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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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失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失控发票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函﹝2008﹞224号
【发文日期】2008-07-04
【实施时间】2008-07-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二、对由我局登记的失控发票,购货方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索取失控发票相关证明材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见附件)。
三、《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
函﹝2005﹞23号)出具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