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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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本证明适用于采用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场所办理商事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登记机关:
位于怀集县怀城镇XXX路XX号地址的房屋产权属于所有,房屋性质为:■普通住宅/□商品房住宅/□军队房产/□以上都不是。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单位盖章:
出具证明日期:xxx年xx月xx日注:
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需要出具本使用证明,作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该证明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或经济功能区管理委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为其或下属单位自有或管理的房屋出具本证明。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3、住宅分类说明: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4、证明如有涂改的无效。
附件四本声明及承诺书适用于采用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合法、安全,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并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办理审批。
四、申请人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五、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张三
xxx年xx月xx日
签署说明: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件五本声明适用于在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商事主体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且通过该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其他商事主体使用该场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时使用
关于场所使用权的声明
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单位)为怀集县怀城镇XXX路XX号场所的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该场所原登记的商事主体怀集县怀城镇XX食品店已经没有在登记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已搬迁,本人(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本人(单位)与原租户(商事主体)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已失效。现同意该场所出租给张三,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本人(单位)愿意承担由于该场所使用权纠纷引发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签字或盖章:李四
年月日
注:权属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置人是受房屋权属人委托有权管理、处置房屋使用权的人(单位)或取得权属人同意有权转租房屋的人(单位)。
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物业管理机构出具证明使用)
本单位是依法登记的物业管理机构,是位于怀集县怀城镇XX路XX号的住宅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该住宅业主为李四。
兹证明上述住宅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肇庆市商事主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就将上述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本处填写经营项目,经营项目请尽量完整、规范、准确地填写经营项目),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已经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物业管理机构(盖章)
XXX年XX月XX日注:
1、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2、本证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由住宅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为其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住宅出具“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使用)
本业主委员会是经住房建设部门依法备案的位于怀集县怀城镇XX路XX号的住宅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该住宅业主为李四。
兹证明上述住宅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肇庆市商事主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就将上述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本处填写经营项目,经营项目请尽量完整、规范、准确地填写经营项目),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已经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盖章)
XXX年XX月XX日
注:
1、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2、本证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由住宅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为其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住宅出具“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