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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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
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0﹞954号
【发文日期】2000-11-24
【实施时间】2000-11-24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经营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非自产产品出口能否退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0〕319号)收悉。

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能否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总局不同意对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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