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银行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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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支行年个房按字第号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
借款人: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我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本行咨询。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二条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和担保人(包括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第三条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特别条款与通用条款互为解释和说明,特别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特别条款约定为准。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等内容具体见本合同特别条款。
第五条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行浮动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调整,甲方不需另行通知乙方和丙方。具体利率及调整方式见本合同特别条款约定。
(一)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于次年的1月1日调整;
(二)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于次年的对月对日调整;
发放贷款时的贷款利率以贷款凭证记载的贷款上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上述方法计算确定。
第六条贷款支用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所有贷款手续和提交相关资料后,方可申请甲方发放贷款并受托支付。若本合同记载的贷款金额、贷款日期、提款日期、贷款利率等与贷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贷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放款方式
放款方式有以下四种,具体见本合同特别条款约定:
(一)签约放款:指签订好各种合同及书面承诺等文件即可发放贷款的方式。
(二)交易回执放款:指签订好各种合同及书面承诺等文件,房屋、汽车或其他抵(质)押物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已由相关产权交易部门受理,甲方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收件回执即发放贷款的方式。
(三)抵(质)押回执放款:指签订好各种合同及书面承诺等文件,房屋、汽车或其他抵(质)押物抵(质)押登记手续已由相关抵(质)押登记部门受理,甲方凭抵(质)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收件回执发放贷款的方式。
(四)抵(质)押放款:指签订好各种合同及书面承诺等文件,房屋、汽车或其他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抵(质)押登记证明材料交甲方收执后方可发放贷款的方式。
第八条还款方法
本合同项下贷款可选择以下两种还款方法,具体见本合同特别条款约定: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贷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指乙方每月偿还等额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的还款方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当期贷款利率
贷款月数
无论选择上述何种还款方法,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日利率=月利率/30),并符合以下约定:
1.一个月为一个偿还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2.从还款日起乙方享有10天的支付宽限期,乙方在支付宽限期内还款不视为违约。
3.每一偿还期,乙方应在还款日或支付宽限期满的前一日将该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乙方委托扣款账户内,甲方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与贷款有关的各种款项。至支付宽限期满,如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扣划时,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全部作逾期处理,逾期时间自当月还款日起算,并按约定计收罚息、违约金和复利。
4.以上还款日和支付宽限期如有变更,甲方另行通知。
5.乙方在贷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和相关手续。
第九条还款方式
乙方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归还贷款,具体见本合同特别条款约定:
(一)柜面还款,乙方应到甲方办理贷款的营业机构办理。
(二)委托扣款,乙方应在当期规定时间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内。
第十条提前还款
乙方若提前还款,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提前还款申请,且每月只能提前还款一次。
(二)乙方申请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按照本合同约定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上一结息日次日至提前还款日的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三)乙方提前还款时,应首先清偿拖欠本息(如有)和当期应还本息。
(四)提前还款后,乙方可根据需要选择“期数不变减少月供”或“月供不变减少期数”,乙方未作选择的甲方默认的调整方式为“期数不变减少月供”。
第十一条逾期还款
乙方逾期归还贷款本息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
(一)在乙方委托扣款账户内存足款项,由甲方在下一个还款日划收。但在存款日至划款日之间,甲方仍向乙方计收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其复利。
(二)乙方到甲方营业柜台交付现金归还逾期贷款本息,从交付欠款之日起,停止计收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其复利。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
本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具体见本合同特别条款约定。
(一)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由本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设定抵押、质押或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也可在本合同之外补充增加其他担保。担保可以是其中一种或多种担保。
(二)被担保债权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