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09•【字号】湘政办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4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加快立法步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省政府法制局根据省直机关各单位提出的立法项目,编制了《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并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分为年内出台或者争取出台和年内调研论证两部分。
对年内出台或者争取出台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工作,按拟制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任务;已完成起草任务的,要配合省政府法制局做好修改、审查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任务的,年终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对调研论证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当搞好调查论证工作,如条件成熟、基础较好、质量较高、已完成了起草任务的法规、规章(草案),可以提前报请省政府法制局初审。
凡有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把法规、规章起草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件大事来抓,应明确一名厅(委、局)领导挂帅,组成专门起草班子,对起草人员要在时间上、经费上予以保障。
要搞好资料收集、调查论证工作,严格把好法规、规章(草案)质量关。
各单位在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一、1995年出台或者争取出台的法规、规章(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19件)序号法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月份1公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省交通厅1995.12商品更换、退货、修理若干规定省技术监督局1995.23烟草专卖法实施办法省烟草专卖局已报4测绘管理法实施办法省国土测绘局1995.55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管理条例省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36抵押贷款条例省人民银行已报7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省工商局1995.58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省物价局1995.39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修订)省建委1995.310种子管理条例(修订)省农业厅已报11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修订)省水利水电厅1995.212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厅1995.313实施保密法若干规定省保密局1995.514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条例省司法厅1995.215民族自治地方科技进步条例省科委、民委1995.51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省广播电视厅1995.517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新闻出版局、省文化已报厅、省广播电视厅18教师法实施办法省教委已报19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省卫生厅已报(二)省政府发布的规章(27件)序号法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月份1开发区管理办法省计委已报2反暴利规定省物价局1995.43矿产资源规划和分配管理办法省地矿厅1995.34通信市场管理办法省邮电局已报5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交通厅1995.36计费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省技术监督局1995.47经纪人管理办法省工商局已报8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省盐务管理局1995.5实施办法9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已报10假人民币处理办法省人民银行已报11城镇房屋管理办法省建委1995.512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建委1995.313土地登记办法省国土测绘局1995.414集体林场管理办法省林业厅1995.315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农业厅已报16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省林业厅1995.417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水利水电厅已报18气象管理办法省气象局已报19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修订)省劳动厅已报20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劳动厅、省体改委1995.621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省劳动厅、省体改委1995.422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修订)省劳动厅1995.323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人事厅1995.42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法制局已报25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省宗教局1995.326专利管理办法(修订)省专利局1995.427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教委1995.3二、调研论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一)调研论证的法规草案(20件)序号法规名称起草单位1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省计委2会计管理条例省财政厅3个体工商户条例省工商4供销合作企业管理条例省供销社5房地产法实施办法省建委、省国土测绘局6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省国土测绘局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省农村办、省审计厅8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修订)省外经贸委9海外中资企业管理条例省外经贸委10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省农业厅11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农业厅1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条例省民政厅13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订)省民委14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委15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省卫生厅16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省卫生厅17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省体委18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若干规定湘潭市政府、韶山管理局19信访工作条例省信访局20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省教委(二)调研论证的规章(16件)序号法规名称起草单位1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交通厅2地方铁路管理办法省交通厅3实施航道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省交通厅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地矿厅5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技术监督局6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建委7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农业厅8小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省水利水电厅9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细则省二轻集团总公司10劳动监察办法省劳动厅11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细则省劳动厅12国家公务员奖励管理办法省人事厅13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省民政厅14殡葬管理办法(修订)省民政厅15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省卫生厅16新闻管理若干规定省新闻出版局d54699--011101wwj。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必要性与审计要点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必要性与审计要点分析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稳步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的复杂性增加,其财务审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必要性,并重点从审计要点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进行分析。
1.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经济的主体之一,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可以帮助发现经营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及时发现问题,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
2. 保障农民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民组成,其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
财务审计可以帮助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公开透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保障规范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对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财务审计可以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排查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经营行为。
1.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审计的重点之一,主要是检查资金是否合理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等情况。
2. 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是审计的核心工作,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检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3. 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审计需要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需要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
5. 风险管理的情况审计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
6. 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审计需要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等。
7.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审计需要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经济收益和农民增收情况。
在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时,以上要点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通过对这些要点的全面审核,才能得出有价值的审计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外负债审计方法
现代经济信息30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外负债审计方法马洪涛 青岛市即墨区审计局摘要:从农村审计实践中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较为普遍地存在着账外负债。
账外负债涉及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情况,是村级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如何全面、正确地进行账外负债审计,成为事关审计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该引起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外负债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4-0300-01一、账外负债审计的重要性村级账外负债是指村级经济组织发生的,未在合理期限内以正确金额登记入账的各种负债。
账外负债主要包含两部分: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入账,二是未以正确金额全额入账。
账外债务可能隐瞒财务收支,降低村庄的负债金额,造成财务报告失真,违反了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可能隐藏着违法违纪问题。
所以,账外负债审计应该成为农村经济责任审计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账外负债审计可以摸清财务管理情况。
账外负债的存在及规模客观上反映了被审计单位在财务会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通过账外债务审计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找出问题症结,有利于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情况做出整体评价。
账外负债审计可以查清财务行为。
账外负债是由财务行为引起的,部分财务行为是被审计单位刻意隐瞒的,在正常的财务审计中不易被发现。
审计账外负债可以帮助查清村庄的财务行为。
账外负债审计是资产负债审计的必要环节。
账外负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广泛存在,部分村庄的账外负债项目多、规模大,有的已沉积很长时间,会计账簿不能正确反映村庄的资产负债情况,会计报表失真。
审计人员要通过账外负债审计,调整负债及相关资产、费用金额,形成客观公正的资产负债情况。
二、账外负债的特点村级账外负债涉及范围广、规模大。
从审计情况看,几乎所有的村庄都存在账外负债问题,主要涉及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拖欠工程款等,项目较多。
部分村庄账外负债沉积时间长,金额较大,既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又不能入账处理,成为村庄负担,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八年一月二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部署,省人民政府对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6件规章予以修改(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省人民政府部分规章修正案一、《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一)删去标题中的“(试行)”,修改为:《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二)第九条修改为:“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颁布时间:2008-7-9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
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程序及账务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批准,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姓名的程序,事后要将征地补偿费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湘农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法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17〕70号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经管局(站),县市区农业局(委)、经管理局(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7月19日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利益,根据《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通知》(湘办发〔2011〕31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和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组织机构,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
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X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XXX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任务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XXX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扶植筹资筹劳情况;(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职权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村级财务审计工作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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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级财务审计程序 2、审计实施阶段
(7)做出审计决定 若出现违纪问题,移送乡镇(街道)纪委或市纪委处理;出现违法问题,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填写《移送处理书》(附件12)。对审计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 写进审计决定,并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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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二、村级财务审计程序 3.审计成果运用及资料归档阶段 (1)处理对接审计结果。 审计报告、信访答复函和初审决定应同步报市农业局(农经站)、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乡财局)备案 对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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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级财务审计程序 1、审计准备阶段
(1)确定审计对象、类型、时限和范围 六是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 七是政府部门拨付涉农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是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九是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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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级财务审计程序 1、审计准备阶段
(2)确定审计人员 一是成立村级财务审计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或行政正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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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二、村级财务审计程序 3.审计成果运用及资料归档阶段 (2)审计材料归档。 审计结束后,对审计案卷、资料、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等材料,以村为单位进行归纳集中,立 卷归档,做到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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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审阶段 (1)复审 根据第274号省长令《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第十七条“被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 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公布审计决定。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各级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农村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必要时财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使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农村审计机构有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由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审计。
第五条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
农村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四)负责被审计单位会计代理业务的;(五)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权限第七条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一)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请审计的事项;(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接受审计监督:(一)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二)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三)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四)承包金、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六)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七)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第八 条 农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审 计 机 构 在 审 计 过 程中 有 下列 职 权:
( 一 )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报 送 和提 供 财 务 计 划 、会 计 报表 及有 关资 料;
( 二) 检查 被 审计 单 位的 有 关账 目 、资产 , 查 阅有 关 文件 资料 , 参加 被审 计单 位的 有关 会议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了加 强农 村 集体 经 济组 织 的审 计 监 督, 严 肃 财 经 法 纪 , 提 高 经 济 效益 , 保 护 农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农 村经 济 的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 《农 民承 担费 用和 劳 务管 理条 例 》、《审 计 署关 于内 部 审计 工 作 的 规 定》和 有 关法 律 、法规 、政 策 , 结合 农 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发 展的 具体 情况 , 制定 本规 定。
第四条 凡 建立 农 村集 体经 济 组织 审计 机 构的 , 都 应 配 备 相应 的审 计人 员。
审计 人 员 应 当经 过 考 核 , 发 给 审 计 证, 凭证 开 展 审 计 工 作。
第五条 农 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审计 机 构 工作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审 计 , 忠于 职 守 , 坚 持 原 则 , 客 观 公 正 , 廉 洁 奉 公 , 保 守 秘 密。
第九 条 农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审 计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使 职 权, 受 法律 保护 , 任 何人 不得 打击 报复 。
1 1 2 0 0 8 . 2 / 农村经营管理
政策直通车 ZCZTC
湖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湖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作者:刘胜辉刘立群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年第22期[摘要] 文章结合“两型社会”建设战略要求,浅析湖南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的不足,提出“两型社会”时期湖南农村应建立以地市级农村集体经济综合审计模式为主导审计,逐步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农村监督体系,以强化对农村经济的监督。
[关键词] 两型社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审计模式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2. 012[中图分类号] F23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2- 0021- 03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规范农村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湖南“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近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规定》(农办经〔2008〕1号)等文件精神,湖南省各级政府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凸显出诸多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当期“两型社会”建设进程。
文章结合一定的实地调研,认为“两型社会”时期我们应建立以地市级农村集体经济综合审计模式为主导,逐步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农村监督体系,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
1 “两型社会”对湖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提出的新要求“两型社会”指的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两型社会”发展战略对湖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提出的新要求:①资源节约的要求,这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实现资源节约,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②环境友好的要求,通过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监督,维护广大群众权利,融洽干群关系紧张,从而为构建和谐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创造友好的“审计环境”。
2 当前湖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要模式的现状分析2.1 “乡镇经管站”内部审计模式当前,“乡镇经管站”内部审计模式是湖南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中最普遍的形式,其实施主体是县(市)农村经管部门(简称“经管站”),性质上属于内部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必要性与审计要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必要性与审计要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的、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必要性以及审计要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必要性1、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多为农民,由于其多数为无产阶级,在财务事务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受到外界的诱导和欺骗。
财务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违规行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2、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财务审计可以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调整经营策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信度财务审计可以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加利益相关方对其的信任,为其发展壮大提供保障。
4、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可能需要向外部投资者或银行借款,财务审计可以帮助外部投资者和银行了解集体经济组织的真实财务状况,保护其利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要点1、审计依据和范围审计应当基于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相关协议等依据进行,审计范围应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
2、审计目的和任务审计目的和任务主要包括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
3、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程序和方法应当综合运用财务核算、资产评估、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等手段,全面、深入地了解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并对其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
4、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5、审计结果的使用和监督审计结果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人员和外部监督机构共同参考,用于指导其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政管理的意见(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村级收入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所有村级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以工补农资金;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村组共同生产费;按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原合作基金会村级代办站的放款等。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湘政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资筹劳范围对象第三章筹资筹劳标准程序第四章筹资筹劳实施及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保护村民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村民参与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因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应当采取“一事一议”形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并对利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村内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或物资补助,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意见佚名【期刊名称】《湖南政报》【年(卷),期】2007(000)003【摘要】<正> 各市州、县市区农办、经营管理局(处):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监督,加快农村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步伐,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
中办发[2004]17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总页数】2页(P39-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9.42【相关文献】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 [J],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织密织实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r——解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J],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意见 [J],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J],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
酸 鼹 壤
农 办 ̄[ 0 ] 2 81号 0 第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审 计 监 督 ,严 肃 财 经 法 纪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护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保 织 的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农 村 经 济 的 发
《 计 署 关 于 内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 审 和 有 关 法 律 、 规 、 策 , 合 农 村 集 法 政 结 体 经 济 组织 发 展 的具 体 情 况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条 农 业 部 负 责 全 国 农 村 集 体 经济 组 织 的审 计 工 作 。 审 计 业 务 接 受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和 上 级 主 管部 门 内审 机 构 的 指 导 。
其它审计事项。
20  ̄ 08 2期 / 村 财 务 会 计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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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章 审计 职权
第 八条 ~ 村集 体经 济组 织 审 农 计机构在 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
( )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报 送 和 提 一 要 供 财务 计 划 、 计报 表 及 有 关 资 料 ; 会 【 )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有 关 账 二 检
被 审 计 单位 的 意见 。 审 计 单 位应 当 被 在 收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起 十 日 内提 出
书面意见。
第 九 条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审 计 工 作 人员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法 律 保 受
护 , 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任
第 十 四 条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第 二章 审计 范 围和 任务
第 六 条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审 计 机构 的审 计 监 督 范 围为 村 、 集 体 组
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2022年)
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2015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等基础工作,完善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乡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会计管理的,其财务信息应当及时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不得向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人员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建设。
审计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内容方法与步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内容方法与步骤作者:杨秀艳来源:《山西农经》2017年第10期摘要:农村财务审计包括村干部离任时进行的离任审计和对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群众反映的重大突出问题以及农民群众负担问题等进行的专项审计,对于规范村集体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阐述了财务审计的内容要点、方法、步骤,对山西省内同类地区的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财务审计;内容与方法;审计要点文章编号:1004-7026(2017)10-0034-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239.61 文献标志码:A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这条规定就是我们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
洪洞县2017年农村“两委”换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是临汾市委组织部和市农委(临组通字13号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是对农村集体组织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审查并对其效益性和经济责任给予评价。
下面就结合工作实际对农村“两委”换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试述一些审计的方法步骤。
1 审计的总体要求审计总的要求就是要紧紧围绕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加大收支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分量,促进农村集体组织机制、体制和制度建设,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党和政府为民形象。
2 审计的内容2.1 财务收支情况各项收入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承包费);补助收入(村级转移支付);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主要审查收入有没有及时入账,特别是现金收入有没有及时存入银行,有没有被挪用、被侵占的现象。
对会计科目中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内部往来、库存、林木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等科目重点审查记账方法有无错误。
对支出项的审查主要看是否按照《山西省农业厅关于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的通知》(晋农(经)发【2008】16号)规定,准确填制“农村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完善了审核程序。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7]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2月3日湘政发〔1997〕1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重要体现。
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对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巩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我省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集体资产总量不断扩大,积累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和健全,集体资产管理还相当薄弱,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被贪占、挪用、损坏、挥霍浪费;低价承包、变卖、折股;随意改变权属或无偿占用等现象十分突出,集体资产严重流失,不仅削弱了集体经济实力,而且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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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4号)
《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已经201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5年7月15日
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监察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等基础工作,完善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乡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会计管理的,其财务信息应当及时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不得向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人员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建设。
审计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职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规范、合法性;
(三)承包金、租金、利息、征地补偿费等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
(七)政府部门拨付涉农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