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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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8
2. 保险人 人身保险保险人又称人身保险承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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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 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 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投保人 直接与保险人商谈以及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终止和无效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 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中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经订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 律后果。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二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二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第二章保险原则与合同习题与答案一.名词解释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弃权: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今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代为追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致使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保险责任法律规定(3篇)

保险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法律规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责任法律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八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第九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投保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六)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七)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八)争议解决方式;(九)订立合同的日期。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三)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责任包括:(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费退还责任;(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金支付责任。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2章:保险合同资料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2章:保险合同资料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是交付保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 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宽限期:30~60天
《保险法》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为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规定期限六 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 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 额。”
被保险人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应满足的条件:
①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身保险,但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综合不得超过规 定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 请求权依法继承。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 人或投保人制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或无法确 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受益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获 得的保险金不纳入遗产分配。
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法
律上可以主张的经济利益
的意思表示; (4)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意外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意外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意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意外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四条意外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六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标准格式。

第七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六)责任免除;(七)保险费;(八)赔偿处理;(九)争议处理;(十)合同生效日期。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

第九条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投保意外保险。

第十条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已发生的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一条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死亡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二)残疾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三)医疗费用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亡的;(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身伤亡的;(四)被保险人因醉酒、吸毒、自杀等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身伤亡的;(五)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导致自身伤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形。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关系,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约定的利益,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合同的名称;(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五)保险金额;(六)保险期间;(七)保险费;(八)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争议处理;(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保险人: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协议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二)保险人审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三)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四)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五)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九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

第十一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标的合法;(三)保险金额合理;(四)保险期间符合规定;(五)保险费合理。

商法学(11.6)--保险合同(1)

商法学(11.6)--保险合同(1)
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法 36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 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 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 险费。
收取首期保险费用之后开始生效,按照本公司签发的 保险单中确定的同的成立:要保+承保
保险法 13(1)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 个 问 题 :
签发保险单是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费交付是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 保险法 14 、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法 37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 36 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 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 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三 )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第十一讲 保险合同( 1 )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 始
案例导读:上海颜秋华案
2007 年 11 月 22 日为儿子投保 2007 年 11 月 23 日将保险费存入约定的扣款银行户头 2007 年 11 月 26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身亡 2007 年 11 年 28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2007 年 11 年 23 年年年 年年年年 1.2 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

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


仲裁的相关问题

仲裁协议的形成:仲裁条款

仲裁地点—保险人所在地 仲裁机构—常设的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仲裁程序 裁决效力)


仲裁的范围:合同条文的释义和运用、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合同订立时其他未规定的事项 仲裁的程序:仲裁申请—确定仲裁人—仲裁审理—仲 裁裁决

仲裁人、公断人

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
一、再保险与本国法律 世界各国均没有关于再保险的特殊法规 或专门法规,一般都是在保险法或其他 法令中包含有对再保险的某些规定。

我国情况:


《保险法》所指保险业包含再保险公司;在153 个法条中,有十几条与再保险有关; 民法、合同法、商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
二、再保险合同与国际法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和承诺 要约---分保建议 反要约---提出修改或接受的条件
二、信息提供和告知 分保建议
三、合同文件

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

保险责任范围 合同形式 分出和自留比例 计算限额的基础 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手续费和其他 赔款的处理及通知方法 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扣除和返还 帐单及结付 文件查询和帐单帐务的审核 错误与遗漏条款 合同的变更和修正 仲裁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习惯的基础


二、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一般意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法律上,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 经济上,保险标的安全与否,对于被保险人有直接 的利害关系

第二章保险合同1ppt课件

第二章保险合同1ppt课件
第二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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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歌 历史书籍 人物传记
精品课件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杨白劳
真实!准确!!完整!!!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精品课件
台词设计:
马永伟:小吴,中国保险业的掌门人担子 不轻啊!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老百姓都抱 怨看不懂保险合同。说实话连我这个保监 会主席都看不懂。更何况普通老百姓。
吴定富
吴定富:老马同志,
你放心。2004年,
我准备在保险行业兴起 “白话文”运动,使保险
马永伟
条款通俗化和标准化,更贴近老百姓的生活。
我们从事的是一项崇高的事业,老百姓一定
会理解我们的!
新“白话文”运动
保险术语: 保险公司叫我们 投保人叫您 医学术语: 主功能手指 Ps:拇指和食指
精品课件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
精品课件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1、两者享有权利不同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保险金作为原始取得 继承人享有财产分割权--遗产作为继承取得
2、两者承担的义务不同
受益人没有用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 前 债务的义务
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保险 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3、两者承担的税赋不同
精品课件
张某和其父亲带着女儿 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遇 车祸,三人全部罹难。张 某的妻子闻讯后因悲伤过 度不久也撒手人寰。张某 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 事后,发现张某家中藏有 保险单三份,为争夺总额 16万元的保险金老亲家
发生了争执。
精品课件
张某生前为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 保险,保险金额各为6万、4万和6万元。除张 女的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 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但张女保险单上没有 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保险合同4篇_1

保险合同4篇_1

保险合同4篇保险合同篇1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保险基础与实务(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人大版

保险基础与实务(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人大版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C 4D 5C 6B 7B 8C 9B10C 11C 12B 13A 14B 15D 16B 17D 18C二、多项选择题1ABE 2ABC 3ABD 4ABCD 5ABE6CDE 7BCD 8ABC 9ABDE 10ABC三、判断题1×2√3√4×5×6×7×8×四、案例分析题答:投保人就同一财产利益分别与保险人甲和保险人乙签订的两份财产保险合同是原保险合同,同时也是重复保险;保险人甲与保险人丙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再保险合同,丙保险人与丁保险人之间签订合同属于转保险。

第二章保险合同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D 4C 5A 6D 7C 8C 9B10C 11C 12C 13A 14D 15B 16B 17C 18B19B 20D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BCD 4ACD 5AB 6BC7ABC 8AB 9AC 10ABCD 11ABCD 12AD13ABC 14ABD 15BCD 16ABC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案例分析题1、答:该案例中,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王妹先于被保险人王某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王某的妻子和儿子继承。

3、答: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是亮亮,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亮亮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钱女士和王先生来继承。

又由于钱女士和亮亮母子在车祸中双双遇难,儿子又先于母亲死亡,所以亮亮的母亲的继承权就实际发生,而钱女士的继承金又应由其父亲即亮亮的外公继承。

所以这笔保险金应由亮亮的外公和父亲平分,每人一万元。

4、答:(1)丁某在投保时指定丁母为受益人,但丁母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别的受益人,所以,该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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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保险合同一般规定(3篇)

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保险合同一般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方面的基本规则。

本章第一节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明确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款,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1. 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另一方。

2. 合同主体资格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投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应当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3.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合同书、电子合同、信函、电报、传真等。

4. 合同订立程序(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投保单,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2)保险人审核投保人提供的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保险条件。

(3)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事项。

(4)双方签订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1.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采用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合同的解除(1)法定解除:保险合同依法解除的情形,如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等。

(2)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人解除: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①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不履行保险事故报告义务;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实施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3. 保险合同的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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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1)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信息不对称
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 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双方对于保险条款信
息的不对称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 Nhomakorabea止反言第二章-保险合同(1)
告知的含义
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受益人
(法律定义)
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案例
n 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她投保 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交保 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 张女士与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 纳了2年保费。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 续缴纳保费。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 受益人和投保人,然而双方就该保单的权 益发生争执。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权 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缴纳了一 年的保费,但投保人仍是孙先生,试问, 孙先生是否能就保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 获得一半的保费与保险金?
未告知 误告 隐瞒 欺诈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违反告知的后果
主张合同无效
解除保险合同;
不负赔偿责任;
若已受到损害,除解除合同和不承担保险责任 外,还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
出于多种原因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或协商变更保
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批单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总括式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 人可以承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 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 保险合同。该合同承保时较方便, 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工作较 复杂。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流动式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 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该合同通常不规定保险金额, 只规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 限额,采用该合同的投保人通 常是仓储性企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 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 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 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 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 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 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 的险情。
在现实生活中,总括险保险合同的使用越来
越广泛。
第二章-保险合同(1)
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 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进行的 分类。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特定式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 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 行承保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 同对保险人而言,承保时相对 烦琐,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则有利于保险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
(理论定义)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 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 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
(法律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 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双务 有偿 附合与约定 射倖 要式 诚信 保障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 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一、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 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 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 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 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类型
保证通常按形式不 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 保证
保证按性质不同分 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禁止反言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弃权
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 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 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 他方主张。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第二不章-保产险合同生(1) 效力。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1)
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 性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的行为性质不同进行的分类。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补偿性保险合同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 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 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给付性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 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 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
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
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 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 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 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 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 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 险合同。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 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 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必须 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
合同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
同以及条件的事实。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告知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财产保险合同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 利益为保险标的保 险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人身保险合同是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 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 保险价值进行的分类。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保险公估人
站 在 第 三 者 的 立 场 依 法 为
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
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
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以证
明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 和住所,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 所 3.保险标的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 合同和预约合同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1.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 的分类。
第二章-保险合同(1)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
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禁止反言(16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 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章-保险合同(1)
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
告知的违反 保证的违反
第二章-保险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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