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期的女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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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期的女权运动

内容提要

从辛亥革命至20世纪30年代初,在资产阶级领导下,中国近代妇女为争取妇女教育平等权、婚姻自由权、职业平等权、参政权、继承权等法律权利展开了长期、广泛的斗争,最终获得了南京政府法律对女权的认可。本文力求翔实、系统地考察这场女权运动启蒙、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剖析女权运动对中国近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作用,论述女权思想与女权运动、女权在法律上获得确认与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妇女解放与人类解放的相互关系,揭示女权运动在中国妇女解放和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及其深远影响。

全文共六章。前言阐述了民国前期女权运动在中国近现代史上的重要意义,并对“民国前期女权运动”的概念作了界定。女权运动是一个历史概念,是妇女解放运动的一个阶段或步骤。在近现代之交的中国,它是指在资产阶级领导下,以城市妇女为主体,以争取男女平权为内容,并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特征的妇女觉醒和斗争史。

第一章具体论述了民国前期女权运动产生的原因、背景和女权运动的目标。鸦片战争后,伴随西方资本主义势力东渐,西方男女平等思想输入中国,在19世纪60、70年代出现了中国近代男女平等思想的萌芽。19世纪末戊戌维新的兴起,直接导致了男女平等理论的初步形成。20世纪初,在资产阶级革命推动下,西方男女平权思想大量引进,产生了中国近代女权思想,妇女要求在法律上、婚姻上、教育上、经济上、政治上实现男女平权。民国前期的女权运动围绕争取妇女的教育权、婚姻权、职业权、参政权、继承权等法律权利而展开。

第二章具体考察了国民前期妇女争取教育平等权的过程。19世纪末,在西方教会女学和戊戌维新的影响下,近代中国也产生了女子教育,使妇女开始有了受教育的资格,20世纪初女子教育得到初步发展。中华民国的创建,使初具规模的妇女教育得到迅速发展:一方面民国临时政府推行教育改革,给予妇女接受中等教育的权利;另方面广大女权者掀起了大办女子学校的教育运动。但是由于袁世凯的上台,勃兴一时的民初女子教育运动很快遭到失败,从而使妇女没有得到完全的教育平等权,妇女教育的方针囿于贤妻良母,妇女只能接受中等以下的教育,男女不能同校。随着五四运动的兴起,妇女要求男女教育平等的呼声再起且更加强烈,对男女教育平等提出了新的目标:实施男女同学同校和给予妇女受高等教育权,并开展了不懈的斗争,至20年代中期终于基本达到了这一目标。不过,法规对男女同校及大学开放女禁的认可并不等于妇女能真正享有这些权利,妇女要想获得真正的教育平等还需继续努力。

第三章以妇女反对封建婚姻为起点,以五四妇女思想的解放为转折,集中阐述了民国前期妇女追求婚姻自由的过程及意义。从19世纪末至五四前,是妇女提出反对封建婚姻的主张和开始追求婚姻自主的时期。其特征是:深受西方婚姻自由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要求婚姻自由的思想和行为限于部分先觉妇女。后来,由于袁世凯推行“尊孔复古”,这种反对封建婚姻和追求婚姻自主的斗争没有扩展和深入下去,出现了一时的倒退。五

四至30年代初是妇女全力争取婚姻自由权并获得法律认可的时期。以五四新文化运动为契机,妇女思想获得较大解放,促成了先进人士对婚姻自由的深层次思考和对男女交际等社会新风尚的提倡。在社会进步舆论和女权组织的支持下,男女知识青年掀起了要求婚姻自主权的斗争热潮。20年代中期以前,斗争主体限于城市青年,方式较为偏激;中期以后,出现了南方国民政府妇女组织领导下的反对封建婚姻的斗争,使争取婚姻自主的运动扩展至农村地区。国民革命的迅猛发展,将这场追求婚姻自由权的运动推向高潮。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30年代初南京政府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

第四章主要叙述了妇女从业的兴起和争取职业平等权的运动过程及作用。妇女职业是19世纪中期外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输入和女子教育兴起后开始的,最初是女工,稍后出现女教师、女医生、女护士等。1912—1913年民初第一次女子实业运动,试图将女子职业拓展至金融、实业、商业等领域,以推动妇女经济的独立,但1914年伴随袁世凯对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镇压,这场运动陷入沉寂。这一阶段,妇女对职业平等的认识还不深刻,对职业平等权的追求也局限在要求承认妇女有就业资格的层次上。五四运动后,由于先进人士充分认识到妇女经济独立是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从而导致了妇女对职业平等的追求;实施同工同酬和社会职业开放,并为此进行艰苦斗争。在30年代初期,妇女得到了法律上的职业平等权,为妇女走向社会创造了条件,但距真正事实上的职业平等仍有距离。

第五章比较系统地叙述了妇女力争参政权等法律权利的斗争历程及意义。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戊戌维新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妇女萌发了参政意识,提出了参政权的主张。1912年中华民国的建立直接导致了轰动一时的民初妇女参政运动,随后在袁世凯及社会各阶层的压制下彻底失败,这是妇女争取参政权的首次尝试。五四运动后,以20年代的省自治和联省自治运动为契机,妇女掀起第二次参政运动。她们不再单纯要求选举与被选举权,而是将妇女参政权与其他妇女权利广泛结合起来,对妇女参政提出了更高目标。与此同时,女子财产继承权也作为女子法律权的一个重要部分被明确提出。在随后的国民会议运动中,妇女参政运动日渐扩大,但由于受到北洋政府的压制最终没有成功。直到南京政府建立后,20年代末30年代初妇女参政权和继承权等才获得法律的确认。

第六章对民国前期女权运动进行了分析:一是民国前期女权运动的演变实际上经历了二个回合的过程: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民初,从“五四”到30年代初。这二个回合互有异同,先后相继,共同构成了这场女权运动。二是从女权运动在法律上的成果与事实上的不符以及妇女参政运动的兴衰来看,民国前期女权运动思想启蒙不够是造成这种差距的重要原因。两个回合的女权运动,始终局限于中心城市,以城市知识妇女为运动主体,中下层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少有介入。在中下阶层,在广大农村,千百年的封建礼教仍然左右着人的思想和行为。因此,不彻底破除封建旧观念,仅靠法律的一纸承诺,男女平权在实际中是贯彻不了的。三是民国前期女权运动始终不是独立的。它从产生到结束都从属于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斗争,因而从未出现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女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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