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重新修订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韩俊丽联系电话:(010)62046622转4401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人口发规[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口发规〔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11年3月9日第56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计生统计是一项具有导向性、综合性、基础性的工作。
多年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统计工作,为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转型、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转变,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统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统计需求不断增加,统计客体规模巨大、变动频繁,统计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统计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等。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人口计生改革发展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积极创新统计体制机制,着力夯实统计基础,改革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的信息保障。
(二)工作目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人口厅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经认真调研,充分吸收各省(区、市)的实践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是《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的扩展和补充,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要严格执行《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规定,统一人口个案信息库的数据结构,即:统一数据结构表名称、统一数据项(字段)名称、统一分类代码。
分类代码不符合《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要加以修改,没有的项目要尽快补充,同时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数据结构表、数据项(字段)和分类代码。
凡增设的内容,如已有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原则上要直接采用标准。
2002年以来,婚姻状况代码和文化程度代码国家标准发生了变化,各地要按照新的代码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的是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一、数据结构(一)命名规则数据结构表名称和字段名称均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格式。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08.09.25•【文号】国人口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
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的现象,切实防止发生重责任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协同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工作并业务指导。
(三)负责实施对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
(四)承担制定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技术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五)负责国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工作。
(八)承办委政务大厅日常工作和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心外事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指导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5•【文号】国卫宣传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建立健康素养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健康促进工作统筹协调,我委制定了《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可从我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4月15日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
健康素养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
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
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
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水平。
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全民健康素养促进长效机制和工作体系,全面提高我国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制定本规划。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0•【文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的通知(2003年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按照《提纲》的精神做好有关更名的宣传工作。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按照《提纲》的精神做好有关更名的宣传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建议,2003年3月,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改革的背景人口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长期以来,我国人口过多,增长过快,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十分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国普遍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将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育政策,加大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工作力度。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 了规 范和加 强国家免 费孕前优 生
健康检查 项 目试 点专项 资金 ( 以下简称试 点专项
资金 )管 理 ,确保 专项 资金 安伞运 行 .根 据 《 国 家人 口计 生委财政 部关 于开展 国家免费孕 前优生 健 康 检 查 项 目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 人 口发 国
费不再 成为 群众 反映 强烈 的问题 。 教 育 部
8 .持续做好专项治理 。各地要按照 国家 7
部 委关 于专项 治理 教 育乱 收费工 作 的有关 要求 和
二 。一 。年 十月 十三 日
财 政 部 人 口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家 免 费 孕 前 国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项 目试 点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行 ) 的 通 知 试 》
第 八条
试点 专项 资 金 用 于提 供健 康 教 育 、
费孕 前优生健 康检查 服务对象 资格 和人 数 ,管 理
体 格检查 、临 床实验室 检查 、风险评估 、咨询 指
导 等孕前 优生健 康检查 服务 。
技术 服务工作 ,编制 资金需求计 划 ,对 相关数 据 进行综合 分析 。 财 政部 门负责 国家 免费孕前 检查专项 资金 的 预算 、决 算 ,及 时足 额 支 付 资 金 并 加 强 监 督 管
《 国家免 费孕 前优 生健 康检查 项 目试 点专 项 资金 管 理办 法 ( 行 ) 。现 印发 给你 们 ,请 遵 照执 行 。执 试 》
行 中如 发现 问题 ,请及 时 反馈 。
财 政 部
人 口计 生委 二 。一 。年 九月 十 四 日
一
2 7
—
国务 院公报 2 1 5 0 l・
( 0 0 9号 ) 2132 ,按 照 国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财 政 规 章制度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试点 专项资金 由中央 和地方财 政共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5•【文号】国卫规划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5月5日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责权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经认真调研,充分吸收各省(区、市)的实践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是《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的扩展和补充,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要严格执行《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规定,统一人口个案信息库的数据结构,即:统一数据结构表名称、统一数据项(字段)名称、统一分类代码。
分类代码不符合《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要加以修改,没有的项目要尽快补充,同时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数据结构表、数据项(字段)和分类代码。
凡增设的内容,如已有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原则上要直接采用标准。
2002年以来,婚姻状况代码和文化程度代码国家标准发生了变化,各地要按照新的代码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的是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一、数据结构(一)命名规则数据结构表名称和字段名称均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格式。
数据结构表中文名称为“户人口基本情况表”,英文名称为“WIST able0”。
字段中文名称直接使用数据项名称,英文名称采用“…WISField‟+…代码‟”格式,长度为11个字符。
(二)数据结构内容1.数据项类型:字符型用“C”表示;日期型用“D”表示;数字型用“N”表示。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国卫规划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指导和规范“十三五”期间我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工作,我委制定了《“十三五”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月24日“十三五”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人口健康信息化和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信息化建设及战略资源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支撑。
为指导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和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等文件精神,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十二五”以来,按照“制度先行、统筹设计、强化应用、互联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在强化卫生与健康服务决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有效手段,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体现在: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思路、总体框架和任务目标。
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初步建立了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全国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连同44家委属管医院分别与国家平台实现联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12•【文号】•【施行日期】2004.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我国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有效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
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特别是基层人口计生专干作出了艰辛的努力。
但由于环境和工作条件等因素,基层人口计生专干意外风险还时有发生,且一旦遭遇风险,家庭往往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之中。
为缓解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的特殊困难,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从2004年8月11日起建立以基层人口计生专干为救助对象的专项资金。
该项资金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由人口计生系统有关人员组成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专责管理机构,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现将《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补助审批表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附件: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等有关规定,为缓解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殊困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以抚慰基层人口计生系统特困家庭,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专职干部为主要对象,在人口计生系统内设立的专项公益性救助资金。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人口发规[2012]37号【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12.06.11【实施日期】2012.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的通知(人口发规〔201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2011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已经2012年6月4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8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附件:《2011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国家人口计生委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附件:2011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2011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人口计生系统会同相关部门,立足全局,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人口工作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十二五”开局良好。
一、人口调控目标顺利完成人口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末,全国总人口13.47亿人,全年出生人口1604万人,自然增长率4.79‰,年度人口计划目标顺利完成。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继续增加,人口计生统计报表显示,全国已婚育龄妇女27769万人,比上年增加442万人。
图1 2006-2011年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图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顺利推进。
启动第二批试点,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的220个县(市、区)。
为182万名农村计划怀孕的夫妇提供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地区目标人群覆盖率达78.6%;对筛查出存在影响优生相关风险的人群全部进行了针对性咨询指导。
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三年下降。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3•【文号】•【施行日期】2007.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落实。
附件: 1.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技术流程图(略)2. 孕前常见病原体抗体实验室筛查技术指导(试行)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的规定,特制定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出生缺陷是指胎儿出生前即已存在的结构或功能异常。
有些异常可于出生时表现,有些异常可于出生后一段时间逐步显现。
产生原因包括遗传、环境或二者共同作用。
(一)预防出生缺陷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我国人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
据专家测算,我国每年有近百万例出生缺陷婴儿出生,其中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等常见的严重出生缺陷占很高比例,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数百亿元人民币。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7•【文号】国人口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35号)委机关各单位:2009年4月2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2次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保密承诺书(略)2.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二○○九年五月七日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委借调人员管理,根据干部人事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借调条件申请接收借调人员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本单位编制空缺、人员紧张、工作量大。
(二)直接服务群众的信访等特殊岗位。
二、借调人员形式和借调时间借调人员主要采取上派挂职锻炼的形式,在协助挂职单位工作的同时,为基层培养锻炼干部。
一般从委直属、联系单位和各省(区、市)人口计生系统选派,时间为6-12个月。
接收大学生(研究生)实习、见习,时间为3-6个月。
原则上不得延长借调时间。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人事司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司秘岗位不宜由借调人员担任。
三、借调人员管理借调人员应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其日常管理由借调单位负责,借调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借调单位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工作结束时,借调人员应提交总结,借调单位根据借调人员工作情况作出鉴定,人事司审核后出具鉴定材料,向其工作单位或学校反馈。
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单位负责。
住宿、就餐、补助等相关费用按照财务司有关规定执行,由借调单位负责,具体如下:(一)住宿。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25•【文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以及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经国务院同意,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自2006年开始全面实施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现将《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是为加强西部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尽快扭转贫困地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现状,促进西部地区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2006年是全面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第一年,也是“少生快富”工程实施的关键一年。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少生快富”工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少生快富”工程是国家组织实施的一项工程。
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划定工程实施的区域范围,组织实施目标人群资格的认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要做好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与国家“少生快富”工程的衔接,确保国家“少生快富”工程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平稳发展。
要根据财政预算情况,按照有利于执行现行生育政策,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历年累积的在“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区域范围内符合对象基本条件的夫妇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的问题。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09•【文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制定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确认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四章监督评估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136号)、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5〕84号)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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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一五”和20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十一五”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印发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十一五”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做好“十一五”和中长期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工作,依据《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一)队伍建设的主要成就1.队伍规模不断扩大。
2005年底统计显示,国家、省、地、县、乡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50.9万人,总编制数42.3万个。
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2.2万个,事业编制30.1万个。
另外,约120万名村级管理员(服务员)和600万名村(居)民小组长承担村级人口计生工作。
目前计生协会拥有9400万名会员。
2.基层网络不断健全。
构建了省、地、县、乡(镇、街道)、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网络。
至2005年底,全国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共4.2万个,覆盖率92.2%;服务机构3.6万个,覆盖率79.0%。
3.基础建设不断加强。
教育培训的基地建设、学科建设、师资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化、装备标准化和人员标准化有了新发展,服务阵地、工作网络、功能特色不断强化。
4.能力素质不断提高。
坚持系统内外教育培训资源并用,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据2005年统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乡级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2.0%。
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也逐步改善。
5.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完善。
积极推进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全员聘任等制度。
有些省对村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对乡级实行垂直管理全员聘任的管理体制。
各类人员教育培训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认识不到位。
一些领导和干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不足,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
2.机构不稳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乡(街)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被转制撤并的现象。
随着地方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入,人口计生机构人员的稳定将受到严重冲击。
3.工作人员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有待提高,法制意识和行政能力有待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4.待遇报酬落实有难度。
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待遇偏低,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难以解决,一些乡村级人员待遇报酬不能落实。
县乡级还有8万多自招自聘(超编)人员退休后没有基本保障。
5.资金投入缺乏保障。
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西部和东三省地区事业经费紧张,公务员四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经费支持没有稳定的保障。
6.体制机制创新亟待加强。
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形势要求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机构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
人员准入、任用、激励、奖惩、培训、退出等机制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更高要求。
同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更加迫切。
按照新"三定"提出的"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要求,开展队伍职业化建设并先行试点,以依靠健全的组织体系,有效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当前,人口计生事业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压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人口发展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决定》提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加强职业化建设,切实稳定机构队伍,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更新工作理念,提升服务能力是队伍自身发展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享有优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需要,更是新时期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
三、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事业全局,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提高综合素质为根本,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以信息化和软实力建设为支撑,以培训教育为手段,以生殖健康咨询师新职业为突破口,以加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为着力点,推进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逐步实现队伍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突出创新。
要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的职业化建设宗旨,围绕群众所需科学分类、合理设岗,各个职业和岗位要突出特色。
2.统筹规划,协作推进。
将队伍职业化建设纳入到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规划中,搞好中长期规划,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加强国内外、系统内外的联合与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3.分类指导,分层实施。
区分东、中、西部不同地区,城乡不同情况,先进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
明确各级职责,分层实施4.加强评估,注重实效。
加强监督评估,实施跟踪问效,强化激励作用,建立通报制度,促进经验交流,加强相互借鉴,确保职业化建设顺利进行。
(三)总体目标——职业化建设体系初步形成。
10年内完成行政管理队伍、科研和技术服务队伍、宣传咨询队伍、信息工作队伍和群众团体以及自治组织的职业化建设。
2年内确定各类人员的职业(执业、职称)标准;借助农广校、电大、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教学等公共培训资源,力争10年内形成以职业教育为基础,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的终身教育网络;10年内基本建立健全学科教材体系、评估认证体系和职业拓展体系。
——能力建设适应工作要求。
按照各类人员职业(执业、职称)标准构建能力标准框架。
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10年内基本完成全系统行政管理队伍、科研和技术服务队伍、宣传咨询队伍、信息工作队伍和群众团体以及自治组织的新一轮培训任务。
10年内乡镇以上工作人员基本实行职业(执业、职称)资格制度。
15年内村级工作人员和自管小组长要全部具备职业资格;20年内乡、村级协会会员要全部具备职业资格。
——制度和机制建设基本健全完善。
用15年时间逐步完善职业准入机制、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人员退出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工作人员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公共服务网络提升新水平。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民众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加快队伍职业化建设,10年内将行政管理队伍、科研和技术服务队伍、宣传咨询队伍、信息工作队伍和群众团体以及自治组织"五位一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到新的水平。
四、主要任务(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1.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团结合作、人民满意的行政管理人才队伍。
逐步完善机关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评价体系,着重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综合协调、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切实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科研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
重点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科学研究能力、技术服务能力,大规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每年组织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和学术交流活动,10年内选拔、培养千名学科带头人,加强科研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
3.宣传咨询队伍建设。
加强生殖健康咨询师队伍、社会工作队伍的基地建设、学科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
10年内基本建设成一支具有生殖健康咨询职业资格的万名骨干队伍。
积极鼓励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群众团体参加社会工作者水平考试,并取得社会工作者执业资格。
4.信息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10年内要重点培养万名乡级以上能够对人口领域内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分析,解读分析结果并提供咨询的信息工作队伍。
5.群众团体与自治组织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增强群众参与和群众自治的能力,加大乡村两级群团和自治组织队伍的培训力度,切实增强生殖健康咨询和社会工作能力和本领,10年内培养10万名生殖健康咨询和社会工作的群众团体和自治骨干队伍。
(二)实施系列工程,推动职业化建设1.实施职业体系建设工程。
建立职业标准体系、学科教材体系、教育培训体系、评估认证体系和职业拓展体系。
按照国家法律(公务员法、执业医师法)及职称、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各类别的职业等级、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基本知识。
2.实施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能力胜任模型,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四类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分析研究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优质服务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适应形势发展和事业需要。
3.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程。
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25学分(72学时)的规定。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将社会科学、人口和生殖健康领域的前沿和发展趋势作为继续教育内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以推广应用新技术作为主要学习内容;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教育。
4.实施"强基固本"工程。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在地方机构改革中,确保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和待遇的落实。
进一步加强基层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水平。
15年内村级工作人员要全部取得生殖健康咨询或社会工作者职业(执业资格)。
(三)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规章制度1.创新准入和退出机制。
按照职业化的要求,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人选条件和准入标准。
吸引选用素质高、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充实行政管理队伍;事业编制的人员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职业、职称)资格;社区管理人员要具备社工或生殖健康咨询执业(职业)资格;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要优先选配具有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
对考核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工作不尽职尽责、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的,依法予以辞退。
做到能上能下,出入畅通。
2.创新培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