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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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是由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的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无效合同指的是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或者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

2.可撤销合同是指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欺诈、胁迫、错误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存在瑕疵,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

3.对于无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都不存在,因为该合同本来就没有法律效力。

4.对于可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继续执行或者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则需要承担解除后的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拟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和执行。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拟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时,需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能够有效履行和执行。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需要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避免合同被认为无效或者难以执行。

六、其他等内容除了以上内容,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其他重要条款,如约定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保密条款等。

同时,各项条款需要符合法律要求,确保其合法合规。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生效的合同,即有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指不能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

严格地讲,无效的合同不是合同,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行为。

该事实行为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54条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该合同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利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之所以无效,本质上是因为其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本质上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否自始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被认为自始有效。

只要权利人不行使撤销、变更权或者行使权利的期间经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是有效的。

(二)是否当然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在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撤销权人如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该合同有效,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否确定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有效合同大家想必都很清楚,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很多人都会把它们两者进行混淆,针对这个问题,我为大家讲解了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以及发生合同无效后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或阻止,因此合同无法生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合同形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和情况。

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或者被法律禁止,因此该合同不能生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合同,违反法律的约束,因此无效合同不能生效。

2. 无法生效:无效合同因其违法性质而被法律禁止,合同无法生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3. 不得利用法律保护权益:无效合同一经发生,法律将无视该合同的效力,违法行为方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其合同权益。

无效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1. 违反法律禁止的合同:如违反法律禁止的合同,如毒品买卖、违法赌博、贩卖人体器官等。

2.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如违反公共道德和伦理的合同,违背社会公认的正当行为,如卖淫嫖娼、恶意借贷等。

3. 违反法定代理规定的合同:如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与其进行合同交易的合同。

4.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必修性规定,如劳动合同中涉及的工资条款等。

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合同形式。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条件限制:可撤销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即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撤销合同。

2. 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对合同进行撤销。

3. 撤销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程序,请求法院予以合同的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误解:合同当事人因误解导致合同成立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旦订⽴并不是就⼀成不变了,如果合同是在当事⼈被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的,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合同是可以变更撤销的。

民法典上讲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误解订⽴的合同;
②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成⽴以来,未曾⽣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2、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事⼈的撤销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如何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如何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如何区别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如何区别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不是正常的合同,那么这两种合同该怎么区别呢?本文就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怎么识别作如下说明,希望能够帮到还在这方面困惑的人,现将整理作如下说明: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可撤销合同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因此它始终无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

“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前的状况。

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

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三、是收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

所谓非法收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应当指出的是,无效合同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之外,按照中国19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如果违犯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如果当 事人行使变更权,则可以通过协 商或仲裁等方式变更合同内容,
使其更符合双方利益。
如果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则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合同,使其失
去效力。
在变更或撤销后,双方不再受原 合同的约束,而是根据新的约定
或法定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效力的实现方式与保障措施
合同变更的程序与方式
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
合同变更的方式
合同变更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修改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协议等 方式进行。
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合同内容的变化
合同变更后,合同的内容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但不会影响合同的 法律效力。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根据新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但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3.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核实对方的身份、资信等信息, 避免受到欺诈和胁迫。
02
可变更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与条件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 利义务所进行的修改。
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变更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变更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违约责任的变化
如果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 如果是双方违约,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分配。
03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
合同撤销的概念与条件
合同撤销的概念
合同撤销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制度。
特点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在法律领域中,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是两个重要概念。

无效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否定,而可撤销则表示合同存在缺陷,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本文将详细探讨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并分析相关的情形和处理方法。

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否定的情况。

通常,无效合同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形。

1. 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指的是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法律约束力。

例如,如果合同的目的违背法律或公共道德,或者合同的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个合同将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2. 相对无效相对无效指的是合同在成立时是有效的,但随着特定情况的出现,合同的效力被法律限制,合同成为相对无效。

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例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的处理通常是将其视为从一开始就没有产生过效力。

当相关纠纷出现时,法院会判决该合同无效,并追溯效力,还原当事人的权益。

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况。

相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在成立时是有效的,但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

1. 可撤销的情况可撤销合同通常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特殊关系或一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

例如,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形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于误解或者信息不对等导致无法正常表达真实意思的,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2. 解除合同的方式一旦当事人决定解除合同,需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

通常,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书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合同。

法院将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是否解除合同,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处理无效与可撤销合同处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方法各有不同。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会将其视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并追溯至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合同,并依法保护其权益。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生效的合同,即有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指不能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

严格地讲,无效的合同不是合同,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行为。

该事实行为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54条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该合同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利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之所以无效,本质上是因为其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本质上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否自始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被认为自始有效。

只要权利人不行使撤销、变更权或者行使权利的期间经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是有效的。

(二)是否当然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在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撤销权人如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该合同有效,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否确定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有效要件,因而自始地、确定地、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无疑的。

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张认定其无效。

合同的无效,与民事行为的无效相同,也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合同无效中所称的法律效力是广义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这种效力是合同本身固有的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法律效果,所谓合同无效就不发生此种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没有任何效果,相反,合同无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无效的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

《合同法》第5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这一点似乎更有强调的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就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这一请求或主张就直接依职权撤销了合同,实在是有越权之嫌。

而且《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还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进行的分类和处理。

具体原理如下:
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欺诈、威胁等情形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是自始无效,即合同自签订时起就没有效力,双方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

2.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影响,导致其意思表示实际上不符合真实意思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基本原理是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恢复合同签订前的原状,并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因合同而受到丧失的财产。

3.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受到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或限制而暂时无法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是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等条件满足或限制解除后,合同将具有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无效性或可撤销性提出异议,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合同法中比较经典的一个话题,在实践中产生的纠纷较多,因此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必要性也凸显出来了,由于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因此无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的内容,都应当结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内容掌握。

一般来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以及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倘若是合同部分无效,那么不会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此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规定不尽相同。

实践中较难把握,在相同事实的情况下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同从而导致审理案件结果上存在很大差别。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规定不尽相同。

实践中较难把握,在相同事实的情况下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同从而导致审理案件结果上存在很大差别。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在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上,与原《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很大的不同。

《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规定,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不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而《合同法》对此确作了软性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是无效的,如果只是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则是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案例:2002年8月3日,张某与黑龙江省某农业银行签订锅炉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30万元,与张某同一单位的李某,在得知张某已签订了锅炉购销合同后,当晚便找到了张某,提出平分合同利润的要求,遭到张某的拒绝。

之后,李某多次找到张某并威胁说要向农行透露合同标的出厂价,从而“戳烂合同”。

2002年9月1日,张某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在不得已情况下违心地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同意给付李某一万元的协议书。

张某与农行锅炉购销合同全部履行完后,李某向张某索要一万元未果后,于2003年10月1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无效合同与可撒销合同区别3篇

无效合同与可撒销合同区别3篇

无效合同与可撒销合同区别3篇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存在不同。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它在合同成立之初就是无效的。

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撤销该合同的一种情况。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二:撤销的主体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撤销的主体上也存在不同。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有关权利人都有权利主张该合同的无效,即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无效合同的请求。

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撤销该合同,即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一方才有权主张合同的撤销。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三:法律效力的后果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法律效力的后果上也存在不同。

对于无效合同,由于它在合同成立之初就是无效的,因此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即无效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无效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对于可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后该合同失效,但在合同存在期间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即可撤销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撤销前产生的效力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成立的时间、撤销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后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处理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和期限不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和期限不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和期限不同签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最关心的是合同是否存在欺诈等条款和合同是否无效,但是,了解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也是极为重要的,我为大家整理了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和期限不同的相关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和期限不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

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

有的学者认为,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3个,即: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

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合同范本专家解释: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两个在法律上具有不同含义和影响的概念。

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于合同的起草和执行至关重要。

在此我将为您详细解释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以及如何在实际情况中加以区分。

无效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的时候,由于合同内容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或者缺乏必要的合同要素等原因,导致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自始无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后,由于一方当事人的一方面错误、欺诈、胁迫等原因,或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一定程序下可以被撤销,但在撤销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的起草过程中,需要明确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要点,以便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清晰了解合同的法律
效力和可能的后果。

因此,合同范本专家在起草合同范本时需要特
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
区别,并在实际工作中为您提供参考。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合同范
本的咨询和定制服务,欢迎随时联系我。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规范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有些合同可能是无效的,而有些合同则是可撤销的。

本文将就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的探讨。

无效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或者在合同成立后,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无效合同的特点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必履行合同的约定。

无效合同的成因有很多种,比如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合同的订立违反了公序良俗,合同的对象违反了法律规定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与无效合同不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约束。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是合同成立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成因一般有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

比如在合同成立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了欺骗,导致后者在错误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后者就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约束。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无效合同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的约束。

其次,无效合同的成因可能是合同本身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可撤销合同的成因一般是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之间存在了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

最后,当事人在处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时的法律途径也是不同的,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合同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的约束。

在商业活动中,了解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区别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区别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区别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其中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 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成心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第一,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且是确定的绝对的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不过是不确定的有效。

第二、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当然无效,任何人都可作出意思表示来主张或认定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要成为确定的无效,必须是有权人作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主张,同时、仲裁机构在审理时有权依法认定其无效。

而可撤销合同,主张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机构没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申请是不能主动撤销的。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说明该合同的决定权主要在于该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无效合同因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可撤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可撤销。

合同了解法中的无效和可撤销

合同了解法中的无效和可撤销

合同了解法中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法中,无效和可撤销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用于评判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文将探讨合同了解法中的无效和可撤销的含义、适用条件以及可能的后果。

一、无效合同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合同法规定,未能达到合同法所要求的法律效力而失去效力的合同。

合同的无效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两种情况。

相对无效是指合同中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道德的条款,致使合同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

例如,合同中的不合理定价、禁止性交易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都可能导致合同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即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

例如,未经法定程序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等都属于绝对无效。

无效合同的适用条件是指一定的事实或者情形发生后,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即失去效力。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如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等。

无效合同的后果是,被视为没有合同,合同当事人无须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合同,还可以申请相关法律救济,如撤销、赔偿等。

二、可撤销合同的含义和适用条件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基于特定的事实或者情形,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一般是基于合同缺陷、误导等情况。

合同中的缺陷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公平的条件下签订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中的缺陷,并且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基于此缺陷而与之订立合同,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合同的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条件包括误导、重大缺陷等。

误导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错误认识或者误解,但没有进行纠正或者告知。

重大缺陷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意隐瞒了对方可能会对合同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可撤销合同的后果是,一方基于特定的事实或者情形,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双方恢复到没有合同关系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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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生效的合同,即有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指不能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

严格地讲,无效的合同不是合同,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行为。

该事实行为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54条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该合同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利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之所以无效,本质上是因为其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本质上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否自始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被认为自始有效。

只要权利人不行使撤销、变更权或者行使权利的期间经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是有效的。

(二)是否当然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在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撤销权人如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该合同有效,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否确定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之后,存在转化的可能,可以依撤销权人的主张,转化为有效或者转化为无效。

(四)主张无效或撤销、变更的权利人不同。

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无效,第三人可以主张其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无效的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对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主张撤销或者变更。

依《合同法》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变更;对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变更。

(五)能否依职权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不同。

对于无效的合同,因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在诉讼中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官均应当主动依职权确认其无效。

但是,对于可撤
销、可变更的合同,只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而不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之利益,所以,法官只能依当事人的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而绝不能主动依职权撤销或者变更。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即使法官明知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而且撤销、变更后会实现公平,但是,只要享有撤销权、变更权的权利人未提出撤销、变更的请求,法官就不能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判决。

(六)主张确认无效或者提出撤销、变更的期限不同。

无效的合同,因其自始无效,任何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任何时间内主张其无效。

换句话说,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没有期间限制的,不管合同订立后经过了多少年,任何人均可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而撤销权、变更权是形成权,具有除斥期间。

依《合同法》55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撤销权、变更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

尽管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存在重大差别,但是二者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是合同一旦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其效力与无效合同相同。

表现在:
(一)均有溯及。

依《合同法》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合同被撤销后,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无效。

(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
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了利益,该取得利益因为失去了法律依据而成为不当得利,因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在有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取得利益,应当相互返还。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返还。

(三)产生缔约过失之债。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一方因另一方的订约过错而受到损害,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而产生,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缔约过失之债。

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包括合同履得后的可得利益。

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均受损,双方基于缔约过失,在各自过错范围内向对方赔偿。

(四)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法》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说明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具有独立性,无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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