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全省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复查换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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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环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环发〔2011〕31号)各市州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规范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关于持证上岗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总站综字[2009]10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辖区内各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社会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参照执行。

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组办公室设省厅环境监测处,技术工作由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三条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未持证的辅助工作人员,需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第四条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理论、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

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和申请的持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计量认证复查工作情况汇报

计量认证复查工作情况汇报

计量认证复查工作情况汇报计量认证复查工作情况汇报计量认证复查工作情况汇报*年,我们xxxx环境监测站首次通过了xx省计量认证,200/年完成第一轮复查换证。

本次申报为我站第二轮计量认证复查换证申请。

200#年以来,我站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关心指导下,始终坚持环境监测“质量第一”的方针,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程序贯穿在环境监测全过程之中,有利地促进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x 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下面,就我站计量认证复审准备工作完成情况作个简要汇报。

第一部分:二ooo年以来我站计量认证工作回顾一、质量体系管理工作基本情况为了使质量体系保持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我们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体系,确保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实践,使其达到科学化、规范化要求。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不断改进质量体系以适应变化的管理制度。

200*年压滤机滤布,国家发布了“二合一”《评审准则》,为了应新《评审准则》的要求,我们对原质量体系管理框架进行了改进,重新编订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我们认真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环境样品、标准物质的管理,严格执行记录及报告审核程序、新项目评审程序、例外情况申请程序、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程序等。

200*年7月,我们顺利通过了省计量认证“二合一”监督评审。

二是抓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保证质量体系持续改进。

200*年,我站外培内审员3名,内聘质量监督员2名,分别负责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和检查工作。

从20*年开始,我们每年对质量体系进行一次全面(4个部门13个要素)的内部审核。

3年来,我站共审核出18个不符合项,没有严重不合格项。

内审和外审中查出的不符合项都进行了纠正,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每年初,站负责人组织一次管理评审,根据上年底的内审情况及改进措施实施情况,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质量管理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管理继续教育自测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管理继续教育自测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管理继续教育(每日一练)(2020版)试题为本人在个人继续过程中收集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自测试题的题目及答案,仅为后续继续教育的同志提供方便,如觉得文件不错记得评价、点赞及下载,不建议盗用及外传。

1、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

(B)•A,5年•B,3年•C,2年•D,4年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2、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复查、验收申请(D)•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题结果:正确答案:D3、换证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内进行整改。

(D)•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题结果:正确答案:D4、原则上初审时间应控制在()(C)•A,10个工作日内•B,15个工作日内•C,20个工作日内•D,30个工作日内答题结果:正确答案:C5、技术考核如采用演示试验代替,演示试验数量不得大于技术考核参数总量的()。

(B)•B,10%•C,15%•D,30%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6、核查组长应对专家评分进行及时核对,对专家独立打分分值相差大于()及以上的,应进一步了解情况、认真解决。

(B)•A,3分•B,5分•C,8分•D,10分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 (C)•A,2年•B,3年•D,4年答题结果:正确答案:C8、等级证书》期满后,检测机构应提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C)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题结果:正确答案:C9、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B)•A,10日•B,15日•C,20日•D,30日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10、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等级(C)•A,3个•B,4个•C,5个•D,6个答题结果:正确答案:C1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交质监发[2008]274号)施行的时间为()(C)•A、2008年6月1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14年起,计划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方面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工作,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同企业评优评奖、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勘察设计违犯强制性条文较多、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相关企业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陕环函〔2017〕792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7〕792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陕西省机动车污染减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决定于2017年11月1日起,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辆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为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的指导意见-陕环函[2014]406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的指导意见-陕环函[2014]406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的指导意见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的指导意见(陕环函〔2014〕406号)各环境监理单位:环境监理作为市场化运行的环保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合理的取费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现行的取费依据为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与陕西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08〕14号)中提出的“环境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参照工程监理相关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后单独计取”。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由于计费基数不明确及对工作标准认识的局限等,导致环境监理服务费核算的较大差别。

为此,通过总结制定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及不同类别试点项目探索和研究,现对行业取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我省环境监理行业取费的基本原则:遵循客观、合理的市场化原则,参照现行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

二、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地方标准确定,成本核算主要是为了确保完成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所形成的费用,其具体内容包括:(一)环境监理人员费用:驻地监理机构人员、辅助人员工资、加班费、工地津贴、各种补贴、伙食费、差旅费、交通通讯费、各类保险等。

(二)环境监理办公费用1.驻地机构基本费用:即办公、住宿场地费,工作、生活设施购置费及使用、维护服务等费用,包括各种日常办公用品及消耗材料的费用;交通费包括自备车辆使用费、车辆折旧费、修理费、燃油费、养路费、通行费、保险费、城建费、年检费、驾驶人员费用等;2.施工阶段监测、试验、测量仪器设备购置及使用费;相关资料、成果购买费及外部技术服务费(不含委托方可提供部分);3.监理宣传、文件编制及审定费用:与委托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宣传、培训等;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报告及阶段报告、技术专题报告等基础工作、编制、审查审定费;4.机构管理费、税金:监理机构的合理利润、管理费、税金(费)及不可预见费等费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遏制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省厅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3日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是在企业自查、地市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采取听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报,现场查看设备、环境、检测样品、自动化采集系统,核查检测资质、检测人员上岗证,抽查检测报告、不合格台账、仪器设备档案等方式进行。

共抽查14个地市39家检测机构,占全省225家检测机构的17.3%。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了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检测机构进行认真整改,增强了监管力度,提升了监管水平。

二、好的方面检查发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能够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积极安排部署,明确要求,精心组织,认真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督促检测机构认真整改落实。

对西安、汉中、榆林三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表彰。

陕西中盛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有色西勘测试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汉中市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康市百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延安兴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府谷县建强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检测机构一是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要求开展检测业务,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情况的通报-陕环函[2014]4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情况的通报-陕环函[2014]4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情况的通报(陕环函〔2014〕4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国家环保部对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于2013年12月份进行了试考核,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考核,现将我省前阶段考核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一、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进展情况2013年我省国控企业362家(不含重金属企业65家),纳入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的企业304家,其中有78家企业因设备故障、未验收等问题不符合考核条件暂缓考核,实际考核226家企业。

通过2013年12月份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试考核调整之后,目前我省12个市(区)已完成与省和国家监控数据的正常交换。

宝鸡、安康、商洛、杨凌4个市(区)组织得力,能够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考核成绩提高较快。

各市(区)纳入国家考核的企业数见附表1。

二、各市(区)传输有效率统计情况省监控平台对2014年1月1日至10日各市(区)的传输有效率进行了统计,详见附表2。

三、存在问题(一)部分市(区)环保部门对考核工作不重视,责任心不强。

渭南市、西安市问题较为突出,省执法局多次到两市环保局、监控平台、企业现场端检查督促,但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一拖再拖,相互推诿,有些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暴露出对辖区企业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监管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等问题。

关于计量认证新申请及复查换证申报要求

关于计量认证新申请及复查换证申报要求

关于计量认证新申请及复查换证申报要求
1、申请复查换证的检测机构应提前6个月将计量认证申请资料报送省计量认证建工专业评审组(办事机构设置省总站检测管理科);
2、新申请的检测机构应在机构试运行6个月后提交计量认证申请资料;
3、申请计量认证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1)典型检测报告(1~2份)
(2)质量手册(1份)
(3)程序文件(1套)
(4)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内部审核资料(近期)、管理评审(新申请不适用)
以下是非独立法人检测机构另需提交的资料:
(1)实验室设立文件
(2)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3)法人授权文件
附件1:资质认定表3申请书.rar
附件2:资质认定单位授权书.doc。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陕环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5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月13日省厅2017年第一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市(区)环保局监测机构、运维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附件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行维护管理,增强水站运行的规范性和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运维的所有省控水站。

市控水站可参照此办法。

第三条考核周期原则上至少为一年,实际情况根据招标采购年限确定,考核按季度开展,结果评定为每年一次。

第二章运维工作内容第四条监测设备和辅助设施。

运维单位负责运维的监测设备和辅助设施主要包括:采水设备、预处理配水设备、监测仪器仪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系统等七部分。

其中,采水设备包括采样泵、输水管路、电源线路;预处理配水系统包括配水泵,除燥设备,沉砂池,增压泵等配水集成管路;监测仪器包括五参数(pH、溶解氧、水温、电导率、浊度)、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氨氮、重金属等指标分析仪(根据各站现场监测要求不同);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包括,数据传输软件,工控机,传输模块,传输网络;辅助设备设施包括自来水,空调,简易实验设备,供电系统、防雷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子站站房、安防设施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2006年5月25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关于起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资质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各界进行了公告。

本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请各单位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保证按期完成换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统一组织,集中办理。

国家计量认证证书更换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登记所负责的实验室,填写并核准实验室的取证名称、证书有效起止日期、实验室地址等事项,报国家认监委集中换证。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的原则,做好所辖区域实验室的换证工作。

二、本次换证可不更换证书附表,原证书附表可继续使用至更换证书的有效期止,但应做相应的说明,如证书编号的变更等事项。

实验室属于复查换证的,连同证书附表一并更换。

新证书附表式样见附件。

各实验室在换证时,需将旧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三、实验室在2006年年底前需完成监督/扩项或者复查评审的,不单独办理换证,发证机关对实验室监督/扩项或者复查评审的材料审核批准后,一并进行换证。

四、换证时,发证日期为换证日期,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不足三年的,新证书有效日同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原证书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新证书有效日期自换证之日起顺延三年。

五、实验室有扩项、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需按照原有关扩项、名称变更等要求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计量认证复查换证工作体会

计量认证复查换证工作体会
羟胺 溶 液 , 汞 保存 液 , 汞标准 液 1 . 4检 测方 法 : 依 据 WS / T 2 6 — 1 9 9 6尿 中汞 的酸 性 氯 化亚锡 还 原一 冷原子 吸 收光谱 法[ 1 ] 操 作
1 . 5评价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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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 山县 疾病预 防控 制 中心 1 9 9 2年 9月 ,首次 通
过 湖 北省 技 术 监督 局 计 量认 证 。并 于 1 9 9 8年 、 2 0 0 4 年 通 过 复 查 换 证 评 审 ,先 后 获 得 ( 9 8 )量认 ( 鄂) 字
效, 由资 质认 定 证 书替 代 。我 中心 于 2 0 0 6年 8月 2 2 获取 资质 认定 证书 , 证 书代 码 : 2 0 0 6 1 7 0 4 9 7 S 。 2 0 0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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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差 异( P < 0 . 0 1 ); 不 同年 限从 业人 员 尿铅 含 量 经单 因
检测结果按照 《 职 业 性 慢 性 汞 中毒 诊 断 标 准 》
( G B Z 8 9 — 2 0 0 2 ) 判定
2 、 结 果
素方 差 分 析 F = 1 3 . 2 6 5 2 , P<0 . 0 0 0 1 , 尿 汞 含量 与工 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陕环函[2012]733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陕环函[2012]733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陕环函〔2012〕73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目前,我省已与各级环境监控中心联网的污染源,经常出现向环境监控平台传输数据时间间隔混乱、应传数据指标未传、无故不传输数据等问题,造成在线监控数据缺失,严重影响污染减排和环境执法工作。

根据环保部《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T/J212-2005)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管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上传至各级环境监控中心,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区)环保局督促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必须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2012年19号令)的要求,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数据采集传输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参数技术规定进行设置与调整,实现在线监测数据稳定准确地传输。

二、根据环保部《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T/J212-2005)要求,重点污染源需要向各级环境监控中心上传的数据包括实时数据、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

传输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时须传输的数据项为最大值、最小值、均值。

三、所有污染源企业现场端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必须上传的监控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温、含氧量、流量等;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必须上传的监控指标为COD、氨氮、PH、溶解氧、流量、悬浮物等。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赣质监认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质监认发〔2015〕3号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局:现将《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自2015年8月1日后提交申请且在2015年12月31日前接受技术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书及附表应按2015年7月3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记录表格(以下简称新版记录表格)制作,附件中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可暂时不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换版。

二、在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的技术评审依然沿用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上交省局的技术评审完结材料,除评审报告外,其余评审材料应按新版记录表格制作。

三、在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通过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2016年3月底之前完成换版并提交年度报告,省局将根据年度报告审查和分类监管要求,对有关单位换版情况开展检查。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附件中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换版或编写,否则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提交材料时还应附上法人授权文件,并明示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技术评审的评审报告应依照新版记录表格制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0]1540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0]1540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0〕1540号)各市区发改委(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6]2816号)的要求以及全省2010年节能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节能监测检查中心和陕西省节能投资公司为审计单位选择50户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期和审计范围本次能源审计的审计期为2009年,范围为我省重点用能企业,涉及电力、水泥、钢铁、煤炭、化工、机械等行业。

二、审计要求1、审计单位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开展审计工作。

2、审计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由陕西省节能监测检查中心负责。

3、此次审计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在省节能资金中安排解决。

其中企业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需要对不在本次审计范围内的所属企业做能源审计或相关检测工作时,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4、审计单位必须在审计的各个阶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提交相关计划和资料,所有审计工作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相关的所有审计报告。

5、为促进企业能源管理水平,此次审计中审计单位负责协助企业完成2010年上半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合格完整的电子版本和印刷文字版本。

6、此次审计工作中,审计单位、各市区发改委(局)、被审计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节约、能源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此次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陕环函〔2017〕900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7〕900号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中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的有关要求,近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7年第57号),废止了《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21部规范性文件,请各市(区)环保局根据以上要求,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各市(区)环保局应加强对相关排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与测管联动,并做好宣贯工作,督促企业按照要求自行开展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使企业切实担负起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同时,根据《“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要求,督促做好辖区内企业的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工作,确保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持续保持在9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持续保持在95%以上。

对于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各市(区)环保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2月18日。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社会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优化环境监测队伍,提高环境监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对外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取得《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后,方可对外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申请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属于依法设立或注册的具有固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固定人员的实体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具备10名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合同制人员要有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并通过上岗考核;(3)具有与所申请认定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施和设备;监测用房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用房不低于700平方米;(4)申请认定类别一般不少于三类: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噪声;申请认定参数一般不少于60项,重点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主要监控项目;申请认定的类别和参数必须通过计量认证;(5)具有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和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能确保各项监测质量活动协调有效运行;(6)在我省开展工作的省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在我省境内具有固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和相应的上述其他条件。

第五条能力认定的内容包括。

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监测能力、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实验条件、监测工作、质量保证、质量体系建立等。

第六条能力认定的具体程序为:1、申请认定的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基本条件等相关证明材料;2、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书面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3、对符合认定基本要求的机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认定,形成认定报告;4、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对合格者颁发认定证书。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实施水质多环芳烃等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函》(渝环函〔2009〕67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并制定环境监测规范。

为贯彻相关法律,我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环保局制定了大批环境监测规范(其中包括各种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按照各个时期的使用习惯,这些标准采用了多种发布形式,如“HJ”编号、“GB”编号或不编号。

二、为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我部目前正在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检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同时将对发布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

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将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

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

三、为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结束——。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精神,省环保厅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4月21日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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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全省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复
查换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环办发[2012]5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全省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复查换证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2〕50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全省环保系统2012年有31家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到期。

对已到期未按时换证的监测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法吊销其资质。

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合法性,请各市环保局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到期的环境监测机构抓紧做好复查换证工作,各监测机构(见附件名单)于证书到期前3个月,将复查换证申请材料报省技术监督局认评处。

附件:全省2011-2012年环境监测机构复查换证到期名单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全省2011-2012年环境监测机构复查换证到期名单
证书编号发证日

有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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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西安市蓝田县环
境保护局环境监
测站
2008270061U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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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蓝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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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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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142
2铜川市环境监测

2008270072U

2008-
12-8
2011-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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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70079U

2008-
12-27
2011-
12-27
城固县东环一
路5号
723200



0916-
7212805
4兴平市环境监测

2009270066U

2009-
4-30
2012-
4-30
兴平市南西南

713100



029-
38822780
5宝鸡市环境保护
监测站
2009270073U

2009-
6-10
2012-
6-10
宝鸡市西宝路
10号
721006



0917-
3305526
6富平县环境监测

2009270072U

2009-
6-10
2012-
6-10
富平县金龙大
道35号
711700



0913-
8214943
7渭南市环境保护
监测站
2009270071U

2009-
6-10
2012-
6-10
渭南市站北大
街9号
714000



0913-
2051896
8西安市环境保护
局灞桥分局环境
监测站
2009270069U

2009-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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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西安市灞桥区
纺织城新医路
87号
710038



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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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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