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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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的具体要求
L-1签证是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它适用于外国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Managerial capacity),行政主管(Executive capacity),或拥有特殊知识的特殊技术人员(Specialized knowledge)去美国分公司工作的短期工作签证。
短期签证(Temporary Visa)在这里的意思是指签证有时间期限的,不是永久的。
L1签证有几种不同类型:L-1A签证是用于派遣外国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工作签证,L-1B签证是为派遣跨外国跨国公司特殊技术人员所设计。
根据移民局L1签证法则和移民局的规定以及我们多年的申请经验而言,L-1签证申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作为L1签证的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
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外国雇员申请L1签证,因此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
移民法对跨国公司和调遣雇员都是有具体的规定,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在L1的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服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这样的关系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合格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
至少在受益人的L1签证有效期内,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正在或将要运营(Doing Business)。
跨国公司经营只需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
这里的“运营”是指公司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
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
有些L1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的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尤其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
然而,当公司的规模较小或新建的小公司,雇主需准备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L1签证的资格。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移民律师以避免移民局过多的REF要求。
根据不同的外派调遣职位,L1签证分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L1A签证,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L1B签证。
移民法对不同种类的外派雇员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作为L1A签证的受益人的调遣雇员(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A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
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例如: A公司准备为李先生提交L1A的申请,在过去的3年内,李先生作为高管为A公司工作了9个月,后他跳槽为B公司工作了6月,后来A公司又把他聘回来,到现在他为A公司又工作了10个月。
虽然他一共为A公司工作了19个月,但是,他并没有为A 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因此,他不满足连续工作一年的条件。
例如: C公司准备为陈先生提交L1A的申请,在过去的3年内,陈先生作为高管为C公司工作了6个月,后来C公司把他派到美国去商务旅行5个月,回来后到现在他为C 公司又工作了5个月。
虽然他一共为C公司连续工作了16个月,但是,其中5个月是在美
国,不能算在一年境外的工作时间内,移民法只算他连续工作了11个月。
因此,他不满足连续工作一年的条件。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i.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1. 管理一个公司,部门,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2. 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
3.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4.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如果某低级主管还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低级主管一般不符合L-1A的要求。
但是,如果该主管管理的是下面提到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那么他是符合L-1A 的要求的。
比如该主管的管理对象是公司里的律师或会计师,那么即使他不是高层的管理人员,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
ii.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1. 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
2.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
3.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
4. 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在L-1签证到期之前,L-1A受益人必须准备离开(must intend to depart)美国。
确定受益人的职位是否是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时候,申请材料中要有对受益人职责的具体的描述,同时要提供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对于作为L1B签证的受益人的调遣雇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B签证受益人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
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职位;
i.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是指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的运用的特殊知识;或者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上的高度了解以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利的特殊知识或者专长。
在涉及对公司产品、服务等事项的特别知识时,调遣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必须是在美国劳动力市场上难以找到的,而不能仅仅是技术工人。
ii. 美国移民法还罗列了一些专业技术职位(Specialized Knowledge Professional),比如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包括小学或中学,大学,学院或神学院的老师,但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在L-1签证到期之前,L-1A受益人必须准备离开(must intend to depart)美国。
海外“外包”技术公司的要求
2004年的L-1签证改革法案对主要驻扎在“外包技术”的美国公司工作驻扎地的技术人员(On-site staff)和承包“外包”的海外跨国公司(Offshore services providers)加强了监督和核审。
在这种情况下,为证明外派技术人员符合L1B的资格,承包“外包”的海外跨国公司必须证明:
跨国公司要对外派L1B雇员保持“最终控制”权力(control and supervision),工作驻扎地的“外包”美国公司对L1B雇员没有控制或监督权;
L1B雇员的工作不是“外包”美国公司的正常所需要雇佣的劳工,而是跨国公司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的服务。
新公司的要求
L1签证的一个最大好处是,它允许境外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到美国建立新的公司,开辟新市场,拓展国际业务。
新公司(New Office)是指在美国刚成立的公司,或在美国经营操作不到一年的公司。
如果跨国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去美国筹建分公司,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必须证明在美的新公司满足以下的要求:
1. 公司必须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ecured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2.L-1外派雇员必须在提交L1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为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并且,
3.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外派雇员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或行政主管职务。
(使用L-1B签证则不受此条约束)。