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发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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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 A##% 9 #A 9 AB 作者简介: 张成明, 男, 重庆商学院法学系。
自然法发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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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帝的化身,理性的准则又是检验人们行为合法 与非法的试金石。关于自然法的内容, 格老斯秀提出 两条根本原则: 一条是各有其所有; 第二条是各偿所 “他人之物, 负。具体地说就是: 不得妄取; 误取他人 之物者, 应该以原物和原物之所生收益归还物主, 有 约必践, 有害必偿, 有罪必罚。 # !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 “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 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即: 第一, 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 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能力。# " 其次,为了摆脱战争状态,他援引了福音上那条规 “ 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 律: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 是相同 人# 。这一点与中国的 的; 第二, 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 人们只要有改过的 表示, 对过去的罪过可原谅者, 则应该原谅。惩罚的 目的, 在于使犯罪者悔过自新, 并警戒别人; 第三, 在 自然状态下, 人人都是平等的, 无所谓聪明与愚笨之 $ % & 平等权; 分。而洛克将自然法内容进一步归结为: $ ’ & 自由权; $ ( & 生存权; $ ) & 财产权。这些就是启蒙思 想家们所说的 # 天赋人权# 。 (* 二战后的自然法发展 %+ 世纪是自然法的低潮时期,由于各种矛盾的 交综错杂, 实证主义法学、 历史主义法学及社会法学 得到很大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 自然法 学得到真正复兴。这与对法西斯暴行及其与实证主 义法哲学之间的联系进行的反思,和在审理法西斯 战犯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密切相关。德国著 ( ,-./01 20345-678 %9!9 : %+)+) 名法学家拉德勃鲁赫 在战前是新康德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代 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他大大修改、 甚至放弃了原 先的相对主义法律思想, 转向自然法学。他认为法律 应具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在实在法和正义原则发生 冲突时, 应服从正义原则。拉德勃鲁赫思想的转变在 西方法学界引起震动和争论,并促进了新自然法学 的发展。战后初期西德法院对纳粹统治时所犯罪行 的处理问题, 在法学界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这也是美 国新自然法学家富勒与美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自 "; 年代后期进行的论战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论战 “更高的法律 # , 即自 中, 富勒对拉德勃鲁赫的因违反 然法为由, 宣布纳粹法律无效的主张表示理解, 认为 “法律就是法律 # 的论调中成长起来的一代人来 对在 说,这是使一种法律无效的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 “更高的法律# 这种观念本身,也不过是德国法律实 证主义的继承。富勒的新自然法学在这场论战中得 到充实和发展。美国 <;、!; 年代的民权运动和反越 战运动又促进了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的产 生和发展。复兴的新自然法学说可分为神学和非神 学的两大类。神学的自然法学说又称新托马斯主 义。这一学说主要复兴了以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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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基本社会财物 K(6$%7/$C ),*%/1 >,,A)) , 认为这 “因为每个人都对自 是通过社会合作而取得的成果。 己占有通过社会合作取得的好处的份额非常敏感, 都希望自己取得较大的份额,而且通过社会合作取 得的好处的总量又是有限的,所以便产生利益的冲 突性。K ! 正义原则所要解决的就是用何种方式分配 基本的权利义务,以及决定由社会合作取得的好处 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罗尔斯指出, 一个好的、 合理 的社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 社会的目的是为了 促进其成员的福利; 第二, 该社会是根据大家共同接 受的正义原则有效地进行治理。根据这两点出发, 罗 尔斯认为正义的原则有两条: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 原则, 该原则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 享有与他 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个是机会公平、 平 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该原则要求社会、 经济的 不平等, 诸如权力、 财富的不平等, 只有在地位和官 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 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 下才符合正义 。 这便是罗尔斯著名的正义原则。 罗尔 斯还指出, 在以上两个原则中, 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 二个原则, 因而自由具有优先地位。自由原则的优先 性说明,任何与第一个正义原则所要求的绝对的同 等自由不相符之处都不能用对社会和经济有较大好 处为由证明其有理。财富和收入的分配, 以及权力都 必须与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平等相一致。 关于法律的特性。富勒认为: 第一, 法律规则应 具有普遍性; 第二, 法律规则必须公布; 第三, 法律不 能溯源既往; 第四, 法律规则必须明确, 能够被人理 解; 第五, 法律不能相互矛盾; 第六, 法律规则要求的 行为必须是人们的力量所能及的; 第七, 法律规则的 相对稳定性;第八,法律规则的规定与实施必须一 致。 罗尔斯认为, 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正义准则。 第一, 法律的可行性,法律是规定人们能够做什么和不能 做什么的行为规范,法律不应规定人们无法履行义 “不能履行 K 作为减刑的 务; 法律制度也应该承认将 理由。第二, 相同条件同样处理。这一准则大大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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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学院学报 A##% 年第 : 期 A##% 年 C 月出版 D;EFGH> ;I -J;GKLMGK MGN6M6E6O ;I -;33OF-O G;& : , A##%
自 然 法 发 展 概 述
张成明
(重庆商学院法学系, 重庆 "###$! ) 摘要: 本文论述了自古希腊时代至二战后的自然法起源、 发展及成熟历程, 并对其进一步的发展趋势作了简要的分析。作 者认为, 相对与实证法学, 自然法学一直都十分重视法的内质, 而法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是内质和外形并重。 关键词: 自然法; 法律; 起源; 发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 + ,##& - #$ ( ##.* ( #$
为代表的天主教经院哲学。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不 再主张在实在法之上的、 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而强调 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 则。 关 于 法 律 的 概 念 。 德 沃 金 ( =>?0@3 =>A>5BC?8 法律不仅由规则组成, 而且包括原 %+(% : )认为, “规定权利义务的一些标准, 则、 政策等等。法律是 这 些权利义务是政府至少在原则上有责任通过法院和 # ” 在他的 警察等为人熟知的制度去确认和实施的。 《法律的帝国》一书中,德沃金更加全面地论述了这 “整体性的法律 # 。他强调, 一法律概念, 将其称之为 法律的基本点不是要重复大家一致的意见,也不是 为实现社会目标提供有效的手段,而是根据政治道 德的要求, 基于原则, 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中 的所有成员。法律在两方面与政治道德有关: 一方面 是立法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出在道德上前后 一致、 自成一体的法律; 另一方面是审判原则, 它要 求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也要从这一角度看 “法 待法律。而富勒则从另一个角度将法律定义为: # $ 将法律当 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作一种活动, 并将法律制度看作是一种持续的、 有目 的活动的产物。这便是西方法学上著名的“事业论 # 法律概念。富勒特别强调, 作为有目的的活动, 法律 的特点是会遇到许多困难,而法律如要实现其目的, 就必须克服这些困难。他比较和批评了其他几种流 行的法律学说,像霍姆斯的预测论,弗德曼 ( D ・ E5CF3?0??8 %+;! : %+!’)的公共秩序说,法律的武力 说,法律的权利等级体系说和法律的国会主权说 “以上这些法律概念都忽略了法律是一 等。他指出, 种有目的的以及如何为此而克服困难的活动,而只 在这种活动的边缘附近游戏。 # # 关于法律的内容,马里旦从人与社会关系的角 度出发, 提出他的人格主义是反对极权主义。他认为 在这方面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个是亚里士多德的 原则,认为整体大于部分;另一个是基督教的原则, 认为对社会而言, 个人比部分大。马里旦引用阿奎那 “每个人和整个社会 的话来说明人与社会的关系。即 具有像部分对整体那样的关系。 # % 但同时他又说, “人作为一个整体和他内在的特性,人并不听命于政 # & 也就是说对社会而言不仅仅是从属关系, 治社会。 而是高于政治社会。而罗尔斯进一步认为, 社会是一 个由个人为了相互利益而组成的自足的联合体。这 样组成的社会有两个特点: 第一, 利益的一致性。社 会合作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比只靠他独自的力量生 活的更好。 第二, 利益的冲突性。 罗尔斯认为, 每个人 都有各自的志趣和生活目标,而为了实现他们自我 设计的生活目标,他们便需要一些必须品,像权利、 自由、 权力、 机会、 收入、 财富、 自尊等。罗尔斯将这些
%& 起源及中古时期 希腊是 西方文明 的发源 地,也 是法哲学 的圣 (’()*+ *, -./012) 在雅典 殿。斯多葛学派创始人芝诺 创办了第四个学园后,将自然法学说传入罗马帝国, 对正在形成中的罗马法学和哲学昌盛产生了巨大的 影响。从而, 芝诺也成了后来的各种自然法理论的开 山鼻祖。斯多葛学派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 无上的法则,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 法律。并得出一个结论, 即人类所指定的法律应该符 合那种代表理性的、 统治全世界的、 永恒不变的自然 法。并由于它代表理性, 遍及世界万物, 它的命令就 体现着公正、 客观。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 著名的罗 ( 340512 6177812 -85(0* 公 马政治学家和思想家西塞罗 元前 %#$ 9 ":) 将罗马法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法 《论共和国》 (;) <1=785) 、 结合在一起, 著成了如 (;) >4?)及《官吏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85847)等一些巨 律篇》 作。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消灭。自 然是正义的本源, 自然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并由 此得出: 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 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 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 的时候, 就成了法。他还宣称, 既然自然法是普遍存 在的、 至高无上的法则, 那么它的作用就远远超过人 类领袖所指定的法律。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是符 “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 合代表理性的自然法。他说: 法律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 不变的。通过它的命令, 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 的义务; 通过它的禁令, 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 情。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 但是 对坏人却不起作用。用人类的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 的做法在道义上决不是正当的,限制这一法律的作 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容许的,而要想完全消灭它则
教父学占统 是不可能的。@ ! 中古时期教会逐渐兴起, 治地位。虽然阿奎那在法律的划分中也曾提及自然 法, 认为自然法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 自然 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但 在严格意义上,其所说的自然法似乎与以前的稍有 不同,而其所说的永恒法倒很像一般意义上的自然 法。按照阿奎那的解释, 永恒法起源于神的智慧, 是 一切法律的渊源。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上帝, 上帝是万 物的创造者, 上帝又是智慧的化身。神的智慧具有法 律的性质, 永恒法成为至高无上的法律。 A&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到了 %!、 资产阶级革命此伏彼起, 自然 %B 世纪, 法学说成了资产阶级摧毁中世纪神权政治论的重要 武器, 也为建立资本主义社会准备了思想基础。一般 认为,法律分为体现理性的自然法和体现人性的成 文法。斯宾诺沙认为自然法来源于 “ 物理之必然 性 @ 。成文法实际上就是由人们制定的法律,即人 “自然法是政治 法。关于自然法的定义, 格老斯秀说: 的理性准则,它指导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 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反之, 就是道义上 的罪恶行为。由此可知, 这种行为如果不是创造人类 理性的上帝所赞许的, 就必然是他所禁止的, 行为是 非经理性准则断定,如果不是合法的就必然是非法 的,因而我们必须把它看作是上帝所准许的或禁止 的。由于这种性质的自然法不仅与人类法而且是与 成文的神法也不相同。因为后两种法本身及其性质 不能禁止或支配人们去做必须履行的或者非法的行 为, 但是, 自然法能禁止人们去做非法的行为, 支配 @ " 在上述定义中, 格老秀 人们去做必须履行的行为。 斯首先把自然法看成是一种正当的理性法则,符合 理性法则要求的就是正当行为,反之,就是罪恶行 为。其次, 这种正当的理性是由上帝规定的, 或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