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人中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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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中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稿)
(2014年1 月教代会表决通过)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职工的遵章守纪观念,规范对教职工的请假考勤管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一、制定原则
以人为本,体现差异;追求公平,兼顾贡献;宽严得当,便于操作。
二、工作时间和法定假日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假期
(一)病假1.教职工因病需离岗治疗或休息,须经本地医保医院出具住院病休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教职工在外地因急诊不能按时上班,经当地医保医院确认或证明,视作病假。
2.教职工在外地休婚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寒暑假期间患急病的,应在超假前告知学校领导。
(1)属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可持当地乡镇及以上医疗单位病休证明、病历卡、医疗费收据,委托他人或以合适的方式向学校申请病假;
(2)如属慢性病或认定为慢性病的,病假证明无效,超假部分的假期作事假处理;
(3)超假前未向学校领导报告,或请病假手续不全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假期的,其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3.因病未痊愈仍需继续请病假的,应在续假前提交有效的病休证明,并办好请假手续。一般不允许事后补假。确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而需事后补假的,请假人应在上班后
的当天主动办理完请假手续。
4.病假日期连续计算。计酬时,只计实际工作的天数。
5.连续病假2 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要求复工时,须持医院病愈证明,本人申请,实行1个月试工期;连续病假6 个月及以上要求复工时,持医院病愈证明,本人申请,实行3个月试工期。试工期间旧病复发,试工期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试工期暑寒假时间除外)
6.教职工如患病,无法坚持上班,应当及时请病假。如病情不严重,本人在完成当天教育教学任务后去医院治病的,半天以内短暂请假的(一般不超过两小时),向组长请假,半天及以上一天以内,凭医院证明,在教务处做好登记后,可以不计假。患病需要连续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每天完成工作任务后请假去医院就诊治疗的,经校级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可以不计假。五天以上、需长期或经常在完成工作任务后赴医院治疗的,按实计假。
(二)事假1.教职工请事假,要充分考虑到个人利益和学校、学生利益的关系,尽量减少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影响。
2.教职工因私事需要处理,事先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三)公假
1.教职工参加社会活动或履行公共义务,经学校批准可给予公假。
2.上级有明文规定可以享受公假的。
3.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公事临时外出,应当向主管处室负责人请假,并做
好事由登记。(后勤向总务处请假,行政人员向办公室请假,其他人员向组长或教务处请假,班主任需同时向政教处请假。)
4 •工伤期间,教师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产假、陪护假、婚、丧假。
1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晚婚晚育的,教职工可以依法享受请产假、陪护假和婚假;若请陪护假和婚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则奖励800元。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亡故,经学校
领导同意,可请3天丧假。若亡故亲属在外地:市外、省内,可增加1天丧假;省外、国内,可增加2天丧假。超过规定期限,作事假处理。
(五)探亲假
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按规定报销路费。
四、各类假期的考核处理
1 •婚丧、陪护假:按日减发50元计;产假按30%绩效比例计,计日折算。
2 •病事假:
病假:按日减发100元绩效奖计,一学期超过10天病假的,每增加一天,
则按日减发150元计,一学期超过20天病假,每增加一天,则按日减发200元绩效奖计。一学期超过30天病假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以长期病假减发计。
事假:按日减发150元绩效奖计。一学期超过5天事假,则每增加一天,减
发200元绩效奖计。一学期超过10天事假,则每增加一天,按日减发300元绩效奖计。
病事假减发款额来源于当年奖励性绩效奖。病事假不再列入其他涉及经济考
核项目。
3.除产假外,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 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7.病事假和旷工情况,除了和经济挂钩,还列入教职工个人的业务考核和评优评先及职称评聘等考核。
(1)学年病事假累计超过5 天的,则不参与年度优秀等级考核;
(2)学年请病事假总计超过15 天的,则一般不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3)学年病事假总计超过25 天的,则一般不参加下一年度的职称评比和高一级的职称聘任。
(4)凡在岗位检查中,发现有经常因私离校的,或者有无故不在岗的,不予评优评先,并和职称评聘等挂钩。
8.教师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升旗仪式、家长会和教研活动等,则一次扣发20元。如因私请假获批,则一次扣发10 元。政治学习和升旗仪式等集体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登记汇总,教研活动由教研组长每学期登记并汇总。家长会等则由年级组长登记汇总。一学期5 次及以上因私不参加上述活动的,不予评优评先,并和职称评聘等挂钩。
9.在办公纪律检查中,教职工有迟到,或早退,且事先无登记手续(突发事件除外),则计事假半天或旷工半天处理。
10、教职工上课(包括兴趣小组辅导等)迟到、早退,凡在5 分钟以上,则每次扣20元,10分钟以上则每次扣发50 元。擅自不上课,则按旷工半天处理。
五、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寒、暑假结束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班;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岗位;
3.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逾假;4.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延长公假、出差等期限;5.工作时间参加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