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58f9806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2a.png)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稀缺,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家所有并用于建设的土地,包括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土地。
为了保障国有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使用,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目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建设用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主要内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批后审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批后审查,核实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开发利用方式是否符合规划。
对于存在问题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2.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同时,对于重点项目和特定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3. 资产管理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的资产管理,做到资源的有序利用。
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合理的价格租赁给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开发利用,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
4. 数据统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的数据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运营情况,为有效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5. 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体现国家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政策要求。
同时,要及时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建议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加大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审查力度,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开发。
2.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动态监管。
3.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共同开展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c5eec0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a9.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1•【文号】国土资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3c360bbc8d376eeafaa3139.png)
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机制体制,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组织领导、任务分工、部门联动,督促相关用地单位规范用地行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适度合理地开发建设,有效防范低效利用土地及违规违约违法使用土地等行为,促进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现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批后监管的内容1、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现场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进行土地交付,并在土地交付后规定时限内督促土地受让人在项目建设期间,须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2、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竣工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申报。
3、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醒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后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土地,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行为的,应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4、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须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和监管记录。
如有违规违约违法使用土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完毕后再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5、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6、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参与今后土地公开出让资格审查的依据。
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限制其至少1-2年内不得参加本地区新的土地交易活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7、实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督查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对批后监管活动全程介入,对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及措施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及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97a08937a5e9856a561260b5.png)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及措施作者:徐翠萍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10期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之后,加强对其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监管,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遏制违法违规用地的重要途径。
而批后监管工作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薄弱环节,该文分析了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分析《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强调,要强化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之所以存在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等落实监管政策“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思想认识不到位,是“重供地审批、轻利用监管”的根源。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在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各级地方政府依法供地和依法用地的观念不断增强,审批项目用地工作已步入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得到了广泛重视和加强。
而在供地之后,由于对用地单位的跟踪监管涉及到国土、城建、规划、房产等多个政府部门,我们国土部门和用地单位则往往认为如何开发建设是城建、规划部门的事,与土地部门关系不大。
因而,在主观上忽视了对建设用地的批后跟踪监管。
政府部门之间配合不力,直接影响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的落实。
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主要是跟踪核查用地单位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监督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在实施核查和竣工验收时,尤其是对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投资强度等开发利用指标的核查,不仅需要规划、城建、房产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相互支持,而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但往往是政府部门之间或技术协作单位之间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扯皮,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监管体制不健全,是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不到位的关键。
就我们国土部门而言,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还不适应全程跟踪监管的需要。
【国土方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
![【国土方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6290cdf4028915f804dc234.png)
【国土方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三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三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规范土地供应后监督管理,跟踪、落实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开发使用情况,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核算土地使用权人不履行出让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二、工作内容(一)制定并贯彻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二)重点将2013年及之后出让或划拨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情况录入监管台帐,并进行跟踪管理。
(三)巡查施工现场,督促建设单位设置建设项目公示牌并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开发使用土地。
(四)逐宗核对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竣工时间,临近开、竣工时间仍未开、竣工的,书面督促提醒;已开、竣工的,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监管台帐和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对逾期支付出让价款和逾期开、竣工的,对照出让合同处罚条款,逐宗核算违约金,并书面通知缴交。
(六)对已涉嫌闲置的,移送执法监察支队。
三、工作机构与分工(一)主办单位:市场科;协办单位:执法监察支队、有关科室和各分局。
(二)人员:游爵中、陈巧雅为专职工作人员,林美君为兼职工作人员,各分局指定若干工作人员协助。
(三)局办公室调配安排办公场所和工作用车等。
四、工作步骤与要求(一)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等签订或颁发后,市场科交由专人建立批后监管台帐,并将有关信息告知所在分局,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启动监管程序。
(二)自收到建设单位开、竣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科通知所在分局派员察看施工现场。
情况属实的,察看人员撰写察看报告、拍照报送市场科,由市场科专人录入监管台帐和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e4a2907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6c.png)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2d46aa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0.png)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韶府办[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韶府办〔2013〕107号)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要求,现对土地供后监管的相关程序明确如下:一、科学设置公开出让条件各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缴款方式、交地方式、开竣工时间等一系列公开出让条件。
(一)公开出让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其出让条件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公开出让原则上不得设前置条件和除规划要求配建外的其它限制公平竞争的额外条件,确需设置额外条件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其出让条件(含项目准入条件,须严格遵照《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市经信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质量招商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和违约处理(一)全面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制度指竞买成交后,在竞买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中自动扣缴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一定比例的价款,根据竞买人缴交地价款以及项目开、竣工的履约情况进行比例返还的制度。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d8994dc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f1.png)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秦政[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秦政〔2014〕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管理(一)科学编制出让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等情况,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适时供应”的原则,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下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秦皇岛市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由市辖三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分别编制,经辖区政府(管委)初审,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严格计划实施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经市、县政府批准后,辖区政府(管委)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林业、房产管理等部门立即开展土地征收、规划研究、项目审查审核等前期相关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及时调节土地供应的区位、节奏和时序,确保土地市场的平稳运行。
二、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制度(三)理清建设用地出让前产权经济关系。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8280ca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ea.png)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苏国土资发[2008]172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17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合同管理是建设用地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施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在去年开展的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及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中,发现并查处了一批土地供应过程中的违法问题。
当前,国家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在此背景下出台两个示范文本,这是中央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又一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规范本地区的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程序和相关文本,切实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进一步推进集约和节约用地。
二、落实专人负责,提供专用设备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是加强批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市、县(市、区)及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使用和维护这一系统,及时进行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的录入和打印。
各地要落实人员,专职负责建设用地备案、项目跟踪巡查、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并购置专用电脑、打印机,用于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和文件打印。
三、严禁私自编制或修改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自2008年7月1日起,各地所有新签订的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都必须在系统中录入和打印,文本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13e5bd7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86.png)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长政办〔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2019〕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我县土地储备运作,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177号令)以及《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政府主导、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工作机制,完善“收购、储备、管护”的土地收储管理机制,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盘活土地资产,及时保障项目用地,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应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以有利于城乡建设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行、应收尽收的原则,将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全部纳入储备范围,并加强管理。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一)县土委会是研究处理土地收储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土地收储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
县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收储工作,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并对各乡镇(区)土地收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处理等工作。
(二)各乡镇(区)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涉及纳入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统一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包括拟收储土地使用状况、土地登记使用权人意见、收储合同谈判、收储补偿标准等,使该宗国有土地达到再行开发建设条件),负责辖区内拟收储土地看护管理、信访稳定等工作。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b73cdae8e9951e79b8927dd.png)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x]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x]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f0f1c46137ee06eef91804.png)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征地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监管的对象为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依法用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实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管理目标。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自查工作。
第五条监管工作的依据主要有:(一)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国土资源部和本市有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文件规定;(三)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等正式报批材料。
第六条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查勘、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座谈汇报与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监管;(二)充分利用土地管理“一张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成果,以搭载全市域影像图的土地网络化管理基础平台和数据中心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预审、征转用审批管理系统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后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模版(二篇)
![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模版(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a274451f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55.png)
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模版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规范土地利用行为,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根据《国土资源__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___》、《省人民__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___》和《___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___》及《县人民政府___县“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___》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应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保障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
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让金支付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土地出让金交付监管,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缴纳违约金,其中任何一期款项延期付款超过___日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县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用地单位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县国土资源局并可请求用地单位赔偿其他相应损失。
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开发利用监管(一)完善信息监管夯实建设用地动态(范本)监测系统的信息平台基础,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实行县国土资源局、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联动,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加强建设项目动态(范本)巡查,实施建设项目动态(范本)跟踪管理。
切实实行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
积极推行施工现场挂牌施工制度,挂牌内容包括土地取得时间、开竣工时间、产业、容积率等内容,接受公众社会监督。
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已经构成违约的,通过发律师函、检察院参与等方式,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维护合同严肃性,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二)加强合同履约监管1.推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41ed7c5acfa1c7aa00cc16.png)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局(分局):2005年7月20日我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83号),建立了我省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制度,对我省2003年1月1日以来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征收、供应及使用情况进行了批后监督检查。
通过一年多来的批后监督管理,强化了各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及时纠正和处理了部分违法用地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效。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的下发执行,强化了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建设用地的批后实施管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月日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建设用地监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工作力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切实把批后实施管理作为落实严格土地管理,强化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信用档案制度,强化公众信息服务和社会监督,加强对土地征收、供应、利用情况的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征地、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违规供地、囤积和闲置土地等问题,提高依法管地用地行为。
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省厅负责监督检查市(州、地)、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批后实施情况,抽查县(市、区、特区);市(州、地)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批后实施情况;各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9a09e2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1a.png)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台政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消除土地闲置浪费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内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面积和位置使用土地;2. 是否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 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4. 是否按照规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5. 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6. 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7. 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设用地审批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审批管理职责,对建设用地审批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样本(三篇)
![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样本(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10a57933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b2.png)
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样本1. 监管目标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并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容积率和用途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 监督土地使用权流转和权益转让的合法、合规性;- 监督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利用;- 监管土地使用权的维护和保护,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2.监管主体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和承包人。
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土地使用权的颁发、变更、终止等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职责。
承包人则是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者,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约束。
3. 监管措施为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监管有效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管:(1) 监管流程的简化:为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减少监管过程中的不必要纠纷,可以通过简化监管流程和规范申请材料的递交要求来实现。
具体流程包括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审核、审批、交易等环节,可以通过建立在线审批平台、优化审批流程等方式简化,减少审批周期。
(2) 监管信息的公开发布:通过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和权益转让的信息公开发布,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监管效果。
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站或平台来发布土地使用权的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情况、土地转让交易的情况等。
(3) 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加强:建立专门的土地使用权监管机构,并加强其职能和能力。
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管能力,监督和检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4) 监管执法的加强: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处罚。
可以建立严格的惩罚措施和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承包人资格等。
(5) 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监管的协同和一体化。
可以与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等进行信息共享,并建立跨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全面监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3913c1e0c22590103029d6a.png)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XX县城乡规划局(公章)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凡在XX县规划区范围内,规划行政许可作出后,由城乡规划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跟踪检查;(二)项目批后修改;(三)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四)处理有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根据情况,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违法认定。
(二)在行政许可案卷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时,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局集体会议讨论研究认定违法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建设项目跟踪检查1、建立批后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
规划监察股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放样、验线和检测;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检查和巡查;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
2、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责任人对每个建设项目的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由二人共同跟踪检查,对项目的施工进度、首层、平面变化层、标准层、顶层、总高度以及外墙色彩(风格)等关键环节做到情况清楚,并在跟踪管理的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问题及时汇报。
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信息卡制度
![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信息卡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f19fa01f78a6529647d53e9.png)
织专门班子编纂全 国首部《 昆嵛 山 志 》 目前 各 项 采 集 编 纂 。
工作 正 在 紧 张 进 行 中 。 昆嵛 山又 名 “ 余 山 ” “ 姑《 昆嵛山 志》 纂 中 编
为 存 真 求 实 , 面 、 观 地 记 述 昆嵛 山 的 历史 及 现 状 , 全 客 系 统 反 映 出名 山特 色 , 登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携 手 山东 省 烟 台市 昆 文
嵛 山林 场 、 平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山市 国 土 资 源局 等 单 位 , 牟 乳 组
乡 资 源 要 素 配置 的 科 学 方 法 , 是加 快 构 建 统 筹城 乡 发 展 体 制 机 制 的 有效 途 径 , 全 面 提 升 城 乡 一体 化 发 展 水 平 的 重 要 举 是 措 。建 立 统 筹 城 乡建 设 用 地 使 用 制 度 , 采 取 得 力 措 施 , 要 全
会 力量 参 与 村 庄 拆迁 复 垦腾 地 , 快 村 庄 拆 迁 复 垦 步 伐 。 加
( 芜 市局 刘文 增 ) 莱
实 行 采矿 权 出 让 价 款 市 镇 村 三 级 分 成 体 制 ,0 缴 财 政 , 3
7 留给 镇 、 , 项 用 于 基 层 加 强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 效 解 决 O 村 专 有 了镇 村 两级 特别 是村 级 加 强 矿 产 资 源 管理 经 费 无 来 源 的 问 题 , 动 起 基 层 加 强 矿 业 秩 序 管 理 的 积 极 性 , 全 市 矿 产 资 调 将
防 止 国 有 土 地 资 产 流 失 , 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及 时 掌 握 用地 动 梁
态, 对建 设 项 目用 地 实 行 批 后 跟 踪 管 理 信 息 卡 制 度 。 信 息 卡 的 内 容 包 括 规 费 缴 纳 、 让 合 同 或 划 拨 决 定 书 约 定 使 用 情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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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细则
为加强并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衡政发[2012]14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规划面积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和规费的规定》(衡政办函[2013]205号)和《衡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指对依法批准已供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项目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划拨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其主要工作是核查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及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用地资料移交
1、国有建设划拨用地批准书下发或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用地、地产等部门按要求填写土地基本情况信息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送执法监察机构。
执法监察机构根据所送达资料建立相应核查台账,在二个工作日内按建设项目坐落地将资料移送所在地城区分局,分局负责将土地相关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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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核实用地单位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的情况,实施具体监管。
2、资料移送应包含以下资料:(1)土地基本情况信息表;(2)划拨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出让合同》;(3)用地红线图等文件复印件。
三、动态监管。
城(园)区分局执法监察机构按项目坐落地对土地使用者土地利用情况应按动态巡查要求进行监管,发现土地使用者有违法、违规及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四、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申请,同时委托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进行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测量。
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应在接受委托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勘测报告》。
申请人应将《土地勘测报告》和需提供的其他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资料报国土执法监察支队。
执法监察支队在收到资料的二个工作日内组织用地科或地产科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通过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执法监察支队应尽快依法处理。
处理到位后,二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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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书;
(2)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实地测量的建设项目竣工宗地现状图、《土地勘测报告》和批准用地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6)房地产部门测量的实际建筑面积;
(7)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8)总规图;
(9)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起始时限
2013年1月8日《衡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发布后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建设项目。
七、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规费的收缴
1、出现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根据2013年11月12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规划面积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和规费的规定》(衡政办函[2013]205号)第四条第二款“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未办理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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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划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的规定。
在该文件下发时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时,出现建筑面积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不再补缴相关规费。
在该文件下发后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时,出现建筑面积超规划合理误差许可范围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进行征缴;出现改变土地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按市政府批示我局《关于简化追缴国有建设用地“两改一扩”违规用地规费程序的请示》的规定收缴规费,并根据土地使者违约情况,按省、市《意见》、《通知》要求酌情追缴履约保证金,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执收。
2、非土地使者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用地需延期开、竣工及改变《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批准书开、竣工时间的,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统一受理,执法监察支队接到相关资料审查后,移交用地、地产等部门。
由用地、地产等部门通过增加《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批准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与用地者进行重新约定,同时将重新约定的相关资料交执法监察支队备案,不再追缴履约保证金。
八、建立土地使用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部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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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一)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二)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三)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四)土地使用者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九、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衡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衡国土资字[2013]5号)和《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相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衡国土资字[2013]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衡国土资字[2013]59号)文件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针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土地规费征缴如有新规定,按市政府新的规定执行。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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