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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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讨论稿)为加强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学院自主立项的项目、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横向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专项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学院配套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监管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核算与监督,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四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专项资金预算变更,协助财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与使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和审核;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按照学院《报账付款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及专用编号进行专账核算,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表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执行。

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

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来自: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x-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加强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

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第三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二)会同省环保厅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四)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落实实施进度;(二)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具体年限根据国家关于污染减排的任务要求确定。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工作。

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七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工业企业污染减排、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工作越发受到重视。

为了有效地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纷纷设立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这些资金的合理管理和有效使用,对于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相关项目和活动的资金。

其来源广泛,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捐款、社会募捐以及国际援助等。

这些资金旨在支持环境保护领域的各项工作,如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境监测、环保技术研发以及环保宣传教育等。

然而,要确保这些资金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就必须进行科学、规范和严格的管理。

首先,在资金的分配环节,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环境问题的紧迫程度和重要性,合理确定资金的投向和分配比例。

对于那些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突出的地区和领域,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同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确保资金投入能够产生长期的环境效益。

在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评估机制。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的目标、实施步骤、预期效果、资金预算等内容。

审批部门则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以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资金的使用过程是管理的重点环节。

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截留。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途使用资金,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应当加强项目的绩效管理。

在项目实施前,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监测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通过绩效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的资金分配挂钩,对于绩效良好的项目给予更多的支持,对于绩效不佳的项目减少或暂停资金投入。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

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

5.根据项目的进度,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地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财政局停止拨款和收回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6、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报专项验收。

县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指定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违规使用的处理和惩罚
01
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 、追回资金、撤销项目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上级部门报告。
02
对于故意违规或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3
对于监督不力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部门和人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及职务 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反馈改进
将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帮助发 现不足和问题,促进工作改进。
激励约束
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对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或惩罚。
资金调配
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优化资金分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条款的解释权归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生态环境 厅共同所有。
资金拨付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下发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03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的基本条件和材料
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生态环保政策
01
申请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生态环保政策的基本条件和
要求。
具有实际环境效益
02
申请项目应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包括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
考核的内容和方式
目标考核
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的具体目标,制定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 实施效果和实际贡献。
过程考核
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考核,主要考察规范性、 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综合考核
全面考虑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多 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评价和考核的结果应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 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的规范 、安全、高效使用。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条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生态环境厅负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省级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快项目建设,配合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分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水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

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 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精细化管控能力建设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规范、高效使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预算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三)效益优先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向企业内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企业设立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由企业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更新。

(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三)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更新。

(四)环保治理项目。

(五)安全环保培训、宣传、咨询等活动。

(六)其他与安全环保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一)提出申请: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编制预算: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由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预算。

(三)资金拨付: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按照批准的用途拨付资金。

(四)项目实施:使用部门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预算,组织实施项目。

(五)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安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考核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7•【文号】环函[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从2003年起,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设立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年来,我部和财政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目标和重点任务,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敏感领域,出台了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制度。

截止到目前,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共安排47.36亿元,带动资金数百亿元,在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环保系统监管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的污染减排工作。

但是,应该看到,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急待改进的地方。

两部门通过对各地报送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工期滞后;项目未按照可研报告实施,擅自变更建设内容;部分项目资金缺口大,自筹资金不落实;部分项目单位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限,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环境效果不尽理想;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环保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存在指导服务不够、检查审核不严、监督管理不力的现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强化项目监管,提出以下几项要求:一、充分认识项目监管的重要性。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环保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环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环境保护税等渠道。

2. 环保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环保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管理机构1. 环保资金的管理机构为环保部门,由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

2. 环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四、资金使用范围1. 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项目。

2. 环保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奖金、补贴个人消费等。

五、资金使用程序1. 环保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前必须进行项目立项申请,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工作时间等。

2. 资金拨付: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标准的,方可拨付资金。

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4. 项目验收:项目结束后,需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环保要求。

5. 资金结余处理:项目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挪作他用。

六、资金监督1. 资金的使用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2. 涉及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及时退还资金并受到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出台将有力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

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共同为打造美丽中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环保资金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环保资金申请、使用、考核和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资金管理职责与分工2.1.环保资金是指每年公司财务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污染防治、开展环保监督监测、设施检修维护、支付排污费及开展各项环保工作,促进公司环保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2.2.环保专项资金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安全环保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2.1.财务部职责:2.2.1.1.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筹措。

2.2.1.2.根据审核批准后的环保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支付专项资金。

2.2.1.3.参与对使用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和效益评估。

2.2.1.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2.2.安全环保部职责:2.2.2.1.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2.2.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

2.2.2.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报财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调整。

2.2.2.4.受理环保项目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

2.2.2.5.组织对项目进度检查、验收和效益评估3.资金管理内容3.1.资金使用范围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计划统筹、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不超当年预算。

3.1.1.用于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及污染治理项目(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治理项目)的实施。

3.1.2.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推广、示范项目。

3.1.3.用于环保治理设施的检修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转。

3.1.4.用于支付公司排污费,按规定及时缴纳排污费。

3.1.5.用于开展各项环保相关的学习、培训、演练等活动,保证活动正常开展。

3.1.6.用于开展日常环保监测工作,含委托第三方监测费用及自行监测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费用。

3.1.7.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及清洁生产评估等相关费用。

3.2.资金的监督管理3.2.1财务部和安全环保部依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分工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分工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荆环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分工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荆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项目管理责任分工如下: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划财务室主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我市争取上级资金项目的申报和项目资金拨付、使用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并配合局相关科室做好项目审查、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工作。

各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工作,负责本部门相关项目库的建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等工作。

二、项目管理责任分工(一)总量科技监测科主要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和科研课题类专项资金项目。

(二)污防辐射管理科主要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水环境综合整治、点源污染防治(不含减排项目)、固废污染防治(监察支队配合)、重金属污染防治(监察支队配合)、湖泊生态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类专项资金项目。

(三)自然生态保护科主要负责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生态农业及生态创建和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类专项资金项目。

(四)环境监测、监察、辐射、固废、宣教、信息等能力建设项目和科研课题的调查研究项目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察支队、环境信息宣传教育中心、总量科技监测科等相关单位、科室负责。

(五)其他未尽事项,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项目类型分工负责。

三、请各相关单位、科室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效果和目标实现。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动态调整
项目库应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03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动态管理
01
实时更新
项目库应进行实时更新,确保项目信 息准确、及时。
02
定期审查
项目库应定期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 求的项目进行清理和淘汰。
03
动态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 整,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05
附则
解释权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对于本 办法的条款、细则和政策,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具有最终的解释权。
修订权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权在必要时对本办法进行 修订,以确保其与当前环境和相关政策保持一致。修 订后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时间和过渡期安排
实施时间
科学合理原则
项目库的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注重项 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项目实施的效果。
3
公开透明原则
项目库的建设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项目的 选择和实施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入库审核
严格审核程序
项目入库应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 态环境保护的政策要求。
审核标准
项目信息公示与公开
信息公示
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应向社会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
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应按照相关 规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意见征集
在项目库管理中,应广泛征集社 会意见和建议,提高项目库的科 学性和公正性。
项目库数据安全保障
数据加密
项目库中的数据应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安全。
数据备份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 背景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各国纷纷加大对环保事业的投入。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环保专项资金,本文制定了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资金能够按照预期目标用于环保项目,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保专项资金的机构、项目和相关人员,包括资金申请人、资金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等。

4. 主要内容4.1 资金申请和审批- 资金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资金申请表,描述项目的具体情况、预期效果和资金需求等内容。

-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资金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和排序。

- 审批结果将及时反馈给资金申请人,并告知具体的资金拨付方式和时间要求。

4.2 资金使用和监督- 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编制和合同约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 资金使用人应及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相关的财务资料,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等问题。

5. 责任与处罚- 资金申请人和资金使用人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使用的资金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 资金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的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追究。

6. 附则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相关机构、项目和人员进行发布和解释。

以上为《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操作细则请参照资金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南和规范。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10%上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市县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按因素法、系数法分配,省级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按项目法分配.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环保科技工作,每年从专项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用于各市、县(市)申报的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

第二章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避免和减少跨行政区域污染,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四)具有示范意义的省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及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环保资金管理与使用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环保资金管理与使用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环保资金管理与使用近年来,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让我们不得不重视环保工作。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环保资金,环境生态部作为相关工作的主管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对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在环保资金管理与使用方面的职责与具体措施进行探讨。

一、环保资金管理的职责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作为环保资金的管理者,承担着以下职责:1. 资金收集与分配:环境生态部有责任确保环保资金的准确收集和合理分配。

通过征收环保税、收取环保罚款等方式,将资金集中到环保基金中,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合理分配,以保证环保工作的开展。

2. 资金监管与审计: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需要对环保资金进行监管与审计,确保其合法、规范和透明使用。

通过建立监管机制、制定审计标准,对资金的流向进行跟踪和检查,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3. 资金项目管理:环境生态部负责制定环保资金的项目管理计划,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目标。

同时,对资金项目进行评估、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二、环保资金使用的具体措施为了高效、科学地使用环保资金,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1. 项目筛选与评估:在资金使用之前,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会进行项目筛选与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只有项目符合环保政策和目标,并经过专业评估认可,才能申请资金支持。

2. 资金分类与专项管理: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环保资金,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会根据不同的环保领域和项目,将资金进行分类和专项管理。

例如,设立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等,确保资金用于特定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3. 报告与信息公开: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通过透明的信息公开,增加了资金使用的公信力和监督力度,有效避免了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4. 集约化的资源利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会提倡集约化的资源利用,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方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近日,中国水网了解到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已经正式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对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进行规划,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央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国家关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权责明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调度和检查督办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责任,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管理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参照建立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省级项目储备库包括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农村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类别项目。

国家项目储备库设立发生调整时,省级项目储备库设置类别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需办理相关审查事项的项目外,入库项目应完成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和实施方案批复等前期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应完成前期调查勘测工作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审定后的调查勘测等。

(三)项目具有可量化、可考核的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八条以下项目不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首先呢,咱得搞清楚这专项资金是从哪儿来的。

这钱啊,有的是政府财政拨款,那可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政府想着用这些钱来让咱们的生活环境变得更美好;还有些可能是社会各界的捐赠或者专项的环保基金啥的,反正都是大家为了生态环保出的一份力。

所以啊,这钱得花在刀刃上,不能有一点马虎。

那怎么管这“钱袋子”呢?咱得有一套严格的制度。

就好比家里管钱,得有个账本,记录每一笔收入和支出。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也一样,要有详细的账目,每一笔钱花到哪儿了,都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这笔钱是用来治理河流污染的,那具体买了多少环保设备、请了多少工人,都得有个明细。

这样,不仅能让钱花得明白,也能防止有人乱伸手,把钱挪作他用。

在资金的使用上,也得有个规划。

不能今天这儿出点问题,就把钱都投到这儿;明天那儿又有情况,又把钱都挪过去。

得有个长远的考虑,比如哪些地方的生态环境比较脆弱,需要重点保护;哪些污染问题比较严重,需要集中治理。

根据这些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一步一个脚印地改善生态环境。

还有啊,这资金的使用过程得公开透明。

就像咱们家里的开销,得让家人都知道一样。

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也得让老百姓看得见。

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让大家都来监督。

这样,既能让大家放心,也能防止有人在里面搞鬼。

除了这些,还得加强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

钱花出去了,到底有没有起到作用?这就需要有个评估机制。

比如说,治理了一条河流,那治理后河水的水质有没有改善?周边的生态环境有没有变好?如果效果不理想,就得找找原因,看看是资金使用的问题,还是治理方法的问题,然后及时调整,让每一笔钱都能发挥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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