同等主体,法律尊重;协助透明,检讨权益。

二、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法律行为权利义务,顺理成章;担保保权,妥善安排。

民事法律,要遵守;自由意志,不得操纵。

法律行动,要选择;继承遗赠,要善待。

三、物权和合同不属于物权,动产不论;公共场所,人们共用。

普通物权,利益昭彰;合同缔结,双方约定。

权利义务,要明了;协商一致,保障平等。

四、侵权责任和婚姻家庭侵权行为,要赔偿;过失责任,加以调查。

婚姻家庭,要维护;法定权利,不可剥夺。

财产管理,要谨慎;离婚协议,要批准。

五、继承和物权登记继承遗赠,有秩序;法定继承,先父后子。

遗产传承,有法定;继承顺序,依次传递。

物权登记,保留证据;权利关系,不可撤销。

公证遗嘱,有权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六、名词解释和法律条文名词解释,切实明了;法律条文,要查找。

诉讼要规范,证据确凿;法官公正,裁判公平。

执行程序,依法贯彻;司法审查,要勤谨。

以上就是公基民法口诀的大致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民法相关的知识。

记得多练习,多总结,相信你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第二篇示例:在备考公共基础知识(公基)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之一,对于民法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考试的成绩。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民法知识,我们特地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公基民法口诀】,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第一、民法基础《民法通则》,一把椅,法律的基。

立法保护权,个人财产权;自愿平等合,意思表示清。

同时也要明确,人格权不行。

要守信而诚实,做合法行动,不造成损害,不妨碍他人房。

第二、民事主体民法适用广,自然人要识别。

劳务合同同,事不能止。

集会散会,神经系统里;集会超标,就易产生错误。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之侵权责任篇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就其致其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虽无过错但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民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二、一般侵权责任条件
(1)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
(2)因果关系,指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3)过错,指行为人通过其可非难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三、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等。

【例题】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解析】D。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具有强制力的规则或准则,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并规范国家公权力、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的系统性规范。

二、法律的种类根据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一定时期内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

2.民法:民法是指对个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和制度,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

3.刑法:刑法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包括犯罪与刑罚、刑事诉讼等方面。

4.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5.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合同、合资合作、外商投资、福利保障等方面。

三、法律的适用原则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法律的适用有一些原则:1.平等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平等,一视同仁,禁止歧视。

2.独立自主原则:法律适用必须保持独立自主,不得受到外来干扰和影响。

3.公开透明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4.依法行政原则:政府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事,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法律与生活法律是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贯穿于各个领域,包括家庭、教育、医疗、商业、金融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守法纳税,保障他人权益,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同时,我们也要学会维权,不断了解和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自己拥有更强的法律素质,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总之,优秀的公民不仅要自律,更要依法自律。

积极参与和维护法律的实施,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中的护盾,让法律成为我们维护公正和和谐社会的利剑。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典——“高空抛物责任规则”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典——“高空抛物责任规则”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典——“高空抛物责任规则”从2001年“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重庆郝跃案”到近年来频发的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恶性案件来看,“头顶安全”日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也形象的把这种现象称为: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

而这种“人为”的“天灾”之“祸”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为此,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有关高空抛物的责任规则的规定及考点。

一、法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知识点讲解1.高空坠物责任的概念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例如:张三经过甲楼一单元时,有花盆落下,将张三砸伤。

现不知该花盆是从哪一层楼掉落下来。

此时,张三可将甲楼一单元所有住户列为被告起诉。

各被告不能证明花盆与己无关的,应对张三的损害承担按份补偿责任。

2.另需注意: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扫描二维码关注(yixue99)微信公众号回复题库即可参加模拟及真题测试。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_1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_1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高频试题:1、多选题A小区王某等住户因车位问题与该小区的开发商B公司发生争议。

B公司与王某等住户的购房合同规定:B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但王某等住户搬进小区后,发现B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了C公司。

C公司明确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本楼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要停车必须按每天15元的标准缴费。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地下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B公司无权转让B: 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C: 王某等住户有权无偿使用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D: C公司是地下停车场的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参考答案: BD本题解释:【答案】BD。

解析:《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此,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并不因住户购买楼上的楼房就当然取得,即地下停车场属于专有部分。

B公司有权转让,C公司合法受让地下停车场,作为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

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

2、单选题我国法律规定社会组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_____。

A: 有自己的名称B: 拥有规范的组织章程C: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D: 注册资金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A、C、D属于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所以正确答案是B。

B项有一定的干扰性,它实际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而非社会组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民法是指国家对公民和法人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对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方面,例如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简要介绍一些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之一。

合同是民事关系的基本形式,它是自愿的、平等的、互利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如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等。

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解除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

二、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

财产是指人们所有的、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产和非物质资产。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的归属、保护和转让的规则。

财产的归属是指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人。

财产的保护是指保护财产权益的合法权利。

财产的转让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家庭法家庭法是民法中关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婚姻、离婚、抚养、赡养等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则。

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建立的家庭关系。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和照顾。

四、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中关于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定。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死者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过程。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根据死者的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以上只是对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了简要介绍。

在实际生活中,民法还涉及到许多其他领域的规定和规则。

熟悉民法的基本知识,不仅可以增加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民法的学习和了解,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公共基础知识_法律考点整理

公共基础知识_法律考点整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整理●第一篇法律常识●第一章民法典总则●第一节民法概述●民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类● 7编1260条,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效力●新法代替旧法●民法原则●口诀:二公公诚等绿瓶子●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第二节民事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完人●年满18周岁●年满16不满18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保护的义务●未成年监护范围●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同意●无人或限人监护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人,但是需经被监护人所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失踪期与公告期●宣告失踪●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超过两年●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公告期三个月●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公告期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发生日起满两年公告期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0年公告期三个月●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法律效力●宣告失踪●财产贷管人●宣告死亡●尚未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除配偶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回复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不影响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法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民事权利●第五节代理●第六节诉讼时效●第七节分编部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3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3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3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1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夫妻债务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日常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夫妻债务问题也受到了民法典的规范。

就夫妻债务问题,本文从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为夫妻债务而担保两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或共同担保债权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在一起生活期间形成的,其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承担债务,对方可请求返还。

但是,夫妻如约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夫妻没有做过约定,则有关支付债务的协议以共同债权人多数同意的方式进行。

如夫妻债务需要共同偿还,一方拒绝支付,另一方可选择自己承担全部债务并请求离婚分家产。

2.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或共同担保责任所形成的债务,因此,在以下情况下会产生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借款夫妻共同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借款是用于夫妻生活和家庭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用于个人或非家庭生活开支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购买房产夫妻共同购房时,直接支付的购房款以及按揭贷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债权共同保证在追加担保人或代偿人时,夫妻也可以共同保证。

夫妻之间的债权共同保证行为,也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为夫妻债务而担保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在偿还债务方面,夫妻另一方为其担保时,一方不应单方面逃避债务。

夫妻一方为夫妻债务的担保人时,其担保责任仅是对债权人的担保,而不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应承担的义务。

1.一方为夫妻债务担保的类型夫妻一方为夫妻债务的担保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夫妻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为某一债务人债务担保,通常出现在房子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情况中。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

1.国体:人民民主专政2.政体、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4.基本政治制度:①政治协商制度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5.《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现代化建设根本目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6.宪法制修的特殊性: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7.“四个第一”宪法:①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②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③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④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8.中国宪法没有附则9.新中国宪法的历史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54年宪法、75年宪法、78年宪法、82年宪法(现行宪法)。

四次宪法修正案:88、93、99、04年修正案口诀:四舅打我、我事气我气爸、爸爱、爸爸就扇舅舅、零事49 54 75 78 82 88 93 99 0410.国家所有:矿藏水流城市地集体所有:自留山地宅基地1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制修小解释(大代表全国人大)大小监督宪法(小代表全国人大常委)大制修基本法小制修其他法12.中部崛起: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1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4.村干部每届任期3年15.县、乡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全国、省、地级市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出,选出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16.投票: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1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18.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第二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ꎮ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1, 同等原则: 身份同等, 没有公权力的介入2, 自愿原则: 不肯定也不能违法3, 公允原则: 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同等ꎻ4, 诚恳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 要守信5, 公序良俗原则: 良好的秩序, 和善的风俗6,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可以运用权利, 但不能有碍他人或有损他人第二节民事主体一,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及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ꎮ(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资格。

ꎮ1,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ꎮ2,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ꎮ(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类型包括:1, 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完人)(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ꎮ2,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限人)(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ꎻ(2)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ꎻ(3) 只能实施及他的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纯获利行为, 比如赠送), 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比如: 16岁的孩子经过父亲的同意卖了钢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三、民事主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4.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四、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五、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即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物权事项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法律禁止在同一客体上同时设置两个内容互相冲突的物权,即一物不二权。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其中,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否则,物权的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或登记。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的完全效力,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