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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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根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公告》和《意向受让登记申请》中设置保证金条款,当事人未对保证金做出具体规定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第十一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交易所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应当没收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二)
(三)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
(四)
(五)意向受让方非法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
(五)当事人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最终被确定受让方后不与另一方签订交易协议的;
(六)
(七)《产权转让公告》《意向受让登记申请书》中约定应当赔偿受损方利益损失的其他情形;
(八)
(九)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时:
(十)
申请赔付人有证据证明乙方对其损失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十五条当事人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二章保证金处置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应当冻结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
(二)
(三)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国家审批程序的;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交易保证金返还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额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第三十条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专为产权交易价款使用方式,且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四条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交易所规则和交易约定的经济保证,在违反交易所规则或者存在违约行为时,由交易所有权没收已缴纳的保证金或者以此赔偿受损方。
第六条
第七条交易所向银行申请开立交易保证金账户,为在交易所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交易保证金的托管预结算。托管期间,交易所保证保证金账户内保证金的安全,按照本操作细则对账户内保证金管理、划转、没收、结算。
申请赔付人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乙方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十九条交易所冻结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后,由受到损失的一方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确认后,向其划拨赔偿金额。交易所调节机构的调解书、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均可作为执行依据。保证金账户内仍剩余的金额归缴纳方所有,交易所在托管期内行使托管人职责;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追偿。
(六)
(七)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八)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
第二十三条根据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中止与终结操作细则》,因一方原因导致产权交易中止,同时对交易所限期改正决定不服从导致交易终结的,应没收该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
国有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三条产权交易主体在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适用本细则。
(六)
(七)转让方没有发生应当没收或者冻结交易保证金的情形,在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缴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八)
(九)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未涉及产权交易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终结时;或者申请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的其他权利主体,不存在恶意申请妨碍产权交易进程,经交易所核实其申请,情况属实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返还保证金,交易所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或其他权利主体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
(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交易保证金被冻结或者没收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
(五)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交易保证金被冻结或者没收情形的,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所出具的《受百度文库资格确认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权利主体恶意向交易所提出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申请,影响交易进程的,交易所应当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没收交易保证金后,并不排除发生违规违约行为人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未出现交易保证金被冻结或者没收的情形时,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所应当将交易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其他产权交易涉及保证金的,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算同期银行利息。
第四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交易所关于外币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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